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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成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關鍵在于職務的認定,對此應進行實質性審查,即審查公司企業人員是否具有一定職權從而形成職務上的便利或因從事一定業務而產生主管、經手、管理單位財物的便利。
雖然沒有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其經公司授權代表該公司銷售產品,以業務分成作為勞動報酬。對外而言,其身份與該公司正式業務員沒有區別,已形成了事實上的隸屬關系并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監督。以公司業務人員身份與客戶進行商洽、訂貨、結算,所有行為都因公司員工身份才能順利實施,其實質履行的是公司職工的職責,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刑事責任。
判斷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應對是否存在職務性質進行實質性審查,即所擔負的工作上與公司之間有無主管、管理或者經手單位財物的職責。只要其有主管、管理或者經手財物的權力,就是本罪的主體,其利用這種職務便利將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就應當作為職務侵占罪處理,至于是否存在用工合同關系只是屬于審查判斷其主體身份的形式考察內容。
上海市建緯(濟南)律師事務所 王立國主任
刑事辯護 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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