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領域違法違規典型案例通報
(第三期)
為切實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出行安全與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規范引導作用,利川市交通運輸局選取2025年以來辦理的一批交通運輸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旨在以案為鑒,督促廣大交通運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依法依規經營,共同營造安全、有序、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現將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件一:牟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案
2025年10月27日,當事人牟某駕駛鄂 QD**T7小型普通客車搭載3人涉嫌從事道路旅客運輸非法經營,被利川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經立案調查查明,當事人牟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市交通運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處罰款壹萬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二:利川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提交虛假備案材料案
2025年10月17日,利川市某商貿有限公司教練員涉嫌未按照報備資料對機動車駕駛學員進行實地培訓,也未能提供相關教練員的一人一檔資料,被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現場依法責令限期整改但該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經立案調查查明,該公司存在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提交虛假備案材料的行為,市交通運輸局依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處罰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三:李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案
2025年12月4日,當事人李某駕駛鄂 QD9**18小型普通客車搭載4人涉嫌從事道路旅客運輸非法經營,被利川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經立案調查查明,當事人李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市交通運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處罰款壹萬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四:譚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案
2026年1月7日,當事人譚某駕駛鄂 QE**U8小型普通客車搭載7人涉嫌從事道路旅客運輸非法經營,被利川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經立案調查查明,當事人譚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市交通運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處罰款壹萬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五:胡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案
2025年12月19日,投訴人舉報稱2025年11月29日舉報人一行4人乘坐當事人胡某駕駛的鄂QF9**97號小型普通客車前往騰龍洞景區并支付車費,胡某涉嫌從事道路旅客運輸非法經營。經立案調查查明,當事人胡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市交通運輸局依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并處罰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六:張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案
2026年2月9日,當事人張某駕駛鄂 QG**33小型普通客車搭載6人涉嫌從事道路旅客運輸非法經營,被利川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經立案調查查明,當事人張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市交通運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處罰款壹萬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七:李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案
2026年2月9日,當事人李某駕駛鄂 QA**55小型普通客車搭載6人涉嫌從事道路旅客運輸非法經營,被利川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經立案調查查明,當事人李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市交通運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處罰款壹萬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八:出租汽車駕駛員任某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案
2026年3月8日,利川市某出租汽車公司駕駛員任某駕駛鄂 QDT**56 號巡游出租車搭載乘客從歐泰廣場到悅禧龍城,中途未經乘客同意拼客一人。經立案調查查明,當事人任某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市交通運輸局依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貳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九:出租汽車駕駛員張某拒載、途中甩客案
2026年3月14日,利川市某出租汽車公司駕駛員張某駕駛鄂 QDT**38 號巡游出租車途經利川火車站時,有3人上車,當事人張某謊稱要去接朋友,讓乘客下車另外打車拒載;2026年3月22日,張某駕駛鄂 QDT**38 號巡游出租車搭載乘客3人從清江半島到馬口橋加油站,因打表計價問題中途甩客。經分別立案調查查明,當事人張某其行為構成出租汽車駕駛員拒載、途中甩客的行為,市交通運輸局依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分別處罰款貳佰元整(200.00元)和罰款叁佰元整(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十:朱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案
2026年3月24日,當事人朱某駕駛鄂 QE**D2小型普通客車搭載1人涉嫌從事道路旅客運輸非法經營,被利川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經立案調查查明,當事人朱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市交通運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處罰款壹萬零柒拾元整(10070.00元)的行政處罰。
曝光不是目的,規范才是根本,執法部門在此再次提醒:請全市廣大群眾珍愛生命,拒乘“黑車”、“黑的”等非法車輛;請全體道路運輸市場從業人員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安全底線和守法意識,依法依規經營。
下一步,利川市交通運輸局將繼續保持高壓態勢,聚焦“兩客一危一貨”重點區域和突出問題,加大路面巡查與精準打擊力度,對全市交通運輸市場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我們歡迎和鼓勵社會各界及廣大人民群眾通過“12345”、“12328”等政務服務熱線平臺進行監督舉報,共同維護公平、安全、有序的交通運輸市場秩序,攜手共護出行安全。
利川市交通運輸局
2026年4月28日
來源:指間利川
編輯 | 呂 倩 審核 | 程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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