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遭獄警虐待后身亡,家屬稱“身上有傷,頭頂有洞”,堅持申訴苦等9年,如今終于等到“非正常死亡”的認定。
事情近兩天在網上非常火熱,因為已經發回重審,不少人在說“等到正義了”,“完美的結果”之類。但幾乎沒有人停下來問一句:同一具遺體,同一批證據,為什么9年前是“自然死亡”,9年后變成了“非正常死亡”?
中間那9年,發生了什么?
為什么?但凡把這個時間線捋一捋,都不難看出,問題根本不是零散的,反而是成體系的,這才是真正可怕之處。
然而現在這些,卻在被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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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簡單說,你們簡單看,不然可能我沒得說,你也沒得看。
事情一開始的結論是:該服刑人員謝某中是自身疾病加癲癇,在獄中因心源性問題,猝死。
后來也就是這次,變成了,“非正常死亡”,并且刪除了原有鑒定結論。
你們也不看看,這中間隔了多久,9年吶。
這個9年,本身就是第一個問題:死亡性質為什么會被推翻?
醫學鑒定難道是隨口說說?它明明是整個案件定性的基礎,結果9年后,對最初的核心結論,說刪除就刪除了。感覺他們就跟在玩游戲一樣,當年存的檔有些怪沒刷干凈,刪掉,重新玩一遍。
你要刪,我們普通人也沒辦法。但是請告知刪掉的理由。
當年的鑒定是錯的,還是不完整的?
如果是錯的,這種級別的錯誤是技術問題,還是人為因素?如果是不完整的,難道你們就靠一個不完整的證據,定性別人是自身疾病導致的死亡?然后用這個結論關上所有質疑的門——那這不叫司法,這叫蓋章。
第二個關鍵問題,更直白。看報道里的原文:
“經調查,1月6日,該監區政治教導員許某華安排值班罪犯將謝某中捆綁約束。1月10日,謝某中被解除約束。”
“2023年7月,該案一審開庭審理。次月,許某華因犯虐待被監管人員罪,被判有期徒刑8個月。”
也就是說,當初存在“把一個人活活捆綁4天,近90個小時”的情況,并且主導者也判了“虐待被監管人員罪”。那么為什么最后的結論依舊是“自然疾病致死”。
這個結構就很詭異,中間的因與果就像被“人為切斷”了一樣。一邊承認虐待了他,一邊又說他死了跟虐待沒關系。自己看看,這嚴謹嗎?這邏輯說得通嗎?
我承認我打了你,但你是自己倒下的,跟我打你沒關系。
顯而易見,這個“死亡跟虐待沒關系”至關重要,為什么?因為如果謝某中是被徐某華安排其他罪犯虐待導致的死亡,那么你們覺得A把B虐待致死,A最后只被判有期徒刑8個月可行嗎?
顯然不可行,你就是讓祁同偉拿把槍頂在陳清泉頭上,陳清泉也只能兩眼含淚說“廳長,這次我真找不到條例了。”
第三個關鍵問題,為什么要拖這么久,9年,才改變死亡認定?
這之間是動力問題,還是有其他因素?如果沒有家屬多年以來堅定不移的申訴,那這種已經定型的冤案,還有機會昭雪嗎?
換句話說,糾錯機制不是在主動運轉,而是被動觸發。不是系統發現問題,而是靠著當事人不斷撞墻,才把問題撞出來。
這必然是可怕的,可這又是由哪些原因所導致的呢?
原因其實不復雜:過程不透明,外人看不見;證據在內部,家屬只能靠結果倒推。這意味著,錯誤可以被保護,真相需要靠耗盡精力的申訴才能浮出水面。而大多數人,耗不起這樣的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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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家屬贏了。9年,終于等到“非正常死亡”的認定。
也有人說,正義來了。
但我想說的是:正義遲到了9年。而這9年,是一個母親或者妻子,用全部的時間和力氣,一次次申訴、一次次碰壁、一次次撞墻撞出來的。
如果她放棄了呢?如果她沒有堅持呢?那個“自然死亡”的結論,就是最終答案。
正義不應該這么脆,這么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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