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辯護實務中,人民陪審員制度不僅是司法民主的體現,更是重要的程序辯護抓手。除常規法定情形外,我國現行司法解釋還針對正當防衛、環境資源犯罪、檢察公益訴訟三類特殊案件,專門作出了必須適用人民陪審員參審的強制性規定。熟練掌握這一規則,既能精準識別一審審判組織是否違法,也能為二審程序辯護打開關鍵突破口。
第一類是涉正當防衛案件。根據2020年“兩高一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20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涉正當防衛、社會影響較大或者案情復雜的案件,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如果社會影響重大,則必須組成七人合議庭。這意味著,只要案件涉及正當防衛認定,且滿足復雜或影響較大的條件,就必須引入人民陪審員,不存在自由選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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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是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審理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依法應當有人民陪審員參加。對于案件事實涉及專門性、復雜性問題的,還必須有一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與。該規定使用“應當”表述,屬于強制性要求,同時對陪審員的專業資格也提出了明確審查標準,并對三人合議庭與七人合議庭的適用作出細化。因此,在辦理環境污染等相關犯罪案件時,辯護人首要審查的就是合議庭是否依法配備了符合條件的人民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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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是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根據兩高《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人民法院審理檢察機關提起的第一審公益訴訟案件,適用人民陪審制。這一規定未附加任何條件,只要屬于第一審公益訴訟案件,就必須適用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結合刑事訴訟規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案件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原則上不得隨意拆分。因此,只要案件屬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其合議庭就必須包含人民陪審員。若一審僅由三名審判員組成、無人民陪審員參與,即構成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二審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四項直接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基于上述規則,在辯護策略上,對于公益訴訟等強制性適用陪審員的案件,辯護人可根據訴訟階段選擇應對方式。若代理一審,一般無需當庭提出異議;若代理二審,可直接以審判組織組成違法作為程序性突破口,實現發回重審的辯護效果。因此,刑事辯護律師在處理正當防衛、環境資源犯罪、公益訴訟這三類案件時,必須高度重視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適用審查,牢牢抓住這一重要的程序辯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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