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通訊員 何欽佩
放在店鋪門口電子秤上的手機,暫時脫離店主視線,究竟是“無人看管”,還是“無主物”?順手拿走,是“撿拾”還是“盜竊”?近日,棗陽市檢察院辦理的一起“以撿代偷”式盜竊案件,對這一問題給出了清晰答案。
4月22日,承辦檢察官介紹,李某某在棗陽市某農貿市場經營商鋪,為招攬生意,日常將部分商品、電子秤等擺放在門外。2026年的一天,王某某途經該商鋪時,見商鋪門口電子秤上放著一部手機,想起前幾天孩子吵著要買手機,便趁無人注意之機,將手機拿走并立即寄往外地。當李某某來拿手機時,發現放在電子秤上的手機不見了蹤影,便立即報警。
警方很快鎖定王某某并成功追回被盜手機。經價格認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3450元。案發后,王某某賠償了李某某的損失并取得諒解。2026年2月,公安機關以王某某涉嫌盜竊罪將該案移送棗陽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案件辦理中,王某某雖已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卻解不開心里的“疙瘩”:“檢察官,我知道錯了,但是手機放在門外的電子秤上,也沒放在她店里,我以為沒人要才拿的,我不就是撿個手機嗎,怎么成偷了?”
針對王某某的認知誤區,承辦檢察官開展了針對性的釋法說理。李某某系被盜手機的合法所有權人,說明該手機并非權屬不明的“無主物”。隨后,通過現場照片和監控視頻,還原了案發時的真實場景:手機放置在商鋪門口的電子秤上,電子秤距離商鋪門口不足一米,李某某當時正在店內經營,手機雖暫時脫離視線,但從時間和空間上看,始終處于其實際控制、支配范圍之內,絕非“無主物”。
同時,檢察官進一步為王某某厘清了法律邊界,指出從時間、空間上看,手機只是暫時脫離李某某的看管,不屬于“無主物”。王某某的行為,實質是將他人合法占有、管控范圍內的財物秘密轉移占有,本質上是采用平和手段的盜竊行為,而非其誤以為的“撿拾”。通過充分的釋法說理,王某某最終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并保證絕不再犯。
鑒于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賠償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犯罪情節輕微,該院依法對其作出相應處理。
承辦檢察官提醒,無人看管不等于無主物,不問自取即是偷。無論是路邊停放的車輛、工地上長期閑置的建筑材料,還是長期無人居住房屋內的物品,只要所有權明確,且處于所有權人合理的管控、支配范圍內,即便暫時脫離權利人的視線,也受法律嚴格保護,不容侵犯。切莫因一時貪念、心存僥幸而觸碰法律紅線。廣大市民務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財物,貴重物品盡量不離視線,不給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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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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