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可不是征收方能以公共利益為由,就想怎么推進就能怎么推進的,首先需要完全落實前期的征收工作,在落實了具體的征收前置工作后,也仍然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推進之后的征收工作,即要以書面的形式來落實自己最終的補償職責,再次,告知廣大被征收人征收方與此次征收相關的征收信息。因此,在遇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之后,被征收人在征收過程中,要審查有沒有以下幾份文件,如果沒有,作為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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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文件,書面的補償安置協議
我們一直在說,征收方在履行了前期的征收程序之后,就需要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溝通,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的,則需要簽訂一式兩份或三份的補償安置協議,并將所有的補償事項均需要落實在補償安置協議中。補償安置協議是征地拆遷中不能缺少的一份文件,且被征收人手里也要持一份補償內容都明確、合理的安置協議。
對于征收方沒有提供書面的補償安置協議,只是口頭上承諾了補償事宜,那么,這肯定是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被征收人此時可以要求征收方提供書面的補償安置協議,若征收方拒絕,被征收人則要注意,事后有可能會出現征收方反悔不履行承諾的情況。
第二個文件,征地批復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征收方在與被征收人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且落實了補償職責之后,其則需要根據所占用土地的情況,向有權批準征地的部門提出征地的申請。一般情況下,如果征收項目符合相關的規劃或者是計劃,且征收方也履行了前期的征收工作,那么,有關部門會依法作出征地批復文件,同意征收方占用土地的申請。
征地批復是一份非常關鍵的文件,其有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如果征收方拿到了該征地批復文件,那說明征收方可以照常推進征收工作,且也說明其履行了征收程序,按照規定(約定)落實了補償職責。但實踐中,仍然存在沒有拿到征地批復就實際占用土地的情況,所以在遇到土地征收后,即使征收方履行了前期的征收工作,被征收人也要審查有沒有征地批復文件。一般在獲得征地批復后,需要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有的則只會在網上公布),如果沒有,那有可能征收方的征地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
第三個文件,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也是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時,征收方需要依法主動公開的一份文件。征收方在向有關部門申請征地后,若拿到了征地批復文件,那么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則需要在征收范圍內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告知廣大被征收人的征收范圍、征收主體、征收目的等等事項。
土地征收公告與土地征收預公告,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意義卻完全不相同。土地征收公告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果被征收人認為土地征收不合法,則是可以針對該文件啟動法律程序的,但是土地征收預公告則沒有法律效力,只起著一個告知的作用。因此,在遇到土地征收后,被征收人一定要審查有沒有土地征收公告,若征收方沒有在征收范圍內主動公開這個文件,那原則上來說,征收程序也不符合法律法規。
第四個文件,征收決定
征收決定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征收方需要依法主動公開的一份文件。根據590號令中的規定,征收方在完成房屋現狀調查、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等前期的一些征收工作之后,則需要在征收范圍內將征收決定予以公開,該文件中一般會明確具體的征收范圍、征收主體等事項,同時也會附帶補償安置方案。
所以,對于被征收人來說,一定要在征收中審查有沒有征收決定,如果沒有,只有一份補償安置方案,原則上違反了法律法規。作為被征收人,在沒有看見征收決定的情況下,那么就需要隨時收集相關的證據,為以后維權做準備。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征地拆遷與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以上幾個文件是征收后期一定要由征收方公布的,尤其是補償安置協議,如果征收方沒有提供書面的協議,或者是沒有依法主動公開征地批復等,從法律層面來說,肯定是違反了法律法規,作為被征收人則可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并向有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對于征收方遲遲不予公開的,可以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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