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沒有遇到剛訂完酒店就突發狀況想退訂,卻被客棧以 “超過限時取消時間” 為由拒絕全額退款的情況?
最近魯某就遭遇了這樣的糟心事,最終法院的判決給廣大消費者和商家都敲響了警鐘。
魯某通過某在線旅游服務平臺,提前14天預訂了某客棧 “十一黃金周” 的三天兩晚客房,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費1281元。預訂訂單的首頁醒目標注著一條關鍵條款:“預訂成功30分鐘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額預付款”。
本以為預訂流程順利,沒想到魯某后續未能購買到前往目的地的車票。情急之下,魯某在客房預訂成功僅兩小時后,就第一時間在線申請退訂,同時要求客棧全額退還1281元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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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某客棧卻堅決拒絕退款,理由直指訂單上的 “30分鐘限時取消” 條款 —— 魯某的退訂申請已經超出了這個時間限制,按照約定,只能扣除全額預付款。
協商無果后,魯某無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客棧退還全部房費。最終,法院判決客棧向魯某退還1000元房費。
為什么客棧的 “限時取消” 理由沒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首先明確,魯某與客棧通過在線預訂方式達成一致,雙方構成旅店服務合同關系。而案件中爭議的核心,就是訂單里的 “預訂成功30分鐘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額預付款” 這一格式條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法院指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該格式條款無效。
本案中,雖然客棧在訂單首頁對該條款進行了提示,但結合實際情況來看:魯某是在預訂成功2小時后申請退訂,距離 “十一黃金周” 入住還有整整14天。此時,客棧完全有充足的時間和合理的市場條件,對這間客房進行二次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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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強行按照 “30分鐘后取消即扣全額” 的條款執行,就會不合理地加重魯某的責任,讓魯某為客棧并未產生的實際損失買單,明顯違背公平原則。因此,該格式條款因不公平而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最終,法院以客棧的實際損失為基礎,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魯某退訂是否影響二次銷售、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判決客棧退還1000元房費,既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兼顧了商家的合理利益。
這個案例的核心,是《民法典》中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的定義與提示說明義務】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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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的無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訂酒店遇突發狀況,如何維權更高效?
無論是節假日訂房,還是日常預訂服務,遇到退訂糾紛時,掌握這幾個技巧能幫你快速維權,避免損失:
1、第一時間留存證據!保留預訂訂單截圖、支付記錄、與商家的溝通記錄(尤其是商家拒絕退款的理由)、退訂申請記錄等,這些都是維權的關鍵證據,缺一不可。
2、先協商,再維權,明確法律依據!先和商家溝通,說明《民法典》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指出其條款不合理之處。如果商家拒絕,可向在線平臺客服投訴,要求平臺介入協調。
3、協商不成,果斷走法律途徑!涉及金額不大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或申請支付令。本案中魯某通過訴訟維權,法院也基于公平原則做出了合理判決,說明法律會支持消費者的正當訴求。
訂房時多留意關鍵條款!預訂前仔細查看取消政策、退款規則、限時時間等重要條款,避免因疏忽陷入被動;如果發現明顯不合理的 “霸王條款”,可拒絕預訂,倒逼商家規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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