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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法擬鼓勵發展商保、推進生育保險擴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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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后,4月30日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全文,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5月29日。

第一財經記者注意到,草案二審稿在鼓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生育保險擴圍、醫保省級統籌等方面有多處修改。

草案二審稿明確“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意義何在?在規定商業健康保險方面,還有哪些條款可以細化?為何立法推進擴大生育保險覆蓋范圍?還有哪些內容建議寫入?

鼓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

醫療保障法草案于2025年6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初審,草案系統規定了醫療保障體系框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運行管理、優化醫療保障服務、強化監督管理等。

相較于2021年6月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的《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稿)》,草案一審稿引人注目的是,刪去了“健全高質量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國家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醫療救助為托底,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醫療救助等相互銜接、共同發展的醫療保障制度體系”的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社會法研究所所長、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婁宇告訴第一財經記者,上述條款契合了“醫療保障法”的名稱,即該法不僅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同樣也適用醫療保障領域各項制度的籌資運行、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價格管理、招標采購、醫藥服務、公共管理服務、監督管理等活動,同時也符合我國醫療保障領域的制度實踐,即將醫療保障作為一個有機的制度體系進行構建,注重制度之間的分工和銜接,發揮“1+1>2”的效果。草案一審稿并未寫入這些條款,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是一大遺憾。

草案二審稿相比一審稿的一大變化就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還在第二章“醫療保障體系”中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草案一審稿另一爭論焦點是,商業健康保險是否應該被納入法律并作專門規定。此前一審稿并未對商業健康保險作明確規定,僅在附則中提出“商業健康保險、與醫療保障有關的慈善捐贈、醫療互助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對此,草案二審稿有所回應,增加一條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與醫療保障有關的慈善捐贈、醫療互助等,滿足多樣化健康保障需求。

不過,草案二審稿針對商業健康保險的規定仍不詳細。婁宇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應當在法律中對哪些商業保險承擔社會保障功能,哪些承擔融資等金融功能予以區分,醫保行政部門在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研發、推廣、監管等事務發揮哪些作用,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間如何實現分工也應當在法律中有所體現。

明確省級統籌,促進連續參保

為進一步落實省級統籌要求,完善參保長效機制,草案二審稿中明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政府補助標準,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待遇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確定,或者指導統籌地區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同時,草案二審稿還規定國家優化參保服務,促進參保人員連續參保。

寫入上述條款的意義何在?

婁宇表示,按照社會保險法的安排,城鄉居民自愿參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給予參保補貼。近些年來,隨著醫療待遇水平的提高以及參保人健康意識的增強,保費費率持續升高,雖然財政也給予了相應的補貼,但是由于缺乏強制措施,斷保的現象時有發生,參保的行政成本也越來越高。

2024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發布,完善了籌資政策和待遇政策,產生了積極的效果。他表示,草案二審稿將上述政策通過立法的方式加以明確,能為政策的法治化和長效化實施創造條件。

“省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確定,或者指導統籌地區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確定的條款也與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的安排相一致。”婁宇表示。目前,全國已有20多個省份對醫保省級統籌進行了探索,出臺了相關文件。

提及生育保險擴圍,未見“長護險”

草案二審稿還進一步完善了生育保險有關規定,明確生育保險基金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合并建賬,并規定國家完善生育保險制度,推進擴大生育保險覆蓋范圍。

“生育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在參保、籌資、經辦、待遇等方面存在相似的制度安排,將兩個險種合并建賬有利于克服社會保險制度的‘碎片化’現象!眾溆钸表示,加強基金監管的力度,優化經辦服務,推進擴大生育保險覆蓋范圍,這對于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減輕參保人生育負擔具有積極的意義。

不過,當前草案二審稿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婁宇建議,患者大數據信息相關內容也應成為醫療保障法的特色內容。“患者大數據信息不僅可以應用于藥品研發創新、臨床診療、普通商業健康保險產品開發等商業領域,而且在確定醫藥產品政府指導價、醫保集中采購、目錄調整、發揮社會保障功能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研發等公共領域,也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大數據利用的合作主體和合作機制應當寫入這部法律中!

婁宇還建議在醫療保障法中寫入罕見病用藥支付的相關內容。

他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都規定了支持罕見病新藥研制的措施,以及罕見病用藥的優先審批手續和審批時限,國家醫療保障局近年來也發布多部指導性文件,優化罕見病藥品目錄準入程序,推進醫保目錄準入談判,建立健全“雙通道”購藥落地機制,提升罕見病用藥的保障水平。已經頒布的省級地方法規中都有關于罕見病籌資、用藥保障范圍談判機制和專門的定點醫療機構診療機制的條款。

“未來的立法中應當對這一問題有所回應,提高醫療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以及均等化實施,防止出現‘醫療移民’!眾溆畋硎。

此外,長期護理保險(下稱“長護險”)是否被納入醫療保障法也引發了一定爭論。長護險曾出現在2021年征求意見稿中,但在草案一審稿和二審稿中均未被提及。

婁宇此前建議,將長護險寫入醫療保障法,“雖然嚴格來說,長護險并非醫療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但其運行機制和主管職能部門與醫療保障項目有較多共通性,建議借此立法機會將該險種業已成熟的結構性制度寫入”。

草案二審稿未提及相關內容。在婁宇看來,將長護險寫入醫療保障法確實有難度,“長護險目前由各地醫保部門實施,在籌資、經辦、監管等方面與基本醫保有一定的相似性,是否是醫療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還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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