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不足一年、行駛僅約8000公里,湖北“00后”車主馮先生的長安UNI-V便突發變速箱故障。更換全新變速箱總成后,車輛竟再次出現動力受限,情急之下他往返武漢、宜昌兩地維權多日。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件經過
據媒體報道,馮先生于2025年6月在武漢某長安4S店,購入2025款長安UNI-V尊貴運動型轎車,日常主要在其工作地宜昌使用。公開資料顯示,該車型搭載7擋濕式雙離合變速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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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下旬,馮先生駕車等紅綠燈時,車輛突然無法加速,經售后遠程指導重啟后,仍存在動力不足的問題。他只能以約30km/h的速度,將車輛緩慢行駛至宜昌當地長安4S店,經檢測,門店判斷為變速箱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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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宜昌4S店提出的更換變速箱總成的方案,馮先生提出額外5000元現金補償的要求。他表示,車輛行駛里程短卻出現故障,維權期間多次誤工,且他了解到有同款車主遭遇類似情況時,曾獲得同等金額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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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補償問題未達成一致,4月2日上午,馮先生駕駛剛更換完變速箱的車輛,前往武漢購車4S店繼續協商。武漢門店提出置換其他車型的方案,但雙方溝通一天后仍未達成共識,馮先生無奈返回宜昌。
協商期間,馮先生曾向記者表達顧慮,稱更換變速箱后,車輛曾出現類似發動機空轉現象,擔心存在潛在問題。這一擔憂很快變為現實,4月5日,馮先生駕車在宜昌高速行駛時,車輛再次動力不足,最高車速僅能達到約50km/h。情急之下,他將車輛駛入應急車道并就近駛離高速,停放20分鐘后重啟,車輛才恢復正常。數日后,馮先生將車輛送至宜昌4S店檢測,但門店未發現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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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馮先生還吐槽長安廠家400售后服務溝通效率低下。他表示,武漢、宜昌兩地4S店溝通態度積極,其中宜昌店對接人員即便處理家事,也堅持跟進協調,但事發十多天來,他撥打數十次廠家400客服電話,始終未收到廠家一次主動回復。
4S店稱加急處理,最終雙方達成和解
針對馮先生的訴求,宜昌4S店售后人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類似車輛故障情況,門店通常僅提供維修服務,但考慮到馮先生車輛使用時間較短,門店特例采取直接更換變速箱總成的方案,并加急處理,“原本更換需兩周,實際三天即完成。”
武漢購車4S店在馮先生前往協商時,明確表示愿意協助解決問題,并提出置換其他車型的方案,只是雙方未能就具體細節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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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下午,記者撥打長安400客服電話核實相關情況,工作人員表示確有車主反映類似問題,并承諾將在24小時內回復。但截至發稿前,記者未收到長安廠家的任何回復。
不過,事情在4月9日出現轉機,馮先生告訴記者,他在宜昌長安4S店接受了新的協調方案,已與商家達成和解。那么問題來了,就本案為例,馮先生的車輛在更換變速箱總成后短期內再次出現動力受限,雖經檢測未發現異常,但其維權期間產生的誤工等損失,有權向商家或廠家主張補償嗎?
律馳駕道觀點
新車八千公里兩修變速箱:長安車主的維權困局與法律突圍
一輛購買不足一年、行駛僅約8000公里的長安UNI-V,在更換全新變速箱后竟再次出現動力受限。車主馮先生往返武漢、宜昌兩地維權,廠家400電話數十次無人主動回復。表面看是變速箱故障,實則暴露出新車質量責任認定、維修后復發風險、以及消費者維權成本分擔三大核心法律難題。以下圍繞本案最具爭議的三個焦點展開分析。
焦點一:更換變速箱后短期內再次出現同類故障,是否推定原車存在“先天質量缺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車在短時間內(不足一年、8000公里)連續兩次出現同一嚴重動力系統故障,尤其第二次發生在更換原廠總成后不久,可以合理推定車輛存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固有缺陷。商家若主張“檢測未發現異常”,應自行承擔舉證責任,否則視為質量問題。
本案中,馮先生第二次故障發生在高速行駛中,重啟后雖暫時恢復,但安全隱患巨大,商家應承擔更換、退貨或賠償損失的責任。
焦點二:車主因維權產生的誤工、交通等間接損失,是否有權向商家或廠家主張補償?
有權主張,但需合理計算。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消費者因修理、更換等產生的必要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應由經營者承擔。馮先生多次往返武漢、宜昌兩地,耽誤正常工作,屬于因產品質量問題直接導致的合理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5000元現金補償是否合理,需結合當地平均工資、實際誤工天數、交通票據等證據綜合判斷。若商家以“僅提供維修”為由拒絕補償,法律上并不成立。消費者可保留好維修記錄、溝通記錄、往返憑證等,依法索賠。
焦點三:廠家400客服不主動回復,是否構成服務缺陷或加重消費者維權成本?
答案是構成服務缺失,但難以單獨主張賠償。廠家設立400客服是其售后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不主動回復、數十次撥打無回應,雖不一定構成獨立的法律違約行為,但在維權過程中明顯加重了消費者的時間與精力成本。實踐中,該行為可作為商家“不積極履行售后義務”的情節,在協商或訴訟中影響法官對商家誠信度的判斷,間接支持消費者關于成本損失的主張。更有效的路徑是: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或通過媒體曝光,倒逼廠家回應。本案中,馮先生在媒體介入后終獲和解,也印證了這一點。
當一輛準新車連續兩次“趴窩”,廠家沉默、4S店態度積極卻權責有限,消費者往往陷入“修不好、退不了、賠不到”的尷尬。法律雖為消費者提供了質量擔保和損失賠償的依據,但現實中,維權成本高、舉證難度大、廠家推諉等問題依然突出。建議消費者在購車時保留好所有單據,遇到重大質量問題果斷主張退換車權利,并善用媒體、12315等外部力量。唯有如此,才能倒逼廠商真正把“質量第一”落到實處。
我是江蘇無錫朱春昊律師,專辦汽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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