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與國際上相關立法形成呼應與共鳴,向國際社會傳遞明確信號:拒絕接受不當域外管轄是國際社會的主流共識。
《條例》規定中國政府可以對有關國家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行為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依法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貿易、投資、國際合作、對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為有關方面采取措施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授權。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施行。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關于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是我國加快推進涉外法治體系建設的標志性成果,也是我國貫徹落實全球治理倡議的生動體現。
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會副會長霍政欣表示,《條例》聚焦應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建立阻斷和反制制度,與反外國制裁法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及《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等做到銜接互補,進一步豐富了“三反”法律工具箱,展現了全球治理倡議的強大生命力。
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兼職教授葉研介紹,面對不當域外管轄的侵蝕,國際社會已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立法經驗,為我國立法提供了重要參照。歐盟于1996年頒布“阻斷條例”,英國、加拿大等國也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阻斷與反制裁法律框架。此次我國出臺《條例》,與國際上相關立法形成呼應與共鳴,向國際社會傳遞明確信號:拒絕接受不當域外管轄是國際社會的主流共識。
《條例》的制度設計有效遏制外國濫用不當域外管轄,為全球治理注入確定性。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廖詩評表示,從威懾效應看,《條例》規定的反制措施,使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實施者和執行者在采取行動前必須權衡利弊,考慮中國反制措施對自身利益的可能影響,從而減小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發生概率,顯著提高了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成本。從阻斷效應看,《條例》規定,可以對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組織和個人發出“禁執令”,禁止其執行相關措施,同時明確我國公民、組織有依法起訴進行索賠的權利,從而消除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負面影響。
外交學院國際法系副主任王佳認為,《條例》一方面為涉外法律工具箱提供了新的實施工具,“禁執令”制度為涉外法律斗爭增加了新的抓手,也填補了我國在該領域的制度空白;另一方面構建了全流程實施機制,從啟動識別、采取措施、暫停變更到申請豁免,形成權責明晰、程序嚴謹、救濟充分的操作范式。
《條例》確立了國家層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新設了“惡意實體清單”制度。霍政欣表示,《條例》規定中國政府可以對有關國家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行為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依法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貿易、投資、國際合作、對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為有關方面采取措施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授權。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往往有組織、個人在幕后推動或者參與,《條例》為推動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外國組織和個人“量身定制”了反制措施,即第八條規定的惡意實體清單制度,威懾有力、打擊精準。
《條例》的出臺表明,無論國際風云如何變幻,中國都將堅定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始終做世界和平的建設者、國際秩序的維護者,為建設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榮、開放包容、清潔美麗的世界持續注入中國動能。(經濟日報記者 劉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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