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信技術從2G到5G的迭代演進中,標準必要專利(SEP)已成為全球科技競爭的核心戰場。與一般專利糾紛不同,這類案件的核心爭議通常并非侵權認定本身,而在于如何確定符合“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原則的許可條件。
IPR Daily獲悉,2026年5月1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重慶一中院”)就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通訊”)與三星電子株式會社之間(以下簡稱“三星電子”)之間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該案系中國法院在跨國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費糾紛中作出的又一標桿性判決。
判決結果:三星電子一次性支付7.31億美元凈許可費
據悉,三星電子與中興通訊曾于2021年7月簽署一份為期三年的專利許可協議(以下簡稱《2021年協議》)。2023年6月,雙方就續簽該協議展開正式談判。在長達一年半的磋商過程中,因雙方專利許可報價差距過大,續簽談判最終破裂。
隨后,雙方在全球多個司法轄區展開了大規模法律博弈,形成多線對壘的訴訟矩陣。三星電子在英國、德國、美國、中國等地提起專利侵權、反壟斷及許可條件訴訟;中興通訊亦在德國、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巴西、中國等地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此外,三星電子曾向歐洲電信標準化協會(ETSI)投訴中興通訊違反FRAND義務,后因德國法院頒發初步禁令而撤回投訴。
北京時間5月1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雙方全球交叉許可條件作出裁決:許可標準為2G-5G無線通信標準;許可專利為雙方擁有和有權許可的2G-5GSEP;許可產品為雙方移動終端及基礎設施設備(排除6G及以上);三星電子向中興通訊一次性支付凈許可費7.31億美元。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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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國法院的裁決外,英國、德國法院近期也先后披露了針對雙方許可費的測算結果與參考結論。其中,德國法院裁定中興通訊專利組合的許可費最高為7.98億美元,而英國法院裁定的專利許可費金額僅為3.92億美元。
判決解析:案件核心裁判要點梳理
縱觀中、英、德作出的裁決結果,可見不同司法轄區在標準必要專利案件審理中對FRAND原則的釋義口徑、全球許可費率的測算邏輯等均存在明顯差異。在全球SEP司法裁判規則尚未完全統一的背景下,重慶一中院展現了獨立的裁判邏輯與許可條件認定標準,其判決要點值得深入辨析。
(1)可比協議
受此前特殊環境影響,中興通訊在與三星電子在簽署《2021年協議》時,曾作出較大商業讓步。續簽談判中,三星電子主張沿用原有合作定價慣例,認為《2021年協議》系本案最具參考性的可比許可協議。中興通訊則提出,舊協議定價已明顯低于合理市場水平,且協議并未涵蓋5G標準必要專利,應當按照當下公允FRAND規則重新估值定價。
此外,雙方在本案中所主張的可比協議還包括《中興通訊蘋果2020年協議》《三星電子愛立信協議》《三星電子諾基亞協議》《三星電子交互數字協議》。
最終,重慶一中院經審理明確,以《2021年協議》作為2G-4G專利許可的可比協議,以《三星電子諾基亞協議》作為5G專利許可的可比協議。
法院作出該認定的理由如下:其一,重慶一中院認可《2021年協議》在許可范圍中明確排除了5G標準。協議中提及的“純5G功能”相關定義,其真實意圖在于確保4G專利許可的完整性,僅能反映2G至4G的專利價值,無法為5G定價提供有效參考。盡管中興通訊認為該協議因受特定歷史背景影響而不可比,但在訴訟過程中作出讓步,同意將其2G-4G部分的拆解費率適用于新協議。
其二,重慶一中院認為中興通訊與諾基亞、愛立信同屬高度同質市場主體,業務模式相近,且均位列全球SEP聲明數量前十;第三方行業報告亦顯示三家企業的專利必要率基本持平。因此,法院選取談判環境公允、合作主體業務屬性相近、專利組合規模相當的《三星諾基亞協議》,作為本次5G專利部分的最優可比協議。
(2)5G行業累積費率(A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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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采用自上而下法測算,5G專利費率受多重因素影響,包括5G標準行業累積許可費率、雙方5G SEP占比、2G-5G技術價值貢獻權重、區域綜合價格折扣等。其中,5G標準行業累積許可費率是本案雙方爭議的核心焦點。
審理中,重慶一中院采信中興通訊經濟學專家采用的特征價格回歸模型。該模型依托2019至2029年全球智能手機銷售數據,納入屏幕、處理器、攝像頭、品牌、銷售地區、時間周期等40余項影響因素,測算出5G通信功能在整機售價中的價值貢獻占比,其穩健性檢驗顯示5G系數為13.83%。
基于上述模型,重慶一中院確立了不同階段的費率標準:2024年至2029年,結合司法實踐中公認的4G行業累積費率區間(6%—8%),以及4G與5G手機平均售價比值(39.16%),法院最終核定此期間的5G行業累積費率為7.8%—8.5%。而針對2019—2023年處于5G商用初期階段,重慶一中院考量并尊重中興通訊的讓步意愿,適用了較低的累積費率區間4.341%—5.273%。
法院同時明確,過往判例中認定的5G累積費率(4.341%—5.273%)僅適用于個案場景,并未形成統一行業通用標準,不能直接作為本案裁判依據。此外,三星電子雖對模型穩定性、地區價格折扣等提出抗辯,但因缺乏詳實的數據與論證支撐,法院未予以采信。
(3)FRAND許可費率
在FRAND專利許可費率的綜合認定上,重慶一中院并未單一依賴某種測算方法,而是綜合運用自上而下法與可比協議法交叉佐證、聯合判定。
針對2G—4G許可部分,重慶一中院采用可比協議法開展測算,將《2021年協議》作為雙方適用的可比基準協議,通過條款拆解得出4G多模專利費率,并結合雙方專利實力的動態變化作出相應調整。
針對5G許可部分,重慶一中院同時采用自上而下法與可比協議法進行結果互驗:一方面,運用中興通訊經濟學專家提出的特征價格回歸模型測算5G行業基準累積費率并據此進行計算;另一方面,將三星電子與諾基亞簽署的專利許可協議作為可比參照協議進行對標校驗。
其中,在自上而下法的測算中,重慶一中院明確了以下關鍵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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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自上而下法測算,三星電子應付一次性專利許可費區間為7.17 億—7.87億美元;可比協議法雖未對外披露具體測算數值,但其測算結果同樣高于中興通訊主張的7.31億美元報價。重慶一中院最終認定,中興通訊提出的報價處于公允FRAND合理區間內,據此判令三星電子一次性支付該筆費用,款項涵蓋2024—2029年全球交叉許可費,以及2019—2023年5G專利歷史許可費用。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駁回了三星電子經濟學專家提出的“三重加權”模型(地區專利實力、多模權重、產品銷售加權),指出其存在明顯缺陷:僅考慮銷售地而忽略生產地,測算邏輯存在偏誤;在計算地區專利實力時,分子、分母統計口徑不統一;核心假設(跨代際專利實力之比等于許可費率之比)以所有代際行業累積費率相同為前提,與行業實踐相悖,不具備司法采信價值。
結 語
本案是中國法院在跨國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費糾紛中作出的又一標桿性判決。
在許可費率認定方法中,重慶一中院同步運用自上而下法與可比協議法交叉驗證,對特征價格回歸模型等專業經濟學測算工具開展細致審查并依法采信,充分體現了裁判方法的科學性與審慎性。在可比協議篩選方面,重慶一中院清晰地揭示了因談判地位失衡、簽約背景扭曲所導致的“假性可比協議”,堅持選擇談判環境清潔、主體業務、專利規模相似的協議作為參照,具有較強的示范意義。此外,重慶一中院對5G行業累積費率的個案認定、對過往豁免及不訴承諾條款的價值拆分,亦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益參考。
在全球標準必要專利訴訟日益激烈的背景下,該判決彰顯了中國法院維護公平競爭、善意談判與合理許可秩序的司法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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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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