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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西南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6年第2期
作者 | 張葉東,法學博士,深圳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復旦大學中國金融法治研究院研究員
深圳大學法律與科技研究院研究員
北大法律信息網簽約作者
內容提要:在編纂生態環境法典與實現“雙碳”目標的時代背景下,碳普惠制度的發展呈現出本土資源稟賦、法律規范體系與綠色低碳轉型的多重交織特征。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為碳普惠提供了制度嵌入的規范基礎。路徑依賴所形成的高碳發展慣性,促使制度設計需在排放控制、權責劃分與市場監管中重構法律規則。為實現“雙碳”目標,必須立足本土法律文化資源,使碳普惠制度在價值層面獲得文化支撐,在制度層面形成國家、企業與公眾協同參與的治理格局,并在器物層面依托數字化核算與綠色低碳技術形成可操作的落地方案,逐步構建中國式碳普惠制度,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促進中華傳統法律文化、中國式現代化與綠色低碳轉型的深度融合,為我國參與全球氣候治理提供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關鍵詞:生態環境法典;“雙碳”目標;綠色低碳轉型;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碳普惠制度
一、問題之提出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以下簡稱《生態環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為了更好地理解生態環境法典的內容,有必要從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歷史視角展開分析。在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過程中,碳普惠制度既是對節約理念等中華優秀傳統生態法律文化的現代轉化,也是推動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重要制度。2020年9月22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的講話中提出“雙碳”目標。中國歷來是講究生態保護的國度,如何對中華優秀傳統生態法律文化進行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推動建構中國自主的環境法知識體系,是當前亟待研究的重大課題。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指引下的碳普惠制度則是重要的破題之道。《生態環境法典》第995條通過支持二手商品流通等制度設計,體現了碳普惠理念在頂層制度中的嵌入,亦展現了節約精神在當代法治體系中的傳承與發展。可見,碳普惠制度不僅成為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重要支撐,也成為激勵全社會參與綠色低碳實踐、強化國家綠色低碳轉型治理能力的關鍵路徑。全國各地在“雙碳”戰略指引下持續探索碳普惠機制,實踐意義不斷凸顯,但目前綠色低碳發展編對其關注不足,亟需將碳普惠納入法制體系,以回應資源環境壓力。盡管《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實施方案》等國家政策已提出探索碳普惠機制,但多元參與和制度體系仍待完善。
基于此,在法典編纂的時代背景下,探討碳普惠制度如何完善以契合中國式現代化,成為本文的核心議題。從既有文獻來看,國內關于碳普惠的討論主要集中于公眾參與機制、制度理論與實踐框架、區域協調以及減碳權益屬性等方面,總體上偏重政策與對策分析,經濟與管理學研究占主導,而專門的法理研究仍明顯不足,其理論基礎有待進一步夯實。相比之下,國外研究更多聚焦制度運行機制,如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碳交易系統(以下簡稱“美國加州碳市場”),通過配額、稅收及價格穩定措施推動市場化減排。可見,國內外大多數文獻偏對策研究和政策研究,經濟學與管理學文獻較多,開展專門法理分析的法學論文偏少,碳普惠的理論基礎亟待夯實。由此,本文的創新之處在于,首次從法理建構的高度系統論證碳普惠制度的本土化生成邏輯與制度進路,強調將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綠色低碳治理相結合,系統揭示碳普惠制度的運行邏輯、現實困境與發展路徑。本文以碳普惠制度的區域實踐為切入點,分析其制度運行的法理基礎,并結合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以及中國式現代化的發展需求,提出構建中國式碳普惠制度的對策建議。
二、碳普惠制度運行的實證考察
在碳普惠制度運行的實證考察中,筆者主要聚焦于區域差異與影響因素兩大方面,并以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為法理框架進行分析。《生態環境法典》第995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推動二手商品交易市場和平臺建設”,這構成了碳普惠的頂層法律規范,旨在通過量化循環利用等公眾減排行為實現價值轉化,體現節約精神的法治傳承。然而,我國碳普惠實施因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與資源稟賦差異而效果迥異。廣東等發達地區憑借技術優勢更易融入該條文的市場機制,實現高效減排;而甘肅等欠發達地區則面臨資源依賴挑戰,難以有效執行,導致制度公平性缺失。這種區域差異要求政策制定者在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過程中開展規則整合,考慮宏觀經濟政策、國際氣候公約以及技術進步等因素,確保碳市場機制的法律保障與公眾參與,從而提升制度的可執行性與公平性。
(一)碳普惠制度運行的區域差異分析
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在這場系統性變革中,政府、企業、社會公眾都要積極參與。中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水平和資源稟賦的差異決定了碳普惠制度在不同地區實施的效果存在顯著差異。發達地區通常擁有較為先進的技術、完備的產業結構和較高的公眾參與度,而欠發達地區則面臨著較大的資源限制和技術瓶頸。1935年,胡煥庸先生提出的“璦琿—騰沖線”揭示我國環境容量低于全球平均值。由此可見,我國的基本國情是環境容量顯著小于世界平均值,相應的氣候容量也顯著小于世界均值。這一國情要求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過程中強化區域補貼與監督機制等差異化規范,確保政府、企業、公眾三方參與,形成因地制宜的碳普惠制度方案。
1.發達地區碳普惠制度的運行模式與實踐成效
廣東省作為我國經濟發達的省份之一,在碳普惠制度的實施中發揮了示范作用。通過法治化的政策支持與平臺建設,廣東不僅推動了碳排放監測、碳交易與減排量驗證等領域的改革,還加強了對企業碳排放的實時監控與分析,確保了碳普惠制度的透明度與公正性。廣州市與深圳市通過設立碳普惠平臺、推動企業與公眾參與,促進了綠色低碳技術的普及和碳交易市場的發展。特別是在碳普惠項目中,深圳市的碳交易平臺涵蓋了大中小企業和個體,為社會各界提供了平等參與的機會,強化了碳市場的法律規范和市場機制。在此基礎上,廣東省成功實施的碳普惠試點不僅推動了可再生能源、綠色低碳建筑和綠色低碳交通等技術的推廣,還為全國碳普惠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寶貴的法治經驗,展示了發達地區如何在法律框架內有效推動綠色低碳轉型。
廣東省的碳普惠實施不僅注重技術創新與市場機制的結合,還在法律層面保障了參與者的權益與制度公正。根據統計數據,從2019年至2022年,廣東省參與碳普惠項目的企業和個人累計獲得了近1000萬元人民幣的碳交易收益。這些收益不僅為參與者帶來了經濟激勵,也推動了綠色低碳技術的廣泛應用。同時,廣東省通過出臺促進碳交易收益的經濟激勵政策措施和相關法規,有效激發了社會各界參與碳減排的積極性。具體而言,政策層面通過完善的法律框架,保證包括中小企業和居民在內的參與者在碳交易中的公平性,并促進了綠色低碳產業的發展。廣東的成功經驗表明,經濟發達地區在法律保障與政策激勵的雙重支持下,可以更高效地實施碳普惠制度,這一模式不僅對其他發達地區具有借鑒意義,也為欠發達地區提供了綠色低碳轉型的實踐參考。
2.欠發達地區碳普惠制度的現實困境與結構性約束
首先,欠發達地區碳普惠制度運行不暢的重要原因在于制度激勵設計尚未充分回應地方政府財政能力與治理能力不足的現實約束。盡管《生態環境法典》第995條確立了中央與地方協同推進碳普惠制度的管理職責,但在激勵方式與實施強度上仍采取相對統一的制度安排,未能充分體現對欠發達地區財政承受能力與行政執行能力差異的制度回應。受限于財政資源與政策工具不足,一些西部地區在制度落地過程中普遍面臨執行動力不足與配套機制缺位的問題。例如,寧夏雖已開展碳普惠試點,但由于缺乏穩定激勵機制和具體實施細則,政策效果仍較為有限。因此,如僅停留于原則性授權而缺乏財政支持、責任分擔與差異化激勵機制的進一步細化,碳普惠制度難以在欠發達地區穩定運行。
其次,中西部資源型地區產業結構的高碳鎖定效應亦對制度實施形成顯著約束。根據《生態環境法典》第948條,地方政府應推動綠色低碳轉型并促進綠色產品標準與認證制度實施,但在甘肅、寧夏等長期依賴資源開采和重工業的地區,高能耗產業占比較高,綠色轉型所需資金與技術投入巨大,地方政府在財政和技術層面均面臨較大壓力,致使碳普惠制度推進相對緩慢。此類問題亦反映出生態環境法典在推動產業結構調整與綠色轉型責任機制方面仍有進一步細化空間。
最后,綠色低碳產業吸引力不足亦構成制度運行的重要制約。資源型產業長期占據主導地位,使欠發達地區在綠色技術和產業投資方面存在明顯差距。對此,法典在制度設計上仍有必要通過財政支持、稅收激勵與產業政策引導等方式強化政策保障,以提升地方政府和企業參與綠色低碳轉型的動力。
3.區域差異視角下的經驗總結與制度啟示
根據《生態環境法典》第20條,生態環境保護應當注意區域性公平,政策制定者應根據地區特點制定差異化政策,確保碳普惠制度公平實施,并推動綠色低碳發展與區域協調發展。碳普惠制度已在部分經濟發達省市開展,并逐步向中西部地區擴展(如表1所示)。各地試點表明,碳普惠制度的成效不僅依賴于技術平臺建設,還受到地方政府政策支持、產業結構調整和社會參與度的影響。北京、上海等地通過智慧政務平臺建立綠色低碳賬戶,推動碳減排行為量化與積分化,為碳普惠制度運行奠定基礎。中西部城市如成都、西安等則根據地方特色進行平臺建設,海南也嘗試將碳普惠與自由貿易港相關政策法規協同推進。不同地區的實施差異反映了各地面臨的不同挑戰。整體來看,我國在推動碳普惠制度過程中,必須積極穩妥地推進“雙碳”目標的實現。應深入探討如何通過法律手段保障碳普惠政策的執行,特別是針對不同行業和地區的差異,制定更加符合實際的法律框架。同時,不同行業的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強度存在較大差異,應明確規定各行業的減排義務及其執行路徑,推動企業轉向綠色低碳、生態環保、可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方式。
表1 碳普惠項目/平臺實踐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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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碳普惠制度運行的關鍵影響因素
在“雙碳”目標與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同步推進的背景下,碳普惠制度能否有效運行,關鍵取決于技術與制度性影響因素是否具備法治化落地條件。碳普惠機制不僅是技術或政策問題,更是如何將《生態環境法典》中關于碳排放控制、信息披露和公眾參與等要求轉化為可操作、可核查的法律安排。從制度運行角度看,碳普惠依賴于可靠的碳排放計量與核證體系,確保減排行為數據的真實性和可追溯性;同時,必須通過明確個人碳賬戶、減排量權屬和激勵機制的法律規則,將技術成果和參與行為嵌入現有碳市場與監管結構。然而,現有實踐多停留在平臺建設和概念宣傳階段,未能通過明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規則形成制度合力,導致碳普惠制度與生態環境法典擬構建的治理體系之間存在銜接不足。因此,有必要從制度運行視角分析技術進步、公眾參與機制及其規范整合路徑,厘清其在碳普惠中的功能定位及法治化實現路徑。
1.綠色低碳技術進步對制度運行的支撐
在碳普惠制度運行中,綠色低碳技術不僅是技術工具,更構成制度可執行性的關鍵法律條件。《生態環境法典》在綠色低碳發展編中強調排放監測、信息披露、數據真實性與可追溯性等義務,其可落實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賴碳排放監測、數據核驗和平臺化管理等技術體系的成熟。因此,技術進步實際承擔著將抽象法律規范轉化為可操作規則的功能,使個人碳賬戶、減排量核證、激勵機制等制度安排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可驗證性和可執行性。以清潔能源應用為例,深圳等地通過光伏、風能等綠色低碳能源替代措施減少碳排放,其意義不僅在于技術減排本身,更在于為碳普惠制度提供真實、可核查的減排數據基礎,進而支撐減排量權屬確認與交易合法性的成立。同樣,碳捕集與封存技術(CCUS)的推進,使企業能夠在履行排放控制義務的同時獲得合規路徑,并為政府在碳配額分配、信用核證及監管執法中提供確定性更高的技術憑證。由此,綠色低碳技術的不斷迭代,不僅推動了低碳產業發展,更為綠色低碳治理體系提供了制度運行的技術支點,使碳普惠制度在法理上具備可持續性與可執行性。
同時,碳普惠平臺通過制度化的核證與交易機制,使企業的碳減排行為能夠轉化為具有法律意義的可核證減排量,綠色低碳技術因而逐步嵌入權利義務配置、激勵機制設計與行政監管流程之中,其法律屬性日益凸顯。技術手段使企業與公眾的減排行為得以量化,從而具備被法律認可、登記和交易的基礎,使“減排量”從單純的技術成果轉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環境權益。深圳碳交易平臺即是典型例證:企業通過綠色低碳技術獲得的可核證減排量可進入市場流通,體現了《生態環境法典》中“激勵與約束并重”治理理念,并將環境利益以法律認可的方式納入市場機制。技術應用也對監管提出新的要求。例如,在碳捕集技術應用中,政府需建立相應的許可、核查與責任追究機制,確保信息真實、風險可控、行為可問責,這與《生態環境法典》中關于排放控制、環境風險防范的條款形成直接呼應。正因如此,綠色低碳技術不僅提升了碳普惠制度的運行效率,更推動了法律規范與技術路徑的深度耦合,使綠色低碳轉型在制度設計中具備更強的規范性與可治理性。
2.公眾參與機制和減排行為的激勵結構
碳普惠制度的核心在于通過法治化機制激發公眾參與,實現全社會綠色低碳轉型。《生態環境法典》強調公眾參與義務與激勵并重,要求建立信息披露、行為量化及權益保障制度。當前,多地碳普惠平臺通過移動應用實時監測個人碳足跡,并以積分獎勵形式激勵綠色低碳出行、垃圾分類處置等行為,這正是將生態環境法典編纂中公共參與規范轉化為可操作規則的嘗試。然而,公眾實際參與度仍受經濟成本、認知偏差與環保意識不足制約,個人減排行為往往難以轉化為穩定的法律義務履行。上述制約反映了激勵機制設計與權利配置的不足。《生態環境法典》第992條至第1001條雖確立了鼓勵綠色低碳消費的原則,但對個人減排權益的明確界定、收益分享及救濟途徑尚需細化。通過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及碳交易收益分配等法律手段,可有效降低行為門檻,將減排從道德呼吁轉化為具有經濟激勵的準財產性權益。同時,地方政府應完善積分兌換、信用記錄等制度安排,使公眾在參與中獲得可預期利益,從而形成激勵相容的治理格局。唯有如此,碳普惠才能真正落實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所欲實現的公共參與理念,推動綠色低碳生活方式的法治化與長效化。
3.制度影響因素的綜合評估與規范啟示
碳普惠制度若缺乏制度層面的規范整合,仍難以轉化為穩定、可持續的治理機制。一方面,綠色低碳技術提升了減排行為的可計量性與可核證性,為碳普惠運行提供了數據基礎;另一方面,公眾參與機制通過激勵結構引導個體參與綠色低碳實踐,拓展了減排主體范圍。然而,在缺乏明確的權利歸屬、核證規則與收益分配機制的情形下,技術能力與參與意愿難以形成制度合力,碳普惠實踐易停留于平臺建設或政策試點層面。《生態環境法典》強調減污降碳協同治理與公眾參與激勵,其規范意旨正在于通過法律規則將技術條件與參與行為轉化為可預期、可執行的制度安排。比較法經驗亦表明,減排政策的制度價值不僅體現在直接減排效果上,還體現在由此帶來的環境與社會公益,如空氣質量改善對公共健康的正向影響,其綜合收益往往超過單一政策成本。相較之下,中國本土碳普惠制度作為全民減排機制,當前仍面臨普及率不足、數據獲取困難與制度可持續性偏弱等問題,其根源在于個人碳賬戶的權屬界定、減排量核證以及收益分配規則尚未形成清晰穩定的法律結構。唯有在法治層面明確激勵兌現、權益保護與責任追究機制,技術進步與公眾參與才能相互支撐、協同發力,推動形成“人人皆可為、人人皆愿為”的綠色低碳治理格局。
三、碳普惠制度運行的理論基礎
碳普惠制度的運行并非單一政策或技術選擇的結果,而是植根于我國制度演化邏輯與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進程之中的系統性安排。從理論層面看,其一,長期高碳發展模式在能源結構、行政機制與法律體系中形成路徑依賴,對綠色低碳轉型構成結構性約束,有必要在《生態環境法典》規定的“生態優先、綠色低碳”原則指引下加以突破;其二,碳普惠作為引導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的重要制度工具,需要通過法理重構,將公眾自愿減排行為納入權利義務與激勵約束框架,推動綠色低碳治理由政策倡導走向法治化運行。基于此,有必要從路徑依賴邏輯與法理重構路徑兩個層面,系統闡明碳普惠制度運行的理論基礎。
(一)碳普惠制度運行的路徑依賴邏輯
我國碳普惠制度的構建深受路徑依賴的影響,特別是在高碳發展模式、能源消費結構、現有法律和行政機制上。中國的歷史發展路徑對當前的生態環境挑戰及法律政策框架有著深遠的塑造作用,因此,突破歷史路徑的束縛,推動綠色低碳轉型成為制度構建的核心。設計碳普惠制度時,必須在繼承經濟與法治進步的歷史軌跡中前行,避免急功近利的改革方式,注重綠色低碳轉型的可持續性。
1.高碳發展路徑依賴的制度約束效應
碳普惠制度的運行深受路徑依賴制約,這一制度變遷理論揭示了歷史發展模式對當下治理框架的鎖定效應。所謂路徑依賴,是指人類社會在技術演進或制度變遷的過程中,一旦進入某種路徑,就可能對這種路徑產生依賴。中國過去四十余年高碳發展路徑過于依賴資源消耗、投資拉動與高耗能產業,雖在現代化初級階段具有一定合理性,卻已形成結構性慣性,導致單位GDP能耗與排放強度高于歷史可比水平。這種路徑依賴不僅體現為經濟結構問題,更構成環境法實施的制度障礙。在《生態環境法典》的規范框架下,突破路徑依賴要求從法律層面重構發展模式。綠色低碳發展編強調生態優先與綠色轉型原則,旨在通過排放控制、產業引導與責任分配機制,打破高碳鎖定的合法性基礎。中國式現代化并非高碳發展的必然延續,而是以法治方式實現低碳躍遷的應然路徑。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正提供這一制度契機,即通過明確政府規劃義務、企業轉型責任與公眾參與規范,逐步轉變粗放發展的路徑慣性,推動可持續發展的法治化實現。
2.綠色低碳轉型與碳普惠制度的內在關聯
碳普惠制度的建構,不僅有助于政府、企業與公眾形成綠色低碳共識,更構成中國式現代化生態優先原則的制度體現。《生態環境法典》綠色低碳發展編明確將“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作為國家鼓勵方向,并通過排放控制、激勵機制與公共參與規范,為碳普惠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據。相較于歐盟與美國加州以市場化配額和碳定價為核心的交易體系,我國碳普惠更注重公眾自愿減排的權益確認與激勵轉化,其法理基礎在于將減排行為從道德義務升華為可量化的法律權益。在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框架下,碳普惠制度為突破傳統高碳路徑、實現綠色低碳發展提供了關鍵制度工具。它通過法律認可的核證與交易機制,將個人與企業的綠色低碳行為嵌入全國碳市場與行政監管體系,實現環境效益與經濟激勵的統一。這不僅是對中國式現代化綠色轉型的法治回應,也為國際氣候治理貢獻了以公眾參與為核心的中國方案,避免在全球綠色低碳競爭中陷入被動。
(二)碳普惠制度運行的法理重構路徑
在生態環境法典編纂背景下,碳普惠制度的運行需通過法理重構實現規范優化與實踐落地。首先,這一重構體現為法律理念的更新,強調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原則;其次,以適度法典化模式對環境法、能源法、經濟法等體系進行創新整合,為綠色低碳轉型提供法治支撐;最后,注重實踐革新,制定具體可操作的法律規則,確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執行性。
1.從人類中心主義到生態優先理念的范式轉向
法理重構的核心在于更新環境法的調整理念。傳統環境法雖已關注人與自然的平衡,但仍帶有較強的人類中心色彩,主要服務于人類利益的可持續發展。西方生態倫理哲學的自然觀對人與自然的關系采用二分法,即“人類中心主義”與“非人類中心主義”(即生態中心主義),兩種派別在爭鋒中走向了二元對立的格局,但實際上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面對碳排放等全球性挑戰,《生態環境法典》綠色低碳發展編明確將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確立為基本原則,這要求法律調整從傳統的絕對人類中心轉向以生態優先理念為核心、以人類長遠利益為本并尊重自然規律的相對人類中心主義,將生態保護與綠色低碳發展置于與經濟社會發展同等的規范地位。這一理念轉變并非采用絕對的生態中心主義,而是通過權利義務配置的重新平衡,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具體而言,《生態環境法典》強調國家、企業與公眾在減排中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碳普惠制度正以此為依據,將公眾自愿減排行為納入法律激勵與權益保障框架,使個人綠色低碳行動從道德層面上升為可量化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履行。這種理念更新,不僅為碳普惠提供規范基礎,也為中國式現代化背景下的綠色低碳轉型奠定法治共識,推動全社會共同承擔生態文明建設責任。
2.碳普惠制度的體系整合思維與規范創新理據
碳普惠制度的實施要求對相關法律規范進行系統整合與完善,以構建支持綠色低碳轉型的法治框架。該制度的核心在于政府對減碳行為的激勵與規制,其法律關系因配額初始分配方式而異。有償分配形成行政合同關系,無償分配則構成行政許可關系,后者賦予政府更強的主動性與強制力,并影響爭議救濟途徑。在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過程中,有償分配與無償分配的制度整合是碳普惠有效運行的關鍵。在此基礎上,《生態環境法典》明確排放管控、信息披露與激勵原則,為碳普惠提供規范基礎。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在充分考慮歷史與現實的立法基礎上,采取了適度法典化模式,對現行有效的三十多部生態環境法律分情況處理。具體做法是,將現行有關循環經濟、節約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規范,擇其要旨要則納入或者體現到生態環境法典之中,使法典保持一定的開放性、兼容性。以適度法典化模式納入碳普惠制度的優勢在于,在涉及多個部門法時,明確應當被納入法典的立法以及不應當被納入法典的立法的前提下,妥善安置位于兩可之間的單行立法。因此,將碳普惠制度納入生態環境法典,并通過多個部門法的融合運用,碳普惠制度可以獲得堅實的法律支撐,實現公平正義與綠色低碳發展的統一,為綠色低碳經濟的形成提供更有力的法治環境。
3.碳普惠制度實踐革新的法治化運行機制
碳普惠制度的實踐革新,需要在《生態環境法典》的規范指引下,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規則,確保制度的可執行性。綠色低碳發展編強調減污降碳協同、數據透明與市場公平原則,與西方國家的市場驅動模式不同,中國的政府與市場雙輪驅動模式更注重政府主導與公私合作的法治路徑。這要求建立健全監測、報告和驗證體系,對碳排放進行準確核查,確保數據的公信力,并通過法律規制強化碳交易與補償機制的公平性,避免操縱與不公平分配。這一革新核心在于將抽象規范轉化為具體制度保障:首先,通過法律確立數據驗證機制,使減排量可追溯、真實,提升公眾信任與制度公平;其次,加強碳交易的監管法規,明確交易行為與救濟途徑,防范虛假減排;最后,規范碳補償標準,界定信用產生與核查的法律義務,確保真實減排成效。通過這些實踐優化,碳普惠制度不僅獲得法治支撐,還能有效推動綠色低碳轉型。
四、中國碳普惠制度的構建進路
立足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資源是構建中國式碳普惠制度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而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歷來強調節約理念,唐代詩人李商隱在《詠史》中提出“歷覽前賢國與家,成由勤儉破由奢”,其節約理念流傳至今,深刻影響著社會治理的價值取向。在《憲法》節約條款、黨的二十大報告“統籌降碳、減污、擴綠、增長”以及《生態環境法典》等法律規范的共同指引下,必須在國家統一法治框架內,通過制度設計與文化培育,引導各級政府因地制宜推進碳普惠實踐,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節約觀念,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過程系統化地構建中國式碳普惠制度。
(一)中國碳普惠制度的頂層設計路徑
中國式碳普惠制度的頂層設計應通過明確法律定位、完善制度體系、規范地方實踐,在國家治理框架內構建統一協調、可執行、可問責的綠色低碳激勵機制。
1.明確碳普惠制度的法治化定位
中國式碳普惠制度的頂層設計應落實在法治路徑上,特別是要對接《生態環境法典》中“綠色低碳發展編”確立的基本要求。如發展循環經濟制度、能源節約與綠色低碳轉型制度、碳排放管理制度、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制度等規定,為碳普惠制度提供了明確的法律基礎,使其不再停留于政策倡導層面,而是納入國家環境治理體系。因而,頂層設計不僅是政策統籌,更是將碳普惠納入法定框架、明確國家義務與社會行為邊界的過程。
2.完善碳普惠的法律制度體系
在制度層面,應結合《生態環境法典》中關于排放控制、碳核算、激勵與約束機制的要求,構建管理制度體系、技術支撐體系、項目開發體系與碳減排量消納體系。從比較法角度看,歐盟碳排放體系(EU-ETS)與美國加州碳市場的配額分配、價格穩定、信息披露機制均已法律化運行。這些經驗表明,只有將交易規則、配額管理、市場監管等通過成文法予以固定,市場機制才能發揮穩定作用。因此,我國碳普惠制度的頂層設計亦需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數據管理、核算標準、監督程序及公眾權利義務,使制度具備可執行性與可問責性。
3.規范引導并協調碳普惠的地方實踐
廣東碳普惠試點顯示,地方在政策激勵、市場接入和公眾參與中的作用尤為關鍵。然而,其試點運行同樣揭示出規范化的必要性,包括碳賬戶規則、數據真實性審查與收益分配機制等均需在國家層面形成統一指引,以避免法律適用差異導致的制度碎片化。未來應依托全國統一的碳普惠平臺,以數字技術支持跨地區數據共享,確保各地核算標準、市場規則和激勵機制具有一致性與法律依據。
(二)中國碳普惠制度的法治保障路徑
法治保障是支撐中國式碳普惠制度有效運行的核心機制,其旨在通過立法結構、制度規則與監管體系的完善,確保綠色低碳激勵機制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可執行性、可監督性與可問責性。只有在明確權責、統一標準并強化公共利益導向的法治體系中,碳普惠制度才能真正成為國家綠色轉型戰略的重要工具。
1.《生態環境法典》中碳普惠規范的細化完善
《生態環境法典》中有關綠色低碳發展的制度設計,為碳普惠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錨點,包括排放管理、信息公開、公眾參與、技術監管等內容。然而,現有法律體系在碳排放控制、資源利用約束等方面仍存在規范不足。因此,需要在《生態環境法典》中進一步細化碳排放核算機制、碳強度控制要求及相關責任體系,使碳普惠制度能夠在統一的法律框架下運行,從根本上避免制度碎片化與地方實踐標準不一的問題。
2.做好碳普惠激勵機制的法治化構建
綠色低碳轉型不僅依賴約束機制,也需要立法強化激勵機制。通過立法保障綠色金融、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等制度安排,可以為綠色低碳企業、節能技術研發和減排項目運行提供長期穩定的制度支持。歐盟和美國的經驗表明,將碳排放政策與公共健康、經濟發展等領域的政策相結合,可以獲得更廣泛的社會支持和政策執行力。因此,我國應通過法律明確綠色技術創新的政策工具,例如稅收優惠、知識產權保護、政府綠色采購等,使綠色技術與綠色企業在法治框架內獲得可持續發展動力,從而形成碳普惠實施所需的制度化激勵結構。
3.明細碳普惠減排量消納的市場法律規則
碳市場是碳普惠制度外部消納減排量的關鍵渠道,其穩定運行必須以法律規則為基礎。應通過立法明確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配額分配程序、交易規則、信息披露要求及監管職責,同時建立防止虛假交易、操縱價格和規避責任的法律機制,以保障市場透明、公平與有效。只有在嚴格監管和依法治理的市場環境中,碳普惠產生的減排量才能被真實吸收,使制度具有實際的經濟激勵效應。
(三)中國碳普惠制度的文化培育工程
碳普惠制度的實施并非單純依賴政策工具或技術路徑,而是一個涵蓋理念、制度與器物三個層面的系統工程。碳普惠更應當從文化層面上培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厲行節約精神,逐步形成綠色低碳生產和生活觀念。西方社會普遍是從技術視角開展碳普惠實踐,美國加州通過技術創新推動綠色低碳轉型的經驗,表明碳普惠制度應當鼓勵技術研發和綠色產業的發展。《生態環境法典》在綠色低碳發展編中力圖將節約倡導、公眾參與、綠色生活方式推廣等相關內容制度化,為文化培育提供規范基礎。通過法律文化引導、法律制度支撐與技術器物落地,逐步形成中國式碳普惠制度的社會運行基礎。
1.節約優先與綠色低碳理念的價值塑造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歷來強調節約、適度用物、天人合一,這些理念與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條文中對綠色生活方式的規范直接契合。“天人合一”哲學觀奠定血脈根基,“禮法合治”的治理思維豐厚文化土壤,這些理念直接導向到以典為綱、寓道于術的法律文化培育,其核心在于通過教育體系、公共宣傳、社會價值塑造,將節約優先、綠色低碳從政策口號轉化為內化于心的法律文化認知,使公眾認識到綠色低碳行為不僅是一種生態環境保護的道德選擇,更是一種基于法律價值的社會義務。例如,古代“儉以養德”的理念可以在現代社會轉化為節能減排的行動指南,提醒人們重視節約資源,避免浪費,從而有效推動綠色低碳生活方式的普及。這種價值引導可減少制度執行阻力,使未來編纂完成的生態環境法典規范能夠在社會層面獲得自愿性遵循。
2.綠色低碳理念的制度化表達路徑
理念的傳播必須通過制度渠道才能穩定轉化為社會行為。《生態環境法典》關于公眾參與、信息公開、綠色生活倡導、環境教育等規定,為文化培育提供明確制度抓手。政府和媒體在制度層面的職責,不僅是宣傳綠色理念,更是履行法律規定的信息披露、教育義務與環境行為引導責任。同時,企業在法定的綠色生產與環境責任框架下,通過披露碳足跡、提供綠色低碳產品、強化ESG實踐,使綠色選擇成為具有法律背景的可行路徑。制度層面的文化培育,實質體現了法律的行為規范與激勵功能,使綠色價值轉化為可執行的規則網絡。
3.數字技術與綠色低碳技術的器物承載
器物層面的文化培育強調技術、工具與產品在行為塑造中的現實效果。科學技術創新、綠色低碳產品與信息化工具運用能顯著促進綠色生活方式的普及。我國逐步推廣數字化碳賬戶、綠色便利產品、智能節能設備等方式,將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所倡導的綠色生活方式具象化、可操作化,使文化認同通過技術載體落地為具體行為。社區層面的綠色活動、綠色出行倡議等,則通過器物與場景構建,推動綠色低碳文化進入公眾日常生活,成為可感知、可體驗的行為規范。
五、結 語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勤儉持家”“節用愛物”“天人合一”等思想,為中國碳普惠制度提供了深層價值基礎。在資源約束趨緊與環境承載壓力加大的背景下,綠色低碳發展不僅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也是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轉型的重要路徑。從中國式現代化與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雙重視角來看,碳普惠制度既是對節約優先、綠色發展理念的現代法治轉化,也是落實“雙碳”目標、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重要制度工具。通過將公眾自愿減排行為納入規范化激勵體系,碳普惠制度為政府、企業與公眾協同參與綠色轉型提供了制度平臺,并為生態環境利益共享與資源公平分配提供了新的法治路徑。因此,“中國式碳普惠”并非簡單移植西方碳金融模式,而是在生態環境法典及相關上位法原則指引下,對國家、市場與社會在綠色低碳轉型中權責關系的制度重構,具有鮮明的本土生成邏輯與法理自洽性。從實現路徑來看,中國式碳普惠制度的構建應以生態環境法典為制度支點,通過完善規則體系、強化法治保障與推動綠色文化培育協同推進碳普惠制度建設,并在區域差異與發展不平衡的現實條件下,借鑒歐盟碳排放體系(EU-ETS)、美國加州碳市場等比較法經驗,形成符合中國國情的制度安排。總體而言,中國碳普惠制度既是對高碳發展路徑依賴的法治回應,也是節約精神的現代轉化,其不斷完善將為我國可持續發展提供穩定制度供給,并為全球氣候治理貢獻具有規范意義的中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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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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