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張佳琦
一、裁判要旨
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是否具有獨創性,首先應當從是否獨立創作及外在表現上是否與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或具備最低程度的創造性進行分析判斷;其次應當從涉案文章的生成過程來分析是否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判斷及技巧等因素。在具體認定相關人員的行為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行為時應當考慮該行為是否屬于一種智力活動以及該行為與作品的特定表現形式之間是否具有直接的聯系。
二、基本案情
2019年5月9日,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取得證書號為軟著登字第3868479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登記的軟件名稱為“騰訊Dreamwriter軟件[簡稱:Dreamwriter]V4.0”,開發完成時間為2015年8月20日,首次發表時間為2015年9月11日,權利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權利范圍為全部權利。2019年5月13日,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許可方)向原告(被許可方)出具《騰訊Dreamwriter軟件及智能寫作系統知識產權許可書》,內容為:鑒于許可方作為騰訊Dreamwriter軟件V4.0(以下簡稱Dreamwriter)的開發者,對Dreamwriter智能寫作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授權軟件)享有著作權。現許可方授權被許可方在許可區域使用上述Dreamwriter智能寫作計算機軟件。被許可方在授權區域內享有授權軟件著作權非專有使用許可。許可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許可期限:2015年8月至雙方協商書面終止本許可書。
2018年08月20日,原告在騰訊證券網首次發表標題為《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 通信運營、石油開采等板塊領漲》的文章(以下簡稱“涉案文章”),涉案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
被控侵權行為:在工業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查詢www.wdzj.com的備案信息,顯示被告是網貸之家網站(域名為wdzj.com)的主辦單位。
2019年5月17日,經原告申請,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工作人員依據原告代理人確認的公證步驟使用公證處網絡及計算機進行了操作,該公證處于2019年5月24日出具了(2019)京方正內經字第03630號公證書。該次公證中與本案相關的主要內容為:在瀏覽器地址欄輸入“https://www.wdzj.com/hjzs/ptsj/20180820/745287-1.html”,鍵入回車鍵,瀏覽相關網頁,頁面顯示:“網貸之家”網站上發布了標題為《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 通信運營、石油開采等板塊領漲》的文章。經比對,該文章與原告在本案中主張權利的涉案文章的標題和內容完全一致。該文章末尾同樣標注: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庭審中,原告對涉案文章已經刪除的事實予以確認。
原告提交的“網貸之家”網站的相關網頁截圖顯示該網站“大家都在投”廣告欄展示了“和信貸”等金融產品的相關介紹和注冊直達按鈕。原告提交該證據以證明被告網站存在廣告投放,被告轉載涉案文章的目的在于吸引相關公眾瀏覽其網站以增加市場交易機會。
三、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涉案文章是否構成文字作品的關鍵在于判斷涉案文章的是否具有獨創性,而判斷步驟應當分為兩步:首先應當從是否獨立創作及外在表現上是否與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或具備最低程度的創造性進行分析判斷;其次,應當從涉案文章的生成過程來分析是否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判斷及技巧等因素。在具體認定相關人員的行為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行為時應當考慮該行為是否屬于一種智力活動以及該行為與作品的特定表現形式之間是否具有直接的聯系。涉案文章的創作過程與普通文字作品創作過程的不同之處在于創作者收集素材、決定表達的主題、寫作的風格以及具體的語句形式的行為也即原告主創團隊為涉案文章生成作出的相關選擇與安排和涉案文章的實際撰寫之間存在一定時間上的間隔。涉案文章這種缺乏同步性的特點是由技術路徑或原告所使用的工具本身所具備的特性所決定的。從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現形式與生成過程來分析,該文章的特定表現形式及其源于創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與安排,并由Dreamwriter軟件在技術上“生成”的創作過程均滿足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保護條件,法院認定涉案文章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法院同時認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團隊、多人分工形成的整體智力創作完成了作品,整體體現原告對于發布股評綜述類文章的需求和意圖,是原告主持創作的法人作品。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貸之家網站上向公眾提供被訴侵權文章內容,供公眾在選定的時間、選定的地點獲得的行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庭審中,原告確認被控侵權文章已經刪除,故對于其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再支持。對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法院已經依照《著作權法》的具體條款對騰訊公司予以救濟,不再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條件。因此,對騰訊公司主張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訴訟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四、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粵0305民初14010號民事判決:一、被告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人民幣1500元;二、駁回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五、典型意義
本案為全國首例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構成作品的生效案件,明確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獨創性判斷步驟并在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創作過程以及相關人工智能使用人員的行為能否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創作行為這個問題上做出了探析,具有一定的開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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