致占用濕地、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項目建設單位的一封信
各項目建設單位:
濕地素有“地球之腎"美稱,它不僅為人類的生產、生活提供多種資源,而且是鳥類生存的重要棲息地,在維持生態平衡、涵養水源、蓄洪防旱、調節徑流、降解污染等方面有著無法替代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明確濕地是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將水田以及用于養殖的人工的水域和灘涂排除在外。包括森林沼澤、灌叢沼澤、沼澤草地、內陸灘涂、其他沼澤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不含養殖坑塘)、溝渠10個地類。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濕地,無法避讓的,應當盡量減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規定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采集(含采伐、采挖、移植、采集根莖葉等部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必須持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
為加快推進重大項目聯審聯批工作走深走實,做好重大項目占用濕地、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要素保障工作,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發布《致占用濕地、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項目建設單位的一封信》,進一步規范濕地占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管理,提高行政許可審批質量和效率,更好支撐自治區經濟高質量發展。
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
2026年4月
一、建設項目占用濕地相關政策
(一)建設項目占用濕地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規定,建設項目規劃選址、選線審批或者核準時,涉及國家重要濕地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自治區級重要濕地的,應當征求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一般濕地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征求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的意見。除因防洪或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及蓄滯洪區內的濕地外,經依法批準占用重要濕地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恢復或者重建與所占用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沒有條件恢復、重建的,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繳納濕地恢復費。經依法批準占用一般濕地的單位,按照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的要求,根據當地自然條件恢復或者重建與所占用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濕地恢復費依據《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林業和草原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印發〈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財稅〔2024〕676號)規定征繳。
(二)占用濕地項目審核權限規定
審核層級
占地類型
適用情形
國家
永久/臨時
國家重要濕地
自治區
永久/臨時
自治區重要濕地
內蒙古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區內的國家濕地公園
內蒙古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區外的國家濕地公園以及內蒙古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區內的自治區濕地公園(國家重大項目、除濕地公園內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的生產生活及設施建設以及符合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要求的文化、體育活動和必要的配套設施建設以外的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動和設施建設、對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的項目建設,以及考古發掘、古生物化石發掘、礦產資源勘查等活動。)
盟市
永久/臨時
“嶺南八局”范圍內的一般濕地。
內蒙古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區外的自治區濕地公園(國家重大項目、除濕地公園內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的生產生活及設施建設以及符合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要求的文化、體育活動和必要的配套設施建設以外的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動和設施建設、對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的項目建設,以及考古發掘、古生物化石發掘、礦產資源勘查等活動。)
旗縣
永久/臨時
“嶺南八局”范圍外的一般濕地。
內蒙古森林集團
永久/臨時
內蒙古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區內的自治區濕地公園(濕地公園內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的生產生活及設施建設以及符合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要求的文化、體育活動和必要的配套設施建設。)
濕地公園管理單位
永久/臨時
內蒙古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區外的國家濕地公園(濕地公園內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的生產生活及設施建設以及符合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要求的文化、體育活動和必要的配套設施建設。)
內蒙古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區外的自治區濕地公園(濕地公園內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的生產生活及設施建設以及符合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要求的文化、體育活動和必要的配套設施建設。)
(三)項目占用國家濕地公園申請材料清單(自治區級審核)
材料序號
申請材料清單
提供單位
適用情形
01
項目單位身份材料(包括項目單位統一信用代碼證、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項目單位
02
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備案的項目提供《項目備案告知書》;核準類的提供“建設項目核準批復文件”;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文件。有關規劃及批復文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相關材料。
項目審批
部門
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審核事項:內蒙古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區內的國家濕地公園;內蒙古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區外的國家濕地公園以及內蒙古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區內的自治區濕地公園(國家重大項目、除濕地公園內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的生產生活及設施建設以及符合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要求的文化、體育活動和必要的配套設施建設以外的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動和設施建設、對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的項目建設,以及考古發掘、古生物化石發掘、礦產資源勘查等活動。)
03
項目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需提供自治區人民政府出具的認定意見;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需提供項目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認定意見;屬于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的前提下修筑生活設施的,可免于出具認定意見。)
自治區人民政府或項目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
04
項目單位向國家濕地公園管理單位報送占用國家濕地公園的請示
項目單位
05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單位初審意見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單位
06
盟市林草主管部門復審意見
盟市林草
主管部門
07
建設項目擬占用國家濕地公園的生態影響評價報告及電子文件(包括建設項目可行性、必要性、不可避讓性分析、重要濕地概況、擬建工程建設情況、擬占用濕地矢量數據及范圍、面積、類型、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現狀等基本情況分析,擬占用濕地生態功能影響分析及擬采取的生態保護措施,濕地恢復、重建措施方案以及相關附表、附圖、附件等;對沒有條件恢復或者重建,需要按規定繳納濕地恢復費的,提交對繳納恢復費用的評估材料。)
項目單位
08
文物文件
文物部門
09
用地單位與濕地權屬單位簽署用地協議(涉及重要濕地)
項目單位
(四)建設項目占用濕地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
一是禁止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等除外。
二是除國家和自治區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以及無法避讓且符合旗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不得占用自治區級重要濕地。
三是禁止擅自在國家級、自治區級濕地公園內從事采砂、采礦、房地產、開發區、高爾夫球場、風力光伏電場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開發活動。
(五)建設項目占用國家濕地公園審核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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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設項目占用濕地公園生態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大綱及內容要求
建設項目占用濕地公園需要編制建設項目對濕地公園生態影響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評價報告,需加蓋編制單位公章)。內容包括:建設項目概況、工程不可避讓濕地公園論證、工程占用濕地公園情況、生態影響識別、生態影響預測與評價、負面影響消減措施等(詳見附件1)。
評價報告要求數據可靠,分析準確,結論應當明確,嚴禁弄虛作假、抄襲應付、隱瞞項目建設真實情況、不如實反映項目對濕地生態系統負面影響。
二、建設項目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相關政策
(一)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申請材料清單
材料序號
申請材料清單
提供單位
01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申請表
項目單位
有統一模板
02
工程立項文件及工程實施相關背景資料:備案的項目提供《項目備案告知書》;核準類的提供“建設項目核準批復文件”;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文件。有關規劃及批復文件。
項目審批
部門
03
采集原因、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說明材料(不可避讓因素等)
項目審批
部門
需提供移植移栽地的權屬等相關證明文件
04
旗縣林草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旗縣林草行政主管部門
05
盟市林草主管部門復審意見
盟市林草
主管部門
06
證明申請人身份和被采集物種起源、權屬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項目單位、當地旗縣區人民政府
(二)建設項目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
一是禁止工程項目采集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二是在自然保護地內采集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需經自然保護地主管部門同意。
三是采集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需為國家重點項目、自治區重點項目、基建民生類重點項目。
(三)《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行政許可決定書》有效期有關規定
《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行政許可決定書》有效期為2年,發布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之日前3個月內提出延續有效期申請。經原審核同意機關批準,有效期可以延續2年。
(四)建設項目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審核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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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野生植物采集實施方案編制模板及重點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需要編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需加蓋編制單位公章)。內容包括:項目建設必要性分析、項目基本概況、移植栽植區地理狀況及現狀分析、植物資源調查情況及分布情況、保護和恢復設計等(詳見附件2)。
實施方案要求數據可靠,分析準確,保護和恢復設計針對性強、可操作,嚴禁弄虛作假、抄襲應付、隱瞞項目建設真實情況、不如實反映項目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負面影響。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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