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區政府公開了觀山湖區“1·18”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曝出區住建局工作人員因該起火災被建議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我看過完整報告后,有點小驚詫。
2026年1月18日15時05分許,位于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E區14棟2單元701號發生火災,受災戶1戶,過火面積約12平方米,事故造成2人死亡,火災直接經濟損失約208776.21元。事故調查組認定起火原因為室內的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堆放的可燃物所致。
調查報告認定物業公司、消防維保企業存在問題,對單位和相關人員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物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謝某和項目主管梁某涉嫌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同時認定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消防救援大隊、街道辦事處等監管履職存在問題。
令人驚詫的是,調查報告提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人員周某某,負責物業行業領域消防工作,對物業行業領域突發事件信息掌握不及時,區住建局直到當日21時許才知曉火災信息,建議移交區紀委區監委進行處理。
據我了解,國內以這個理由問責公職人員的,此為首例。
有同事認為對區住建局工作人員周某某的處理建議過重,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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