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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遇上官司,總覺得只要委托了代理人,自己就可以不用出面,尤其是民間借貸、家事糾紛這類案件,要么怕和對方撕破臉,要么覺得沒必要親自跑法院,甚至收到法院傳票也始終避而不見。不少人以為打官司找了代理人就不用自己露面,直到收到《當事人本人到庭令》這份文書,才明白不是所有情況都能讓別人代勞。如果你收到了法院發出的這份文書,一定要高度重視,它和普通傳票不一樣,有著極強的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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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本人到庭令》有著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同時可以要求當事人簽署據實陳述的保證書。這份文書,就是把紙面法律規定落到實處的司法舉措,專門針對案件關鍵事實只有當事人本人能說清、代理人無法準確陳述的情況,常見于民間借貸、撫養權變更、繼承等事實細節復雜、人身屬性較強的案件中。
收到《當事人本人到庭令》后仍拒不到庭,將直接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很多人不知道,哪怕你已經委托了全權代理的律師,只要法院發出了這份到庭令,就必須本人親自到場接受詢問。如果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沒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法院會直接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大概率會面臨敗訴風險。除此之外,若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陳述,還會面臨罰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司法懲戒。
司法實踐中,這份到庭令已經成為查清案件事實、化解矛盾的重要工具。湖南郴州中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朋友間多年有多筆資金往來,換借條后雙方對借款金額產生爭議,兩次開庭雙方或僅委托代理人出庭,或一方避而不見,代理人對轉賬細節、利息結算等關鍵事實陳述不清,案件事實始終無法固定。法院依法向拒不到庭的當事人發出首份到庭令,最終雙方本人到場,當庭對賬厘清了借條的真實情況,達成調解后快速履行,多年的朋友矛盾就此化解。濟南長清法院在審理一起撫養權變更糾紛時,針對被告多次傳喚拒不到庭的情況,發出到庭令督促其本人到場,查清了雙方的撫養條件與真實意愿,最大程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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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多地法院都在推廣這項制度,核心就是為了破解當事人消極應訴、虛假陳述導致的事實查明難問題,既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審理,也推動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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