竇某某多次因盜竊等犯罪行為入獄,刑滿釋放后本應改過自新,但仍屢教不改。2026年4月9日,經鳳岡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竇某某再次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2026年1月26日,竇某某因經濟拮據便萌生了通過不法手段"掙快錢"的想法。隨后,來到鳳岡縣進化鎮將黃某某的電動三輪車盜走,并以1000元的價格倒賣,將所得贓款用于日常花銷。經鑒定,被盜車輛價值1667元。到案后,竇某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鳳岡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電動車,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遂提出了有期徒刑十個月的量刑建議,經法院審理,采納了量刑建議,依法判處被告人竇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依法追繳違法犯罪所得。
![]()
檢察官提醒
對法律心存敬畏,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準則。本案中竇某某多次受到法律懲戒,卻仍不知悔改、重操舊業,最終因累犯情節被依法從重處罰,這一結果再次警示:"任何試圖挑戰法律底線的行為,都必將付出沉重代價","屢教不改"只會換來更嚴厲的懲處。切勿因一時貪念毀掉人生,唯有徹底摒棄犯罪念頭、走合法正道,才能擁有安穩生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來源:鳳岡檢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