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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子女撫養的法律后果之七:(子女撫養費是否可以變更)
筆者作為長期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師,結合執業過程中遇到的實務難點、典型案例及具體解決方案,撰寫此系列文章,旨在幫助大家清晰理解離婚對子女撫養的法律后果,高效應對案件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本文為系列第七篇子女撫養費是否可以變更。
子女撫養費允許進行變更
子女撫養費的變更,是指父母雙方離婚時已經協議確定或者經判決確定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撫養費。對此,《民法典》第1085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55條、第58條、第59條對此也作出了詳細規定。
離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應另行起訴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不再是原離婚案件的繼續,而是作為新案另行向法院起訴,重新進行審理。增加撫養費的訴訟案件,應由子女作為原告,由被要求增加撫養費給付的父方或母方為被告。
本條規定“應當另行起訴”,是就原離婚案件的判決或協議而言,而非不準許協議解決。
增加撫養費的法定事由
法定事由具體包括三項: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其他應當增加撫養費的正當理由。
在子女具備上述法定理由時,并不是必然增加撫養費,還須“父或母有給付能力”,方可增加撫養費。如果父方或者母方沒有給付能力,連維持自己的生活都有困難,就難以增加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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