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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順路捎你一程,同事下班帶你一段,這種不涉金錢、出于情誼的“好意同乘”,一旦發生意外,引發損害,責任該如何厘清?賠償該如何劃分?近日,鄂州中院依法審結一起因“好意同乘”引發的糾紛。
案情簡介
小王和小李既是同鄉,又是同窗,暑假期間兩人相約留在本地打暑假工。因小李出行不太方便,小王便主動提出每天騎電動車無償搭載小李往返。整個暑假,兩人相伴通勤,這份順路的善意,成了暑期兼職時光里的小溫暖。
然而,意外卻在一次返程途中不期而至。當天,小王載著小李行駛途中,撞上了停在路邊的車輛。事故導致小王、小李鼻部受傷、牙齒受損,兩人均因事故就醫治療。經交警認定:違停車輛占用非機動車道,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小王駕駛電動車時,對路況觀察不夠充分,未能及時采取避讓措施,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小李在本次事故中并無過錯。
事后,小李的前期治療費用,已與違停車輛車主達成協議,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但牙齒的后續修復治療周期長、費用較高,針對該部分費用,小李與小王始終多次協商無果,無奈之下,小李將小王訴至法院。
法庭上,這對曾經無話不談的好友,氣氛略顯凝重。小王滿心委屈和不解:“我出于朋友情分幫忙,誰也沒想到會出事,我自己在事故中也受了傷、花了錢。沒想到,好心相助卻引來糾紛,這份心意真是錯付了。”小李也倍感無奈,不僅身體遭受損傷,友情也面臨考驗,治療費用更是沒有著落。
法院審理
鄂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小王無償搭載小李的行為,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好意同乘”。該行為并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營運服務,而是基于朋友情誼的善意施惠行為,體現了互幫互助、團結友善的傳統美德,本身具有積極的社會價值。法院最終判決,基于“好意同乘”的事實,依法減輕小王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份額。
法官說法
一、法律有尺度,司法有溫度。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為此類情形設立了特別規則: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這一規定的立法精神,正是在于平衡保護受害人權益與鼓勵人際友善之間的關系,避免讓善意施惠者因偶然的、非重大的過錯而承擔過重的責任,從而抑制人與人之間的互助行為。
二、過錯界定清,擔責要公平。本案中,小王在駕駛中確實存在未充分觀察路況的過失,但該過失尚不構成“重大過失”。事故的發生,是駕駛疏忽與第三方違停共同作用的結果,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若判令小王承擔與其過錯程度不相符的、等同于有償服務提供者的全部賠償責任,無疑會加重其作為善意幫助者的負擔,從長遠看,將對社會互助風尚產生消極影響。
三、善意需守護,安全是底線。減輕賠償責任絕不意味著免除安全注意義務。法律旨在為善意“托底”,而非為疏忽“開脫”。無論搭載行為是否有償,駕駛人均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履行安全駕駛注意義務。唯有將善意構筑在安全的基石之上,每一程同行的溫暖,才能真正平安抵達。
來源 :綜合鄂州法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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