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報·讀創客戶端記者 穆硯
4月24日晚間,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運通”或“公司”)發布關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披露,公司與烏海市海勃灣區城市建設投融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就烏海新材料產業園廠房代建工程款糾紛塵埃落定,二審法院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判令公司承擔2.1億元工程款及對應資金占用利息,案件判決為終審生效裁定。目前公司已按一審結果完成相關款項及費用計提,本次終審結果無需財務調整,暫不對利潤構成重大沖擊。后續公司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以維護自身權益。
據了解,2017年5月,烏海市人民政府與京運通簽訂《烏海京運通新材料產業園項目投資協議》,協議約定烏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烏海市海勃灣區城市建設投融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價值約3.5億元的房產作價入股烏海市京運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參與分紅)(以下簡稱“烏海京運通”),并由城投公司代建項目廠房,項目建成后由第三方審計確認造價,京運通在協議簽署后第8年按審計造價加同期基準利率一次性回購該股權。城投公司隨后委托中國電子系統工程第四建設有限公司、寧夏遠高綠色科技建筑有限公司實施廠房建設,完成代建并將廠房交付烏海京運通使用,但城投公司未按協議約定以廠房資產作價入股烏海京運通,雙方也未完成股權回購相關程序。
后續因代建工程款結算產生爭議,城投公司與施工方中電四建就工程款支付發生訴訟,經最高人民法院調解,城投公司需向中電四建支付2.1億元工程款及利息,城投公司履行該付款義務后,以與京運通及烏海京運通形成事實上的代建服務合同關系為由,于2025年7月向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北京京運通、烏海京運通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支付代建工程款、資金占用利息及訴訟費用等合計24416.97萬元。
2025年11月,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京運通向城投公司支付代建工程款2.1億元,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資金占用利息2241.6萬元,并支付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付清之日的資金占用利息,駁回城投公司對烏海京運通的訴訟請求。
京運通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認定法律關系錯誤、城投公司非協議相對方無債務請求權、原審程序違法等理由,于2025年12月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城投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4月24日,京運通公告顯示,2026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1,203,880.21元由北京京運通公司承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京運通表示,公司將就本案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維護上市公司合法權益。
京運通稱,針對本次訴訟事項,公司已于前期基于案件一審判決結果,根據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將相關代建工程款賠償義務確認為應付賬款21,000.00萬元且已確認相應期間的利息等相關費用。該訴訟終審判決的代建工程款金額21,000.00萬元與公司已確認金額一致。本次判決無需對已確認的應付賬款及利息等相關費用進行調整,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及期后利潤產生重大影響。
業績方面,京運通2025年業績預告顯示,公司預計公司2025年年度實現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10.5億元到-15.2億元。較上年同期的虧損24.06億元,虧損有所收窄。
報告期內,受行業環境、市場波動等綜合因素影響,公司新材料業務所涉及的硅片環節持續承壓,雖然經營性虧損減少,但依然對公司整體盈利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同時,受市場環境、產品價格、產能開工率維持低位運行等因素影響,公司擬對部分資產計提減值準備。
另外,報告期內,因公司參股企業出現虧損而確認的投資損失及公司出售全資子公司股權確認的轉讓損失對公司凈利潤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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