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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權:法律留給“人”的那道靈活門
打官司的人,常常看到判決書里出現兩個字——“酌定”。可是翻遍整部法律,也找不到一個公式告訴你違約金該算多少錢、精神損失該賠幾萬塊、什么叫“合理期限”、什么叫“重大過失”。立法者心里很清楚:條文寫得太死,等于讓法律在千變萬化的現實面前自縛手腳。
所以,自由裁量權不是法律故意給法官留的“后門”,恰恰相反——它是法律承認自己不可能窮盡一切情況,把最后那一段路交給了人。
為什么說自由裁量權反倒是一種“智慧”?
很多人覺得,法律應該像一把尺子,刻度精確,量出來什么就是什么。但現實中,能精確刻度的東西往往是最簡單的。比如,法律寫“顯著低于市場價格”,到底低多少才算“顯著”?賣房和賣菜,能用一個比例套嗎?如果硬要一刀切,反而制造了不公。再比如證據認定。一段對話記錄,一方說這是承諾,另一方說這只是客套。雙方各執一詞,誰能還原當時說話時的語氣、表情、上下文?這時候,沒有哪個智能系統能替你判斷——只能靠一個中立者憑經驗和常理來權衡。
還有賠償金額的裁量。一位做小生意的當事人因為合同被違約,損失算不清,證據不夠全,但明擺著吃了虧。如果法律說“沒有精確損失證明就一分不賠”,吃虧的人只能咽下去。法官在這時候用裁量權酌情支持一部分,恰恰是在填補證據和事實之間的那條溝。
還有一些新型糾紛——比如數據權益歸屬、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到底歸誰——法律壓根沒來得及規定,但糾紛已經擺在了桌上,法官不能等人把法立好了再判。拒絕裁判本身就意味著讓矛盾無限擱置,這對當事人來說比一個不完美的判決更糟糕。
但換個角度看,這把“靈活門”也可能夾到人。
近年來,被輿論反復提及的“小過重罰”,根源就在于裁量的分寸出了問題。罰款的上下限之間,差了十倍甚至幾十倍,往上靠還是往下靠,直接決定一個小攤販還能不能活下去。裁量權行使不當,未必是法官或執法人員故意偏袒,有時是忽視了當事人的實際承受能力,有時是機械套用了內部考核的壓力,有時僅僅是沒走到現場去看一眼——罰單背后的那個家庭到底什么情況。 這也是為什么近年來各地法院越來越強調“過罰相當”和比例原則,要求裁量必須有充分理由,不能“憑感覺”。
還有一類情況更隱蔽。面對同一類案子,不同的經辦人裁量尺度不一致,張三的案子賠了五萬,李四案情差不多只賠了兩萬。這種“同案不同判”對當事人信任的消耗,比敗訴本身更嚴重。 不少當事人輸掉官司后的憤怒,不完全是結果不理想,而是覺得“為什么偏偏在我這里就變了尺度”。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持續通過指導性案例和裁量基準制度來收緊這道門檻,目的就是讓裁量有跡可循,而不是各行其是。
說到底,自由裁量權是用人性和經驗的溫度,去熨平法律條文不可避免的褶皺。 它需要一個既看得懂法條、也看得見人心的人來行使——承認法律的不足,恰恰是法律走向成熟的標志。當然,溫度的對面是邊界。這些年推行的裁量基準制度、類案檢索機制,都是在給這把“靈活門”加一把鎖——你可以開,但必須有理由、有記錄、有審查。對普通人來說,它本質上是一種在法律觸及不了的地方主持公道的善意。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的指導意見》(2026);最高院再審案例:自由裁量權行使須在法律原則和規則范圍內(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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