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各被告人地位、作用的區分
——白某江、譚某蓓故意殺人、搶劫、強奸案
入庫編號2023-05-1-177-017 / 刑事 / 故意殺人罪 /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4.10.22 / (2013)黑刑一終字第90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11.11
裁判要旨
1.共同致一人死亡的,以判處一人死刑為原則,以判處兩人死刑作為例外情況,這是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界已經普遍認同的原則。這個原則也適用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故意殺人案件。對于共同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的案件,如果殺人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也可以判處兩人死刑,但作出判決時一定要慎之又慎。
2.在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有兩名以上主犯的,應進一步細分其地位、作用。在共同犯罪中,準確認定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區分主從犯,并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區分各主犯之間或各從犯之間作用大小,對最終確定各被告人的量刑至關重要。在一些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案件,特別是兩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被告人共同預謀,分工配合,共同實施殺人行為,均系主犯。對這種案件,如果僅致一人死亡又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原則上不能同時判處兩名被告人死刑,而應當仔細區分、綜合判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盡可能進一步區分罪責大小,只對其中地位、作用最突出,罪責最嚴重者判處死刑。審判中要防止為了追求嚴懲,以難以分清罪責為由,簡單的一律判處死刑的做法。同時需要注意,有的案件中,罪責相對較大的被告人因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而不能判處死刑的,如犯罪時未成年或者系懷孕的婦女,作案后自首、立功等,不能為了追求適用死刑,而把共犯中罪責相對較輕但沒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升格判處死刑。
關鍵詞
刑事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奸罪共同犯罪被告人作用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白某江從他人處獲知被告人譚某蓓(白某江之妻)在與其戀愛期間還曾與多名男子發生兩性關系。白某江為此很生氣,經常打罵譚某蓓,譚某蓓遂產生尋找少女供白某江奸淫,使白某江達到心理平衡之念。同年6月25日18時許,白某江之女白某甲將同學蘇某某(被害人,女,時年16歲)帶回位于黑龍江省樺南縣白某江夫婦的住處留宿。當日21時許,白某江、譚某蓓將以前購買的數片氯硝安定片劑碾碎后放入兩盒酸奶中,譚某蓓將酸奶給蘇某某、白某甲喝下,致蘇某某、白某甲昏迷。白某江欲奸淫蘇某某,后自動放棄。次日,蘇某某、白某甲參加中考時在考場中分別出現昏睡、嘔吐等癥狀,不能正常考試。
2013年7月,被告人白某江又購買了一瓶氯硝安定,并與譚某蓓將數片氯硝安定片劑碾碎后摻入一盒酸奶,伺機作案。同月24日15時許,懷孕八個多月的譚某蓓在樺南縣文林街遇到被害人胡某波(女,歿年16歲),即以腹痛需要幫助為由,將胡某波騙至其住處。白某江假裝感謝胡某波,讓胡某波喝下摻入氯硝安定的酸奶,致胡某波昏迷,并用此前購買的手銬將胡某波銬在床頭欄桿上。白某江欲對胡某波實施奸淫,因胡某波正值經期及白某江的生理原因而未得逞。白某江、譚某蓓因恐罪行敗露決定殺人滅口,共同采用枕頭捂壓口鼻、按壓手腳的方法致胡某波窒息死亡,并將胡某波的尸體裝入旅行箱,駕車運至某處掩埋。
被告人白某江、譚某蓓見白某江的同學康某某佩戴價值較高的首飾(共計價值56829元),產生搶劫之念。白某江、譚某蓓預謀將康某某騙至住處搶劫后殺害,并購買了編織袋、膠帶、手機卡等物,將數片氯硝安定片劑碾碎后用注射器注入一罐易拉罐啤酒和一瓶飲料。2013年7月19日16時許,白某江、譚某蓓以請吃飯為名邀請康某某及妻子董某某到二人住處。席間,因白某江不斷問及康某某、董某某的經濟狀況,引起康某某反感,白某江、譚某蓓尚未將注入氯硝安定的啤酒讓康某某飲用,康某某即帶著董某某離開。后白某江、譚某蓓為繼續實施搶劫,還多次分別邀約康某某、董某某,康某某、董某某均未前往。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佳少刑初字第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被告人白某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二、被告人譚某蓓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白某江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黑刑一終字第15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將白某江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依法復核予以核準。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白某江結伙利用藥物麻醉手段奸淫少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為滅口,將被害少女殺害,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藥物麻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依法予以并罰。被告人白某江犯罪動機卑劣,情節、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系共同犯罪中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應依法懲處。白某江實施的強奸犯罪一起為犯罪中止、一起為犯罪未遂,實施的搶劫犯罪系犯罪預備,原判已對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第236條、第263條
一審: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佳少刑初字第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14年6月16日)
二審: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黑刑一終字第152號刑事裁定(2014年10月23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調整
(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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