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小小的印章,竟讓全國多家基層法院、檢察院集體“翻車”。
據新京報報道,2026年初,四川省巴塘縣人民法院在更換印章的公告中,援引了一部根本不存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直到3個月后被上級法院提醒才意識到。更令人愕然的是,記者梳理發現,2019年以來,全國已有超過10個省份的30余家檢察院、法院犯下相同錯誤,有的還引用了所謂“《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公安部對此明確回應:上述管理辦法均未出臺或施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面對這一尷尬,涉事單位紛紛作出解釋和反省。巴塘縣人民法院在情況說明中坦承,公告起草人員“參考了網絡上搜索到的其他多家法院、檢察院發布的同類公告”“錯誤地認為該寫法為通行做法,直接照搬照抄,缺乏獨立判斷和審核把關”,且未通過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等官方渠道核實。其他地方的反省大多如出一轍。河南省光山縣人民檢察院更新了公告,將表述修改為“根據印章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但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哪部法律法規、前一版本援引的管理辦法是否存在錯誤,我們并不清楚,也不掌握具體情況。”
表面上看,這是一場因工作不嚴謹、審核走過場引發的“烏龍”,當事單位認錯態度良好,改正即可。然而,如果僅僅停留在批評工作作風的層面,便錯過了挖出事件之下更深刻、更危險病灶的機會。涉事單位的辯解和反思,只是解釋了“為什么引用了并不存在的法規”;但真正的問題是,這表明他們似乎根本沒有想過要依照法律法規辦事,所謂“根據某某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是為了滿足“形式合規”要求的一套虛假說辭。
作為以“依法治國”理念為立身之本、行權之基的司法機關,居然在工作中說一套做一套,干著破壞“依法治國”的事。如果把這種做法定性為形式主義,那么,它堪稱最惡劣、最可怕的形式主義,其危害遠甚于一般的弄虛作假。試想,如果檢察院、法院可以隨意編造法律依據,公眾如何去相信它們作出的起訴、判決是審慎、合法、公正的?
這種極端形式主義何以產生?表層原因是工作態度問題——懶政、慣性思維、路徑依賴,深層原因則是法治信仰的缺失。正因為個別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內心并不認為“依法”是不可妥協的底線,才會將法律依據當作可以隨意粘貼的標簽。在他們眼里,“根據某某法律法規”只是公文寫作的要求,而不是立規辦事的要求。只要寫上,就自動獲得了合法性外衣,至于是否真的有此“根據”,是否適用,無人在意。這種對法治信仰的缺失,是形式主義滋生的深層土壤。
要根治這一頑疾,必須從制度、文化、思想三個層面同時發力。
第一,建立嚴格的“法規依據前置審查”制度。所有對外發布的公文,凡引用法律法規的,必須附上經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等官方渠道核驗的截圖或證明,作為簽發的前置條件。同時,建立法規引用備案制度,每一份公文的引用依據都需存檔備查,從技術上杜絕引用“空氣法規”。
第二,改變“照搬照抄”的工作文化,建立內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機制。將此次事件作為全員警示教育的必學案例,讓每一位司法人員都認識到:引用錯誤不是“小節”,而是嚴重的職業失職。同時,強制要求起草者獨立完成法規核實,不得以“參照他人”為由推卸責任。
第三,壓實審核責任,實行“引用錯誤倒查追責”。對于通過“三審三校”仍出現“空氣法規”引用的,不僅要追究起草者責任,更要倒查并嚴厲追究每一級審核者的失職責任。要讓“形式審核”付出沉重代價,倒逼審核環節真正發揮把關作用。
第四,重塑司法人員的法治信仰。通過常態化的法治理論學習、案例研討和職業道德教育,讓法治信仰真正內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引導司法人員認識到:他們手中的權力來自法律,他們的每一個行為都在詮釋法治。唯有心存敬畏,方能行有所止。
一則印章更換公告,照出了個別司法機關極端形式主義的丑陋與危險。它警示我們:法治建設的大廈,不能建立在“形式合規”的流沙之上。個別司法機關唯有摒棄虛假的表演,重拾對法律的真誠敬畏與嚴謹實踐,才能不負“依法治國”踐行者與捍衛者的使命。否則,今日能援引“空氣法規”發公告,明日就可能在判決書中引用“莫須有”的法條——那將是法治不可承受之重。
(作者系第一財經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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