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23日訊近日,河南鄭州19歲女孩挪用父親公司1700萬元,用于直播打賞一事引發全網熱議。小夢讀了一年中專,輟學后在自家冷鏈檔口負責出納。2024年7月,小夢開始陸續挪用檔口資金在直播間打賞、購買拆卡盲盒。截至2025年11月,累計盜用、挪用資金1700萬元,成為多個直播間“榜一大姐”。女孩父親朱先生表示,目前他的公司經營陷入困境,瀕臨破產。更令其痛心的是,女兒至今未能認清自身行為的嚴重性,不僅拒絕停止觀看直播,在家人與平臺協商退款過程中,還明確反對退還打賞資金。經過五個月的思想掙扎后,朱先生最終選擇帶女兒主動投案。他表示,自己已無力管教女兒,愿意接受法律處理,希望通過法律懲戒對其進行教育矯正。涉事主播關聯MCN公司回應稱聯系平臺處理;直播平臺則表示,無法甄別消費者資金來源的性質,如果資金涉及違法行為,會依法配合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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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圖與原文無關
對此,山東金盛陽律師事務所張亞雪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首先,對于小夢的責任問題,小夢已滿16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小夢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小夢作為公司出納,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資金非法占為己有并用于個人打賞消費,且無歸還行為,反映出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故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1700萬元屬于數額特別巨大,量刑幅度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如若能證明小夢僅是暫時挪用,有明確歸還意愿,則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但無論是職務侵占罪還是挪用資金罪,金額仍屬于特別巨大,即便取得家屬諒解,僅能酌情從寬處理,并不能免除刑事處罰。
其次,對于MCN公司及主播的責任問題,MCN作為主播的簽約管理方,負有對主播直播內容、營銷行為進行規范管理的責任,若主播被認定存在過錯,MCN因其存在管理疏失及共同獲利,可能需承擔連帶責任。
最后,關于款項能否追回問題,取決于資金性質的認定。如若本案被認定為刑事犯罪,認定1700萬元為贓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贓款應予追繳或責令退賠。即使打賞在民事上是有效的消費行為,司法機關仍可依法向持有贓款的平臺或主播追繳贓款,除非對方構成“善意取得”,即平臺或主播不知曉該行為,且已支付了合理對價,則追回的難度較大。
閃電新聞記者 張微 實習生 蘇璟輝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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