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今天上熱搜的這起案例——
#趙雨蝶被判死緩#【#女子虐死男友3歲兒子被判死緩#】2026年4月21日10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趙雨蝶犯虐待罪、故意傷害罪一案公開宣判:對被告人趙雨蝶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男童遭生父女友虐待致死案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4年7月至8月23日,被告人趙雨蝶在與男友黃某理及黃某理兒子即被害人黃某某共同生活期間,以黃某某頑皮不聽話等為由,頻繁采用毆打背部、臀部、腿部等處及牙咬腿部等方式實施虐待。同年8月24日傍晚,趙雨蝶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一開放式公園內,因不滿黃某某亂跑等原因,多次用手拍打黃某某頭面部,并用樹枝抽打、用腳踢踹黃某某身體其他部位等。其間,趙雨蝶還將黃某某從河道岸堤下斜坡拎甩至堤面,致黃某某側身倒地后頭部撞擊地面。當日20時許,黃某某在家中昏迷倒地,趙雨蝶即將其送至醫院搶救。黃某某因搶救無效于同年9月4日死亡。
經鑒定,被害人黃某某系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引起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死亡;黃某某2024年8月24日晚就診時體表多處皮膚軟組織挫傷已達輕傷一級,其中背部皮膚軟組織挫傷達到輕傷一級,面部、胸部皮膚軟組織挫傷分別達到輕微傷,左小腿咬傷致皮膚破損達到輕微傷。 2024年8月29日,公安機關在趙雨蝶暫住處將其抓獲。趙雨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雨蝶虐待年僅三歲的家庭成員黃某某,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被告人趙雨蝶故意傷害黃某某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數罪并罰。法院根據被告人趙雨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這判決結果一出來,引發輿論嘩然。似乎是預判到了這種情況,法治日報竟然還專門邀請了一名專家對為何判死緩進行了解讀——《》。
趙雨蝶明知拍打、用力拎甩一名3歲幼童可能導致的傷害后果,依然實施了相關行為,直接導致黃某某因此而死亡。從拍打、用力拎甩的行為特點、危險程度及趙雨蝶在黃某某昏倒后即刻將其送到醫院搶救等表現來看,趙雨蝶在主觀上并不希望黃某某死亡,也就是說,趙雨蝶主觀上具有的是傷害而非殺人故意,客觀上實施的也是傷害行為,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那么,趙雨蝶是否屬于罪行極其嚴重,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本案中,趙雨蝶的行為手段主要是將黃某某從河道岸堤下斜坡拎甩至堤面,致黃某某側身倒地后頭部撞擊地面,造成了被害兒童死亡的嚴重后果,但無論從主觀惡性上,還是作案手段的殘忍程度上,與近年來幾起被判處立即執行的虐童案中被告人的作案手段還是存在一定差別,加上趙雨蝶在黃某某昏倒后又能即刻送醫搶救,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等情節,判處死緩還是比較合理的。 張海燕,公眾號:法治日報
我不知道你們看了有什么想法,我反正是震驚于這種混賬邏輯。什么叫他媽的“主觀上具有的是傷害而非殺人故意,客觀上實施的也是傷害行為”?
一個她媽的成年人,對3歲幼童反復毆打頭面部、用樹枝抽打、用腳踢踹,最后將他從河道岸堤斜坡拎起甩摔,致其頭部撞擊地面。這一系列針對要害、足以致命的暴力行為,任何一個有基本常識的人,都知道會有什么后果!這?不叫故意殺人?難道叫過家家嗎?
還有,什么叫“在黃某某昏倒后即刻將其送到醫院搶救等表現來看,趙雨蝶在主觀上并不希望黃某某死亡”?合著只要事后撥打個120,之前所有的殘忍暴行就都可以被原諒是吧?只要有撥打急救的行為,兇手就成了“良知未泯”的好人?
至于什么“無論從主觀惡性上,還是作案手段的殘忍程度上,與近年來幾起被判處立即執行的虐童案中被告人的作案手段還是存在一定差別”就更是日了狗了。熟悉我的讀者都知道,我別的本事沒有,檢索搜集信息的能力還可以。下面是前幾年內蒙古和福建兩起繼母虐殺孩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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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7日,內蒙古3歲女童田洛溪被生父女友文某桃虐待致死案,兇手文某桃已被執行死刑。同樣是長期虐待,同樣是毆打致死,同樣是“照顧者”施暴。內蒙古的法院沒有因為文某桃“事后可能有過救治行為”而手下留情,直接判了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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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0日,福建莆田12歲女孩琪琪被繼母許金花虐待致死案,兇手許金花已被執行死刑。許金花將女孩捆綁在衛生間17天,強迫其服用1600片瀉藥,最終指使他人將其打死。莆田的法院認定其“主觀惡性深,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死刑,立即執行!
同樣是虐童致死,同樣是手段殘忍,為什么內蒙古和福建的兇手都下了地獄,而上海的趙雨蝶卻能茍活下去?誰都知道死緩基本上就是死不了了。上海法院的標準到底是什么?是上海的兒童命更賤,還是上海的兇手更“高貴”?
那套“主觀故意”的狗屁理論,到底能說服誰?內蒙古的文某桃,在女童抽搐后也送醫了;莆田的許金花,在施暴后也可能有過“補救”行為。為什么她們就是“故意殺人”,而上海的趙雨蝶就是“故意傷害”?
還專門找“專家”做解釋工作,知道自己心虛強行給自己增加工作量是吧?判個死刑立即執行需要你們專門出來“答疑”嗎?廢死派簡直就跟神經病一樣,只會在判決書里摳字眼、玩文字游戲,卻壓根沒有想過那個孩子臨死前的恐懼與痛苦,更沒有想過孩子母親在法庭外撕心裂肺的悲痛。
法律不該成為惡魔的護身符,更不該成為司法者彰顯自己“理性”“慈悲”的秀場!當一份判決與人民群眾最樸素的正義觀、最基本的情感產生如此巨大的撕裂時,這已經不是法律技術問題,而是司法良知的問題!
我們不禁要問:坐在審判席上的法官,是否有孩子?如果是他們的孩子,被一個外人用同樣的方式虐待致死,他們是否還會如此冷靜地、學術地、摳著字眼地去分析兇手“主觀上是否希望死亡結果發生”嗎?不會想親手撕了那個畜生嗎?
對惡魔的每一次“寬容”,都是對善良的踐踏,對正義的褻瀆!內蒙古案和莆田案的兩位生母雖然悲痛萬分,但至少看到了惡魔被終結。而上海這位可憐的母親,等來的卻是一紙“死緩”的判決。這哪里是公正?這分明是在她的傷口上又撒了一把鹽!
地獄空蕩蕩,惡魔在人間。如果司法利劍不能斬妖除魔,要這些虛偽的慈悲有雞毛用?!
二審如果不能改判死立執,那當地法院就釘死在恥辱柱上了,繼續加速吧,等著看廢死派玩火自焚的那一天到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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