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事關眾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征收農民老百姓的承包地、宅基地上房屋,但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落實具體的征收前置工作,包括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對征收范圍內的土地,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等。
按照法律上規定的,在完成了前期的征收工作之后,那么征收方還需要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了解過征收程序的老百姓應該都知道,征收農民集體土地與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有著很大的區別,其中最大的區別之一就是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時,需要先將農民集體土地性質轉為國有土地,之后才可以開展具體的征收工作。在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征收方則不能直接推進征收工作,即實際占用土地開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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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由于辦理審批手續會比較復雜,且辦理時間較長,因此實踐過程中,極個別的征收方為了能盡快推進征收工作,卻常常會以各種方法來規避審批手續,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在未經過被征收人同意的情況下,直接跟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協議,也就是通過“以租代征”的方式來實現征收目的。那么以租代征是否合法呢?
這里凱諾律師可以很明確地告訴大家,以租代征是絕對不合法的征收行為,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因公共利益,確需要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時,必須要按照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征地,也就是征地必須要有征地批復文件,如果沒有,那么,從原則上來說就是,征收程序就是不合法的,且也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眾所周知,土地征收中,若征收方按照法定程序推進征收的話,被征收人一般可以拿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社會保障費等等。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來確定的,大家可以查看當地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一般有的地方一畝地的補償達到了七、八萬,甚至更高。
但如果土地征收被土地租賃代替的話,那么被征收人可能只會每年拿到一點的土地租賃費,遠遠無法與土地被征收后的補償相提并論,而且如果以租賃的方式實際永久性占用土地,那村民沒有了土地,就等于是沒有了收入來源,其以后的生活就成了很大的問題,也就是村民以后的生活恐怕就會因沒有土地而沒有保障。
反之,但倘若能正常地行使征收程序那就不一樣了,土地在征收范圍后,征收方在征收之前需要先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各項權益。其中,社會保障費就是專門為了保障被征地農民土地被征收以后的生活而制定的。比如《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中的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依法將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征收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名單中16周歲以上的人員作為社會保障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也就是說,只要到了一定的年限,那么,被征地農民就可以享受到這部分的利益。
可如果土地被以租代征,那農民以后的生活就沒有任何的保障。因此,有些地方已經明確規定,禁止通過“以租代征”實施土地征收。除此以外,《國土資源部關于堅決制止“以租代征”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緊急通知》中也明確規定,嚴禁"以租代征"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所以,在自家土地被征收以后,廣大被征地農民一定要注意審查相關部門的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如若不合法,是以租代征,沒有辦理審批手續的違法征地,那么被征地農民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地向土地管理法部門舉報、投訴,要求他們查處村委會擅自將土地租出的行為,或是要求查處相關部門違法占地行為,并要求退回通過以租代征形式占用的土地。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以租代征是違法占地的一種行為,所以在遇到土地征收后,一定要注意征收方的征收行為,審查征收程序是否有落實到位,是否有辦理審批手續,如果沒有,土地就被占了,那就屬于未批先占,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投訴、反映,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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