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區人民檢察院:
受李某某的委托及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的指派,由張萬軍律師為其辯護人進行辯護。經過會見,我們對本案的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現就已經了解的情況結合法律規定,發表如下法律意見。
一、案發背景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與報案人于2023年因工作事宜相互結識。二人相識僅一個月左右便開始產生經濟往來,直至李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之前,雙方始終保持頻繁的金錢接觸。在此期間,李某某以日常消費開支、就醫看病、求職周轉等多種理由,多次向報案人借款,累計借款金額共計70萬余元。事后,李某某雖就借款向報案人出具了書面借條,但因李某某自身經濟狀況出現變化,未能按期償還上述欠款。報案人多次向李某某催要還款均未果遂報警,本案由此案發。
二、對涉案款項的性質的法律分析
經辯護人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核實,并結合其提供的雙方部分微信聊天記錄等初步線索,本案涉案往來款項共計約70余萬元。結合犯罪嫌疑人的陳述、款項實際用途及借款時的具體理由,辯護人對該部分款項進行初步分類梳理,認為其中大部分款項,報案人并非基于錯誤認識交付,因此該部分款項的性質不應列為詐騙涉案金額,具體分析如下:
(一)用于日常開銷的款項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與報案人相識以來,長期在電競酒店包房住宿,期間因自身無力支付酒店房費時,多次向報案人借款用于繳納房費,對此事實,報案人系明確知情,且自愿出借資金用于支付該部分房費,不存在被欺騙、誤導的情形。
另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陳述,在雙方交往期間,其因旅游出行、住院治療、日常吃飯、購買飲品等產生的各類合理開支,均曾向報案人借款,報案人對上述各類消費場景及借款用途均明確知曉,且主動出借資金供李某某支付該部分費用。
綜上,該部分用于日常開銷的款項,報案人系在完全知情、自愿的情況下交付,并非基于李某某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而陷入錯誤認識后交付,無非法占有目的,該部分款項不應列入詐騙涉案金額。
(二)用于他人借款的款項
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陳述,本案涉案款項中,有近十萬余元系其受朱某某委托,向報案人借款后轉借該第三方。借款時,李某某雖隱瞞了朱某某性別,謊稱實際借款人系其女閨蜜,但需要明確的是,該實際借款人確系真實存在,并非李某某虛構,且李某某已向報案人如實披露了該借款人的真實姓名及借款用途,借款交付后,該部分款項均全部轉借至實際借款人,未被李某某挪作他用。報案人出借該部分款項的核心目的系幫助第三方,其對“存在真實借款人”這一核心事實并未產生錯誤認識,從主觀方面判斷,李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僅為中間轉借,未占有、揮霍、隱匿該筆資金,且始終認可債務、未逃避溝通,不符合詐騙罪非法占有之特征,故該部分轉借他人的款項,不應列入詐騙涉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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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專注于刑事辯護)
(三)購買虛擬貨幣
據犯罪嫌疑人所述,案涉款項中二十余萬元用于購買虛擬貨幣,其中部分借款是以銀行卡被鎖、找人辦事等理由向報案人進行借款。李某某獲取該部分資金后,全部用于購買虛擬貨幣,未用于個人奢侈消費、未轉移隱匿、未用于違法犯罪活動,資金流向清晰、用途可查,與詐騙罪中“非法占有、肆意揮霍”的典型行為存在本質區別。
李某某主觀上系將虛擬幣作為一種經營標的,意圖是彌補資金缺口、盡快償還欠款,不具有非法占有報案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屬于以“還款”為導向的經營性使用,而非以“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
區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關鍵,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是否存在虛假理由。李某某虛構理由的目的,是順利借到資金用于投資還款,并非為了騙取資金后拒不歸還,其行為僅違背民事誠信原則,屬于民事欺詐,未進入刑事犯罪評價范圍。
虛擬貨幣交易具有高波動、高風險特征,價格漲跌不受個人控制,屬于客觀商業風險。虛擬幣市場行情波動較大、投機行為風險極高導致李某某未能實現預期收益,進而無法及時償還該部分借款,該結果系李某某主觀上無法預見、無法控制的客觀風險所致,并非其故意拖延、拒絕還款。李某某自始至終未否認債務、未失聯、未逃避溝通,持續認可借款事實,充分印證主觀上無占有故意
此外,雙方長達近兩年的經濟往來中,資金長期由報案人向李某某單向、持續、自愿交付,足以說明報案人出借資金主要基于交往信任與幫助意愿,而非對借款理由的信賴,虛假理由及李某某的還款能力均未對出借行為產生決定性作用。同時,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應結合資金用途、還款意愿、還款行為綜合判斷,不能僅以虛構理由、未及時還款推定。李某某出具書面借條、始終保持溝通、未逃避催款、未隱瞞資金去向,未實施詐騙罪典型的逃匿、隱匿財產行為,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案例精神,即便存在虛構借款理由,只要用于經營、具有還款意愿、未逃避還款,就不能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即便李某某存在部分不實表述,也僅為民事欺詐,不滿足詐騙罪 “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的客觀要件,更無非法占有目的,該部分款項不應列入詐騙涉案金額。
綜上,李某某在借款過程中雖存在部分虛構借款理由的民事欺詐行為,但客觀上報案人并非基于錯誤認識交付財物,主觀上李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構成要件。雙方有借條、轉賬記錄、聊天記錄佐證,存在明確的債權債務合意,本案本質屬于民間借貸糾紛,不應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四)本案應當屬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結合本案全部事實及法律規定,辯護人認為,本案的本質系李某某與報案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而非刑事詐騙犯罪。具體而言,李某某雖以虛構的“卡被凍結”“找人辦事”等理由向報案人借款,客觀上實施了部分虛構事實的民事欺詐行為,但該行為的目的并非非法占有報案人的財產,其核心本意是通過虛擬幣經營獲取收益,進而償還全部借款,借款目的系經營所需,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核心構成要件,因此不構成詐騙罪。
從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來看,李某某與報案人之間存在明確的債權債務關系,有書面借條、微信聊天記錄、資金轉賬記錄等初步證據佐證,雙方就借款金額、借款事實達成了事實上的合意,完全符合民間借貸的核心特征。李某某未能按時償還借款,系民間借貸中的民事違約行為,而非刑事犯罪行為,報案人可通過與李某某協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合法民事途徑,主張自身債權,要求李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李某某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還款責任,而非刑事責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符合批準逮捕的條件。
犯罪嫌疑人屬初犯、偶犯,平時表現良好,沒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案件性質屬于非暴力性犯罪,沒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本案目前證據已經基本固定,犯罪嫌疑人不存在毀滅、偽造證據的可能性,且本案沒有同案犯,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不會發生串供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家屬自愿提供保證人或保證金作為擔保,確保犯罪嫌疑人認真遵守取保候審期間的法律規定。
綜上,懇請貴院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政策及寬嚴相濟的精神,對其不予批準逮捕。這既能使李某某充分認識到其行為的錯誤,又能使其盡早回歸社會、回歸家庭,這樣更有利于其改過自新。辯護人懇請貴院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
此致
某區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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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以法理賦能刑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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