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具有十幾年駕齡的被告人向某駕駛輕型貨車途經某路段時,多次按喇叭欲超車前方被害人尹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因道路右側停放著機動車,被害人尹某未能及時讓道。后被害人尹某駕駛車輛往右側讓道時,被告人向某駕駛車輛加速超車,并在超車過程中突然向右側打方向盤別車,致使貨車尾部與被害人尹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尹某及電動三輪車上乘員被害人賀某摔下車受傷,被害人尹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被害人賀某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被告人向某現羈押于汝陽縣看守所。庭審中,被告人向某辯稱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而是構成交通肇事罪。那么,本案中被告人向某別車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惡意別車發生碰撞造成人員傷亡的后果,行為人是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是構成故意傷害罪呢?
![]()
汝陽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分析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實涉案三輪車當時裝滿木床板,二被害人同乘駕駛座且無車廂保護,車輛安全性、穩定性較差。被告人向某作為一名具有十幾年駕齡的駕駛員,明知其在超車后未保證安全距離的情況下變道可能會導致對方車輛和人員不安全,但其仍故意為之,其明知危害結果發生的現實可能性,不予避免、防范,持放任態度,其主觀上系間接故意,最終導致兩車碰撞后涉案三輪車上人員傷亡,被告人向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對被告人向某別車行為的定性問題,即惡意別車發生碰撞造成人員傷亡的后果,行為人是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是構成故意傷害罪?具有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被告人向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對于本案定性的不同意見源于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不同認識。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在案發當時只是想嚇唬對方,并無撞擊對方車輛、傷害對方的想法。被告人在主觀上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其巳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受傷的結果,但由于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傷亡。其自認為超車一二米之后再打方向不會發生碰撞,說明其輕信能夠避免發生這種后果,故被告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主觀上是間接故意。二被害人駕駛的無車廂的電動車安全性、穩定性差。被告人作為一名多年駕齡的老司機,在明知可能造成他人受傷的情況下,仍故意短車距別車,并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客觀上兩被害人因兩車碰撞后摔下車,一人受傷、一人死亡。該惡意別車行為與兩被害人的傷亡有因果關系,基于被告人主觀上并無希望或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故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汝陽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
如何正確界定被告人的行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一、惡意別車行為的主觀方面認定
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兩者并不相同。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于自信的過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一般認為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就認識因素上看,兩者都能認識到結果發生可能性,兩者區別在于意志因素,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過于自信的過失是輕信自己能避免危險結果。實踐中對意志因素較難判斷,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與被害人并無夙怨,被告人辯解其系出于嚇唬被害人而在超車一二米后打方向盤完成超車,其主觀并不希望被害人受傷。據此較難判斷被告人對危害結果的追求程度。可以從被告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對行為的支配力以及有無認識錯誤予以綜合判斷。
一是從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判斷。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對危害結果有所認識,無認識則無故意。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性越大,則行為人主觀認識因素越強,該負的罪責也應越大。被告人向某系具有十幾年駕駛經驗的駕駛員,陳述平常超車時要超出三四米的安全距離再別車,此次僅出于想嚇唬被害人,在超出一二米距離且車速尚未提上去時別車。可見按被告人日常的駕駛習慣,該別車距離是遠小于安全距離的,對于別車的安全距離被告人具有清晰的認識,故被告人明知小于安全距離別車會"不安全"。因此,在車速并未提速且小于安全距離別車時,被告人并不確定該危害結果不會發生,而放任造成他人受傷結果的發生。而在案發時,兩名被害人乘坐在無車廂的駕駛座上,無任何保護措施,以致在發生碰撞后,造成死傷的危害結果。因此,被告人對自己別車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具有“明知”的認識。
二是從對行為的支配力判斷。
對行為的支配力產生于認識能力,行為人認識到行為具有危害性情況下,實施該行為具有導致危害結果的高度可能性時,行為人則對行為進程有高度的支配力。反之,行為人若認識到自己行為僅有較小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則行為人對行為的進程具有較小支配力。行為的支配力從高到低,能不同程度地反映行為人對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可能性。行為的支配力的強弱,也是被告人故意的一個方面。被告人在實行別車行為時,路段、車距選擇與車速、別幅控制均由被告人自由支配,不受外界因素于擾。可見,被告人對別車行為的支配力強。
三是主觀認識錯誤分析。
主觀認識錯誤即對具體問題的判斷錯誤。通常,間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對自身行為與危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認知是明確的,不存在認識錯誤。而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自身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存在認識錯誤,因為認識錯誤導致輕信能避免危害結果。如果不存在輕信,則不能成立過于自信的過失。認識錯誤屬于主觀方面,若依照被告人的口供去認定,往往難以辨明。需要結合被告人客觀行為再作判斷。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具備多年汽車駕駛經驗,其事先并未有過超出一二米別車的經歷。相反,其明知未達安全距離別車為高度危險的行為。在別車行為實行中,被告人也沒有采取避免結果發生的措施,行車速度也未提升。事后,被告人通過后視鏡看到被害人駕駛電動車沖上了馬路緣石上,并沒有停車查看,而是繼續前行。可見,被告人并未在事后采取樸救措施,這些客觀行為均能反映被告人并非產生主觀認識錯誤。
![]()
二、惡意別車行為的客觀方面認定
一是對犯罪對象的判斷。
交通肇事罪規定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章,而故意傷害罪則規定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這一章,兩罪名的犯罪對象都可以指向“人”,公共安全中的“人”為不特定或多數的人,該特征成為區分兩章各罪的關鍵,多數是公共的核心特征,不特定意味隨時有向多數發展的可能,使社會中更多遭受不法侵害。這就是“公共安全”,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行為指向無車廂的電動車,車上僅有兩人,該指向的對象具體、明確,結合被告人供述其是出于嚇唬對方,可以得出被告人針對的犯罪對象屬于特定少數人的結論。
二是危險狀態的判斷。
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多數人的安全,別車行為的具體對象雖然特定,但也有可能導致危險狀態的擴散,影響公共安全。在具體案件中,可就別車行為發生的路段、路況、行人數量等,具體判斷該行為有無導致危險狀態向不特定多數人擴散的可能。例如,在車流量眾多的高速公路上惡意別車,導致多車相撞的危害結果,可視具體案情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就本案而言,案發地點為本地區流量較小路段,道路一側為多輛在停車輛,該行為不會導致后車多車相撞等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發生,故就本案的案發路段、路況等行為的危險狀態并不會擴散。
綜上,通過對被告人的駕駛經驗、路段、車距選擇、車速、別幅控制等方面綜合分析,認定被告人對惡意別車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系明知,而放任別車行為指向的兩被害人的危害結果的發生,并無導致危險狀態擴散到不特定或多數人的可能,應認定被告人向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汝陽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汝陽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汝陽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
▼汝陽縣推薦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律師,汝陽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詐騙罪、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串通投標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強奸罪、聚眾淫亂罪、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貸款詐騙罪、貪污罪、受賄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