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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家庭財產糾紛,未經同意拆了親戚家的宅院東房,造成損失5.1萬余元,被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起訴。
在一審期間,王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的量刑建議。法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判決王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宣判后,王某反悔,提出上訴,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在二審期間,他又想通了,主動申請撤回上訴,表示認罪服法。不過,此時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已經提起抗訴,認為王某認罪認罰后又上訴,屬于“動機不純”,要求二審法院加重刑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訴。
但最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準許王某撤回上訴。
為什么檢察院抗訴要求加刑,法院卻不支持?認罪認罰后反悔又撤回,到底會不會被加刑?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今天從這個案子出發,聊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上訴反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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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檢察院抗訴要求加刑?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核心,是被告人自愿認罪、接受處罰,從而獲得從寬處理。如果被告人認罪認罰后,又反悔上訴,檢察機關通常會認為其動機不純,想通過認罪認罰獲得從輕判決,待判決后又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再次上訴,試圖獲得更輕的刑罰。這種行為被檢察機關視為濫用訴訟權利,破壞了認罪認罰制度的嚴肅性。因此,不少檢察院會針對反悔上訴的被告人提起抗訴,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從寬處罰,加重刑罰。
在本案中,檢察院正是基于這一邏輯提起抗訴,認為王某認罪認罰后又上訴否認犯罪,違背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承諾,應當撤銷從寬處罰,對其加重刑罰。
為什么二審法院駁回了抗訴?
二審法院最終沒有支持檢察院的抗訴,理由有三:
第一,王某及時撤回了上訴,恢復了認罪服法的態度。雖然王某在一審宣判后提出了上訴,但他在二審期間能夠認識到錯誤,主動申請撤回上訴,表達了認罪服法的態度。這種及時止損的行為,說明他已經放棄了上訴權利,不再堅持無罪辯解,因此不應再對其加重刑罰。
第二,一審判決本身罪責刑相當。法院審查認為,王某具有自首情節,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在一審期間認罪認罰;本案系因家庭財產糾紛引發,與普通惡性犯罪有所區別。綜合全案,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已經做到了罪責刑相適應,并不輕。即使王某曾提出上訴,也不宜就此加重刑罰。
第三,從政策導向看,應鼓勵被告人及時悔改。法院明確指出不宜因被告人曾提出過上訴就對其加重刑罰。如果因為被告人提出上訴后撤回就加重處罰,會打擊被告人主動悔改、回歸認罪的積極性,不利于化解社會矛盾。尤其是本案屬于家庭財產糾紛引發的犯罪,更應當通過案件審理促成被告人認罪服法和家庭矛盾化解。
王某案雖然最終沒有加刑,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認罪認罰后上訴的被告人都能全身而退。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認罪認罰后無正當理由上訴,檢察機關提起抗訴并要求加重刑罰的,二審法院多數會支持抗訴,撤銷從寬處罰,加重刑罰。
認罪認罰具結書應當謹慎簽署,一旦簽了就要遵守,如果認為判決確有錯誤(如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可以上訴,但必須有正當理由和證據支撐。切勿抱著“反正上訴不加刑,賭一把試試”的心態隨意上訴。因為一旦檢察院抗訴,不僅可能失去認罪認罰獲得的從寬幅度,還可能被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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