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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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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于2024年10月17日向公司郵寄《被迫解除通知書》,以公司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保等為由,通知于2024年10月18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
10月17日7時18分劉某給主管發微信“主管,今天我請假一天”,主管回復“好”。
主管10月18日8時19分發送“人呢”“沒有上班嗎”。
劉某10月18日10:01發送“主管,我從今天開始不干了,另有工作”。
10月18日12時25分,劉某郵寄的《被迫解除通知書》到達公司,公司予以簽收。
隨后,劉某提起勞動仲裁及訴訟,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8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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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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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微信發送“不干了,另有工作”早于《被迫解除通知書》被簽收,應認定為個人原因主動辭職還是被迫辭職?
一審判決:微信通知到達在先,屬于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不支持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因此,在《被迫解除通知書》到達公司即勞動合同解除前,劉某以“另有工作”為由作出“我從今天開始不干了”的意思表示。
一審法院認定劉某以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于2024年10月18日解除,且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劉某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微信信息只是簡單告知,不能改變被迫離職的本質
劉某上訴理由:2024年10月18日10:01我向主管發送“從今天開始不干了,另有工作”的信息,是在通知書已寄出、解除勞動關系程序已啟動的情況下的簡單告知,不能改變因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而被迫離職的本質。且主管只是負責日常工作管理,發送解除意向不能說明主管有權決定即刻離職。
公司答辯理由:劉某的微信解除通知先于解除通知書達到公司,可知劉某系因另有工作而主動辭職,其無權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審判決:微信辭職意思表示到達時間早于被迫解除通知書簽收時間,屬于個人原因辭職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本案中,企業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劉某10月18日10:01發送“主管,我從今天開始不干了,另有工作”。
該信息到達時間早于公司于10月18日12時25分簽收《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書》的時間。
因此一審認定劉某以“另有工作”為由作出“我從今天開始不干了”的意思表示,是劉某以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此時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已經解除,且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處理正確。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5年9月22日
案號:(2025)粵20民終4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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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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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除通知的到達生效規則
勞動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屬于形成權,適用《民法典》關于通知到達生效的規定。勞動者通過微信、郵件、紙質信件等不同方式發出解除通知,法律上以最先到達用人單位(或其授權管理人員)的時間為準發生解除效力。勞動者向負責日常工作管理的主管發送辭職微信,即視為向用人單位作出了意思表示,無需等待公司最高層批示或走完內部審批流程,解除行為在微信發送成功并被接收時即發生法律效力。
2. 辭職理由的固定與不可逆
勞動者在不同渠道表達了不同的辭職理由(如微信說“另有工作”,書面通知說“被迫解除”),法院通常以最先到達并生效的辭職理由為準。一旦以個人原因主動辭職的意思表示到達公司,勞動關系即告解除,后續再以被迫辭職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將無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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