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開封的李女士向@小莉幫忙 反映,弟弟意外去世后獲得了近50萬的賠償款,說好作為老母親的養老錢,但竟被大姐私下挪用!李女士表示,母親今年已經82歲了,本來有五個女兒、一個兒子。十年前弟弟因為意外去世,獲得了49萬7千多的賠償款。
由于弟弟去世時沒有成家、無兒無女,所以五個姐姐都把這筆錢當成了母親的養老錢。“錢直接打到了母親的銀行卡里,由大姐保管。”期間,母親住院、買藥用了其中一部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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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等對賠償金的使用產生了嚴重質疑
最近這幾年,母親一直跟著李女士生活,偶爾和其他姐妹輪換照顧母親。從去年開始,母親住院,大姐要求李女士墊錢,這才知道近50萬元的賠償金只剩下了12萬!“她說只要把這錢拿出來,就不管老人的養老了。”李女士非常納悶:“母親沒有得啥大病,吃點基礎藥,嚴重質疑錢的用途。”
隨后,李女士調取銀行流水發現,2014年12月7日賠償款到賬后,兩天之內,就被取走了五萬元;2018年1月22日又取了31萬。妹妹們認為資金存在問題,希望大姐能給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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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調取銀行流水發現資金存在問題
對此,李女士大姐夫表示:官司打完后需要支付律師費,同時也考慮到五個姊妹為此事忙前忙后,就先取出來一部分,一個人分兩萬。但妹妹們并不認可此說法:確實拿錢了,但是我們沒有要。
李女士大姐夫解釋:把這些錢又另外存到自己家的卡上了。確實怨自己沒有給大家說,但這筆賬是一筆一筆都記錄了。“對老人我沒有半點孬心!”而老人的贍養問題是因為輪到自己家照顧時,(李女士)不讓接了說把錢拿出來就啥也不用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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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溝通
李女士稱因為母親生病住院,大姐不想拿錢出來,自己生氣才說,但原話是把錢拿出來,以后五個姊妹還輪流照顧。經過調解,大姐家表示會把賬單捋清楚,姊妹五個人都表示今后依然會輪流照顧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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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爺生前錄音贈孫女109萬遺產,六個姑姑不服要求平分,法院:錄音無效
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繼承糾紛案,判決案涉七兄妹依照法定繼承分配父母遺留的109萬元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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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繼承糾紛案(資料圖)
程龍(化名)與李麗(化名)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六女一子。程龍與李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建一幢三層房屋,房屋所有權登記在程龍名下。2023年3月,程龍將前述房產以110萬元的價格(其中1萬元系中介費用,由程龍兒子支付)轉讓給案外人,并在當月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售房款109萬元存放在其兒媳的銀行賬戶上。李麗與程龍先后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去世。
程龍與李麗的六個女兒主張,其父母已先后去世,故售房款109萬元應系程龍的遺產,六女一子應均等分配。六個女兒共同向法院起訴,要求程龍兒子分別向六人各支付售房款的七分之一。
程龍兒子認為,案涉房產系由自己和程龍共同建設形成的家庭共有財產。在案涉房產出售后,程龍就已明確表示將售房款贈與孫女,故109萬元不屬于遺產,無需另行處分。程龍兒子提交了一份程龍的錄音予以證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房產系程龍與李麗生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售房款109萬元應屬于程龍與李麗的遺產。程龍兒子主張程龍生前已將案涉房產贈與孫女并提供錄音為證,但該錄音無法證明程龍具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且該錄音沒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對錄音錄像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應屬無效遺囑,故本案應依照法定繼承處理:其中一女兒因患有小兒麻痹(癱瘓)綜合征,生活無法自理且缺乏勞動能力,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多分;程龍兒子和另一女兒對被繼承人程龍與李麗在生活方面承擔了主要的照顧義務,且在兩位繼承人生病住院期間主要由程龍兒子照顧,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盡善盡孝的良好風氣,認定其可以多分遺產。
法院酌定109萬元遺產分配如下:患有小兒麻痹(癱瘓)綜合征的女兒繼承30萬元,程龍兒子繼承23萬元,承擔了主要照顧義務的女兒繼承16萬元,其余四個女兒各繼承10萬元。
程龍兒子不服一審判決,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程龍兒子的再審申請。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審理中有以下幾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關于贈與。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故贈與需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本案中,程龍兒子僅提交程龍生前的錄音,從錄音中無法認定程龍具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在案證據僅能證明109萬元售房款由程龍兒媳持有,并不等同該款項歸其所有。程龍兒子認為程龍已將109萬元售房款贈與自己女兒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于錄音錄像遺囑。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錄音錄像遺囑,即立遺囑人以錄音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要求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程龍兒子提交了一份程龍的錄音,程龍兒子和兒媳雖在場見證,但均與被繼承人程龍有利害關系,不符合擔任見證人的條件,且錄音遺囑未記錄遺囑人和見證人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因此,該錄音遺囑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被認定為無效。
關于遺產分配。程龍與李麗在沒有訂立有效遺囑的情形下,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進行遺產分配:一是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二是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適當多分,優先分配。三是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具有鼓勵性質的不均等分配,以更好地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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