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來源于鳳凰衛視,作者黃瑜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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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吉美博物館收藏了中國東漢時期的陶立馬、漢代彈箏陶俑、仰韶文化半坡時期繭形雙耳瓶。(圖源:人民網)
文/黃瑜珊
編輯/漆菲
當地時間4月13日,法國國民議會以170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一項文物歸還法草案,試圖為長期處于爭議中的文物返還問題建立更為明確的制度路徑。
根據已公布的內容,新法案適用于1815年至1972年間通過偷盜、掠奪等方式進入法國公共收藏體系的文物。按照法國立法程序,相關文本需在今年6月底前提交參議院審議后方可生效。
該法案在中國引發高度關注,畢竟這一時間段覆蓋了中國近代史上文物遭受掠奪流失最為慘痛的時期,尤其是1860年英法聯軍火燒圓明園。而法國的吉美博物館、楓丹白露宮中國館等機構均藏有大量中國珍寶,其中相當一部分在新法案的可追索區間。
立法辯論期間,法國議員熱雷米·帕特里耶-萊蒂援引法國文豪維克多·雨果的相關表述,稱其曾設想“有朝一日法蘭西能夠洗心革面,將掠奪所得歸還中國”,并表示這一愿景“正逐步成為現實”。
現行法律框架下,法國國家收藏文物原則上屬于“不可轉讓”,相關歸還通常需通過逐案立法完成,程序復雜且高度依賴政治推動。長期關注文物歸還問題的法國泰勒·韋辛律師事務所中國部負責人任曉紅向《鳳凰周刊》指出,若上述法案能以現有形式頒布,其最核心的制度意義在于,法國首次在法律體系內建立了一條常態化的文物歸還申請路徑。不過,由于大量操作性規則有待國務院進一步明確,加之議會仍保留否決機制,這一制度的實施效果仍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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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8日,由保利藝術博物館收藏的圓明園十二獸首之牛首、虎首、猴首、豬首銅像,與2020年12月1日回歸圓明園的馬首銅像一起,亮相“五首重聚·故園新語”圓明園獸首銅像特別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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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歸還機制起了變化
此次立法并非孤立事件,而是法國近年來圍繞文物歸還問題持續推進的結果。其關鍵轉折點被認為是法國總統馬克龍2017年訪問布基納法索時的公開表態——他承諾將推動非洲文物歸還問題走向制度化解決。
不過,馬克龍之前,法國已存在零散的文物歸還先例。2002年,法國通過立法將薩爾杰·巴特曼遺骸歸還南非;2006年又授權將魯昂博物館收藏的毛利人頭像歸還新西蘭。
2018年11月,法國政府發布了由塞內加爾學者菲爾文·薩爾(Felwine Sarr)與法國藝術史學者貝內迪克特·薩沃伊(Bénédicte Savoy)共同撰寫的《薩爾-薩沃伊報告》,系統討論非洲文化遺產歸還問題。
該報告首次明確,法國博物館中大量來自非洲的文物具有明確的殖民掠奪背景,應在特定條件下予以歸還。報告同時建議建立透明數據庫、推動非洲博物館基礎設施建設,并通過雙邊協議保障文物的安全移交。這一結論在法國引發廣泛討論,也為后續政策調整提供了重要的學術支撐。
2020年,法國議會通過專門法律,批準將阿波美王朝的文物歸還貝寧,并將部分文物歸還塞內加爾。這種“逐案立法”的模式突破了“不可轉讓原則”的限制,具有極大象征意義,但也因程序復雜、周期漫長而受到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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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7日,法國總統馬克龍參觀“歸還貝寧:阿波美皇室珍寶特展”。這是這批文物正式歸還給貝寧之前的最后一次展覽。
法國學者安妮-朱莉·阿西耶(Anne-Julie Assié)批評稱,這種“個案例外累積”模式停留在政治象征層面,本質上無法持續,也難以構成真正意義上的制度性改革。
在此背景下,法國文化部開始推動“常態化歸還機制”的政策討論,并于2022年在館藏來源審查領域引入部分專家評估機制。
新法案的出臺正是這一連續演進過程中的關鍵一步。具體而言,它確立了一套相對明確的操作框架。
在適用范圍上,法案將可被審查與歸還的文物限定在1815年至1972年間進入法國公共收藏體系的外國文物。這一時間界限分別對應拿破侖帝國的結束以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相關公約的生效,從而在歷史上劃定了一個相對明確的可追索區間。
程序設計上,法案確立以“申請”為起點的機制,即由相關國家主動提出歸還請求,而非法國方面統一啟動。為了配合這一機制,法國政府需定期公布可能涉及非法獲取的館藏文物清單,以便相關國家掌握信息并提出申請。
在審查過程中,法案要求對文物來源進行嚴格評估,并設置雙重咨詢機制:一方面由科學委員會進行專業認定,另一方面引入包含議會代表在內的審議機構參與意見形成。
在歸還對象與范圍上,法案僅適用于外國國家提出的歸還請求,不涉及法國海外省。同時,歸還機制主要針對國家間的公共收藏體系,大量流入私人市場的文物不在其調整范圍之內。此外,軍事類文物也被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部分被界定為“戰利品”的物項亦不納入歸還機制。
任曉紅告訴《鳳凰周刊》,當前草案將文物歸還納入《遺產法典》的一般規則體系,在制度層面取代了“逐案立法”模式。她也強調,該草案仍處于兩院協商程序之中,尚未經總統頒布,最終條文仍可能發生調整,在正式生效前不具備可援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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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殖民大國的反思?
新法案的通過,是否意味著法國開始正視其殖民歷史,并在制度層面作出回應?
從法律結構來看,變化是有限的。法國《遺產法典》規定,公共館藏文物具有不可轉讓性、不可時效性與不可扣押性三項基本屬性。這意味著,一旦文物進入國家收藏體系,原則上不得被轉移,任何變動需經由議會專項立法授權。
這一原則構成文物歸還的主要法律障礙。新法案并未對其加以否定,而是在特定歷史條件與證據支持下,為“例外”提供了更為制度化的出口:允許對部分以非法方式獲得的文物進行重新評估,并在特定情形下將其移出國家收藏體系。法案還引入專家評估機制,針對歸還從單一的政治裁量轉向“法律—學術”共同支撐的復合判斷。
在此基礎上,新法案推動了歸還路徑的程序化。在既有制度下,每一次歸還都需通過議會專門立法完成,既耗時亦高度依賴政治契機。相比之下,新法案嘗試建立“申請—評估—審批”的常態化流程,從形式上提升了效率,也使歸還過程具備一定可預期性。
任曉紅強調,這一機制的關鍵意義在于“為歸還提供了一個可進入的程序入口”,但其本質仍是基于個案的審查機制,而非自動觸發的普遍性歸還制度。
更關鍵的權力結構也并未發生改變。任曉紅認為,盡管程序趨于規范,但聯合科學委員會及文化財產歸還委員會僅提供咨詢性意見,最終決定仍由法國行政機關以國務院令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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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在巴黎舉行的儀式上,科特迪瓦殖民時期被掠走的國寶級文物——“會說話的鼓”正式回歸。(圖源:法新社)
這意味著,文物歸還依然屬于行政主導下的政治決策,而非可通過司法途徑直接主張的法律權利。具體個案中,歷史證據、外交關系與政治意愿,將共同決定文物能否回歸原屬國。
因此,這一制度調整更接近于一種“技術性開放”:歸還不再依賴偶發的政治表態,而被納入可操作的程序之中,但最終裁量權依舊牢牢掌握在國家手中。換言之,它標志著一種從“政治恩賜”向“程序博弈”的轉變,而非權力結構本身的轉移。
即便如此,新法案仍從規范層面上為文物歸還從“殖民語境”向更廣泛的國際爭議擴展提供了可能。其適用范圍并未嚴格限定于前殖民地國家,而是以“非法獲取”為核心標準,這在形式上為其他國家提出歸還請求打開了路徑。
從更宏觀的角度看,這一立法動向亦可被理解為法國在全球博物館體系中的一次策略性調整。
近年來,圍繞殖民時期文物歸屬問題,歐洲范圍內的輿論與外交壓力持續上升:英國因館藏爭議文物長期受到批評,德國亦已啟動部分非洲文物的歸還進程。這一背景下,法國通過構建相對制度化的歸還路徑,一方面能夠回應國內外關于歷史責任的討論,另一方面也試圖在國際文化治理議題中占據更主動的位置。
不過,制度層面的變化尚未轉化為博物館體系內部的共識。原盧浮宮博物館中文官媒負責人麥子向《鳳凰周刊》分享道,法國國內關于文物歸還的討論早已存在,但始終難以成為主流議題——相較于“文物應否歸還”的歸屬問題,公眾的關注往往集中于財政與民生層面。“許多民眾擔憂政府是否有足夠的財政預算來支持文物的管理與維護,甚至調侃說不如賣掉《蒙娜麗莎》來緩解財政危機。”
在博物館內部,這種關注重心同樣呈現差異。麥子提到,對于法國國家博物館體系中的管理者和從業者而言,更優先的問題往往是文物保護本身——例如行政管理失當或體制性問題導致的保護缺失。這類擔憂在盧浮宮近兩任館長任內集中爆發,多起文物安全事件引發輿論強烈批評,加劇了博物館體系內部的現實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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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日,失竊事件發生后,法國警方在盧浮宮附近站崗。(圖源:法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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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物能否歸家?
制度轉向下,新法案在形式上為包括中國在內的非洲以外國家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空間。
最直接的變化在于程序入口的確立——相關國家可通過正式渠道提出歸還申請。任曉紅認為,這一變化“使文物問題從幾乎停滯的法律狀態,轉向可以進入審查程序的個案問題”,為后續行動提供了制度入口。對于長期關注流失文物問題的中國而言,這意味著操作空間的擴大。
然而,這一“窗口”的開啟并不意味著條件的對等。近來的歸還實踐表明,成功案例大多發生于法國前殖民地國家。無論是2020年歸還貝寧與塞內加爾的文物,還是2025年歸還馬達加斯加的反抗殖民斗士遺骸,這些案例的推進通常依賴于三大因素:清晰的文物來源證據、明確的殖民關系框架,以及法國國內相應的政治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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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歸還貝寧的26件阿波美王朝文物中的一部分。(圖源:法新社)
相比之下,中國不處于上述敘事框架之內。無論是1860年英法聯軍劫掠圓明園,還是1900年八國聯軍侵華,相關文物流失均發生于戰爭語境,而非殖民統治結構之內。這一差異意味著,中國難以直接借用法國對前殖民地國家所適用的道義與政治邏輯。
在法律層面,這種差異進一步轉化為更高的舉證門檻。一位不具名的業內專家向《鳳凰周刊》提出,相較于可以依托“殖民掠奪”整體敘事的非洲國家,中國的歸還請求可回到更具體的法律問題——即針對每一件文物,證明其屬于“非法獲取”。
新法案要求相關國家提供針對具體文物的個別化證據,而非對歷史事件整體性質的認定,這構成最核心的技術性障礙。這一標準之下,即使新法案獲得通過,法國現行機制仍呈現出明顯的“個案化”特征:其處理邏輯并非宏觀層面的歷史追索,而是圍繞“具體文物—具體證據”的申請結構展開。
這意味著,想在短期內推動大規模、整體性的文物歸還幾無可能;相反,以個案為單位逐步推進,反而更符合制度運行的內在邏輯。
任曉紅強調,中國若希望在現有或未來的歸還框架中取得實質進展,更可能依賴一種高度“技術化”的推進方式。其中,對法方檔案的系統利用尤為關鍵。
與貝寧等國的成功經驗類似,來自檔案館、博物館館藏記錄等“法方自證”的材料往往具有更高的證明效力。例如,楓丹白露宮中國館的部分藏品,其來源可通過法國國防部檔案中心保存的1860年“中國戰役”(Expédition de Chine)原始文獻加以指認,它能為相關文物提供直接的來源鏈條,從而更接近新法案要求的“嚴肅、精確且相互印證的跡象”這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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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楓丹白露宮中國館,專門用于收藏各類中國文物和藝術品,這里有不少圓明園珍寶。(圖源:楓丹白露宮官網)
與此同時,博物館體系內部對相關問題的認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這一進程。麥子指出,在法國國家博物館內部,圍繞中國文物來源的討論同樣存在,但關鍵在于“如何界定來源、由誰界定”。缺乏多國學者共同參與的情況下,相關研究是否能保持客觀尚未可知。
正因如此,通過支持法國本土學界開展來源研究,在學術與公共輿論層面逐步重建對文物來源的認知,或將成為制度路徑之外的重要補充。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國家的歸還訴求都能取得實質進展。埃及與希臘長期提出的相關請求至今未果,其背后是多重因素疊加的結果:來源證據復雜、法律論證不足,以及法方政治動力的缺失。此外,“普世文明遺產”的話語也常常被用于對抗歸還訴求,從而削弱其正當性。
對于那些難以滿足歸還標準或證據不足的文物,還能采取“長期借展”(prêt de longue durée)等相對軟性的做法。韓國正是以此形式獲得了《朝鮮王朝儀軌》的實際使用權,該文獻曾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評定為世界記憶項目,原藏于法國國家圖書館。雖然法國在法律上保留了所有權,但該文物已實質性回到來源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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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王朝儀軌》內頁。(圖源:維基百科)
不過,不少學者批評,這類安排在某種程度上是對“真正歸還”的替代與延遲。因此,其可行性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涉及政治選擇:是接受階段性成果,還是堅持所有權層面的回歸。
前述業內專家建議,若接受借展安排,應在協議中明確權利保留條款——即該安排不構成對所有權歸屬的任何承認或放棄,并保留未來提出正式歸還請求的權利,同時設定清晰的審查或重談期限。
由此來看,在法國現行機制之下,決定歸還結果的并非歷史敘事的強度,而是證據的精確程度、法律論證的嚴謹性,以及其與法國政治語境之間的契合程度。對中國而言,新的文物歸還法意味著制度窗口被打開,但真正能夠推動結果的,仍是圍繞具體個案展開的證據構建與博弈。
排版 /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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