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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26年第10號公告《關于修訂部分稅務執法文書的公告》,對現行稅務執法文書進行全面修訂,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訂全部是稅務機關使用的執法文書,企業財務無需填報、無需制作,只需要學會識別、核對、簽收、配合、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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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發布
2026年第10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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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行時間:2026年6月1日起
2.發文目的:落實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要求,統一執法文書格式,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適配電子送達
3.同時廢止:
國稅發〔2005〕179號
2015年第98號
2021年第23號
2025年第13號
上述文件附件對應文書一律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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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到底修訂了哪些文書?
本次一共新增3種、修訂7種,全部由稅務局出具,企業只負責接收。
(一)新增3種文書(稅務稽查不使用)
1. 稅務檢查審批表
用途:稅務機關內部事前審批用,企業不會收到
規則:凡檢查必審批,一事一批;緊急情況可先檢查后補辦
2. 稅務檢查情況記錄表
3. 稅務檢查情況記錄表(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適用)
用途:檢查結束后記錄事實結果,企業會收到并需簽字確認
適用:稅務稽查以外的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社保費檢查、涉稅專業服務檢查
(二)修訂7種文書(企業最常收到)
稅務檢查通知書
稅務檢查通知書(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適用)
社會保險費檢查通知書
申請稅務人員回避審查決定書
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
詢問(調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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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收藏!新版執法文書樣式及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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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1.本審批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設置。
2.適用范圍:稅務檢查人員在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及人員實施稅務檢查,或對用人單位開展社會保險費檢查時使用。
3.凡檢查必審批。原則上一事一批,應當事前審批,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的,應當及時報告并補辦手續。
4.日常檢查是稅務機關依據法律規范的要求,對不特定檢查對象或者不特定事項實施的檢查。專項檢查是針對某一地區、領域的突出問題,履行批準、備案、公布程序實施的檢查。
5.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風險掃描等掌握新的涉稅費違法線索、再次發現稅費款流失風險,或者審計調查取證、異地協助調查、執行國際條約等開展稅務檢查的,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檢查頻次一欄可不填寫具體內容。
6.檢查事項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包括風控核查、反避稅調查、涉稅專業服務執業情況檢查、社會保險費檢查等工作(稅務稽查可根據工作實際使用《稅務稽查立案審批表》)。
7.檢查地點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能明確地址的填寫詳細地址,可能涉及多個場所的可概括性描述(如某公司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貨物托管處)。
8.檢查方式主要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方式包括查閱復制資料、詢問、現場檢查(勘驗)等;非現場檢查方式包括視頻連線等。
9.稅務檢查審批表由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批準,不得僅由內設機構負責人批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由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10.本審批表為A4豎式,一式一份,裝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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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如被檢查人認為稅務檢查人員與檢查工作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可以申請回避。是否同意回避的決定將在3日內作出并告知,回避申請審查期間不停止稅務檢查。
被檢查人有權監督稅務檢查工作全過程,如認為稅務檢查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投訴舉報、依法獲得救濟。
使用說明:
1.本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九條設置。
2.適用范圍:稅務檢查人員在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施稅務檢查時使用。
3.本通知書抬頭填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名稱或者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納稅人識別號代替。
4.“決定派等人”橫線處至少填寫兩人姓名及稅務檢查證號。
5.檢查方式主要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方式包括查閱復制資料、詢問、抽樣(采樣)、現場檢查(勘驗)等;非現場檢查方式包括視頻連線等。稽查局使用本文書時,可不填寫具體檢查方式,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采取各種檢查手段。
6.檢查地點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能明確地址的填寫詳細地址,可能涉及多個場所的可概括性描述(如某公司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貨物托管處)。
7.本次檢查屬于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的填寫本通知書第二段內容,屬于個案檢查的填寫本通知書第三段內容。稽查局使用本通知書,可不填寫第二段和第三段內容。
8.本通知書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并使用。
9.文書字號設為“檢通”,稽查局使用設為“稽檢通”。
10.本通知書為A4豎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對象,一份裝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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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涉稅專業服務執業情況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如被檢查人認為稅務檢查人員與檢查工作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可以申請回避。是否同意回避的決定將在3日內作出并告知,回避申請審查期間不停止稅務檢查。
被檢查人有權監督稅務檢查工作全過程,如認為稅務檢查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投訴舉報、依法獲得救濟。
使用說明:
1.本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九條,《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設置。
2.適用范圍:稅務檢查人員在依法對涉稅專業服務執業情況進行檢查時使用。
3.本通知書抬頭填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或人員名稱或者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納稅人識別號代替。
4.“決定派 等人”橫線處至少填寫兩人姓名及稅務檢查證號。
5.檢查方式主要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方式包括查閱復制資料、詢問、抽樣(采樣)、現場檢查(勘驗)等;非現場檢查方式包括視頻連線等。
6.檢查地點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能明確地址的填寫詳細地址,可能涉及多個場所的可概括性描述(如某公司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貨物托管處)。
7.本次檢查屬于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的填寫本通知書第二段內容,屬于個案檢查的填寫本通知書第三段內容。
8.本通知書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并使用。
9.文書字號設為“檢通”。
10.本通知書為A4豎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對象,一份裝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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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社會保險費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社會保險費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社會保險費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如被檢查人認為稅務檢查人員與檢查工作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可以申請回避。是否同意回避的決定將在3日內作出并告知,回避申請審查期間不停止社會保險費檢查。
被檢查人有權監督社會保險費檢查工作全過程,如認為社會保險費檢查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投訴舉報、依法獲得救濟。
使用說明:
1.本通知書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設置。
2.適用范圍:稅務檢查人員在依法對用人單位實施社會保險費檢查時使用。
3.本通知書抬頭填寫用人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納稅人識別號代替。
4.“決定派 等人”橫線處至少填寫兩人姓名、人數及稅務檢查證號。
5.檢查方式主要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方式包括查閱復制資料、詢問、現場檢查(勘驗)等;非現場檢查方式包括視頻連線等。
6.檢查地點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能明確地址的填寫詳細地址,可能涉及多個場所的可概括性描述。
7.本次檢查屬于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的填寫本通知書第二段內容,屬于個案檢查的填寫本通知書第三段內容。
8.本通知書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并使用。
9.文書字號設為“社檢通”。
10.本通知書為A4豎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對象,一份裝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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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1.本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設置。
2.適用范圍: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當事人認為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稅務人員在進行社會保險費檢查時,當事人認為稅務人員與用人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檢查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稅務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做出審查決定時使用。
3.被申請人應填寫姓名及稅務檢查證號。
4.本通知書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并使用。
5.本通知書為A4豎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一份裝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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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1.《現場筆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第三十條,《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八條以及《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設置。
2.適用范圍:稅務稽查人員或者其他稅務執法人員依法進行實地調查、實施查封(扣押)或者實施凍結存款,就與案件事實確認等相關的現場執法情況、違法事實等事項進行當場客觀記載時使用。
3.本筆錄應當在現場檢查時當場制作,不能事后補充制作。
4.本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書寫工具書寫,也可使用計算機記錄并打印,并保證字跡清楚。
5.本筆錄主頁上方設定的內容應當逐項填寫。若當事人為單位的,寫明單位名稱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時間”項應當完整填寫起止時間,并具體到“分”。“執法人員”項應填寫姓名及稅務檢查證號。
6.本筆錄主體部分內容應當按照紀實、敘述的寫作要求,客觀、真實、全面地反映現場的實際所見、所聞情況,并避免對有關情況、內容進行評判、推斷。
7.“現場情況記錄”一般包括現場執法的經過、現場執法主要情況,并可根據需要附繪制的圖樣、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明材料。填寫應當注意如下內容:
(1)應當記錄執法人員(兩人以上)進入現場時出示稅務檢查證、《稅務檢查通知書》《稅務檢查通知書(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適用)》或《社會保險費檢查通知書》情況;
(2)應當記錄查封、扣押財產,或者凍結存款等稅收執法文書的送達情況。
(3)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稅務行政執法行為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享有的權利等事項。
(4)應當記錄執法現場相關人員姓名、身份、職務以及相關證件等情況,現場檢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場。
(5)應當記錄現場執法的過程。過程記錄應當詳略得當,對與具體執法關聯性不大的內容,可以簡要描述;對與執法直接相關的內容和過程,應當盡可能詳細記載;記錄是否存在陳述申辯情況。記錄可以采取先總體后具體、先概括后詳細的方式進行,并對現場人員的活動狀況進行記錄。如:可以首先簡要描述現場的總體環境狀況、方位地點,然后再具體到需要重點檢查的方位、地點;可以首先從現場總體分布、相關物品擺放,然后具體到物品數量,包裝標簽及現場痕跡等。記錄完成后頁面有空白的,應當注明“以下空白”。
(6)應當記錄現場執法所采取的措施,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的來源、出處、名稱、數量以及采集、抽樣過程等情況;采取拍照、繪圖的,還應當記錄現場拍照的內容、數量、繪制現場圖的種類、數量、繪制時間、方位以及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
(7)實地執法結束時,應當將筆錄交當事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筆錄有修改的,應當由當事人在改動處簽名、捺指印或者蓋章確認;核對無誤后,由當事人在尾頁結束處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者向我宣讀過),與現場情形相符”,并逐頁簽章。當事人經通知不到場或者拒絕在現場筆錄上簽章的,執法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有第三方人員在現場的,可由其簽名見證,并填寫姓名、職務。
(8)檢查過程同步音像記錄的,相關音像資料應當一并歸檔。
8.文本內容為示例,使用時文本內容應包含示例中的相關要素,其中“稅務執法主體”“當事人、具體事由”“申辯內容”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9.本筆錄為A4豎式,一式一份,裝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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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1.《勘驗筆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以及《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設置。
2.適用范圍:稅務稽查人員或者其他稅務執法人員就與案件事實確認相關的物品、現場進行勘查、測定、檢驗,并對勘驗過程、結果予以客觀記錄時使用。
3.本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書寫工具書寫,也可使用計算機記錄并打印,保證字跡清楚。
4.本筆錄主頁上方設定的內容應當逐項填寫。若當事人為單位的,寫明單位名稱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時間”項應當完整填寫起止時間,并具體到“分”;“現場指揮人”項填寫由稽查局局長或者案件負責人指定的勘驗現場負責人。“勘驗人員”項應填寫姓名及稅務檢查證號。
5.本筆錄主體部分內容應當按照紀實、敘述的寫作要求,客觀、真實、全面地反映現場的勘驗情況,并避免對有關情況、內容進行評判、推斷。
6.“勘驗情況記錄”一般包括勘驗的過程、勘驗主要情況,并可根據需要附繪制的圖樣、照片、復制的模型材料和錄像等其他證明材料。填寫中注意如下內容:
(1)應該記錄執法人員(二人以上)和勘驗人員進入現場時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稅務檢查通知書(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適用)》或《社會保險費檢查通知書》,說明檢查內容,告知當事人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享有的權利等事項。
(2)應當記錄勘驗現場相關人員姓名、身份、職務以及相關證件等情況,現場勘驗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場。
(3)應當記錄勘驗的過程、結果。
(4)應當記錄勘驗過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的來源、出處、名稱、數量,以及采集、固定過程等情況;采取拍照、繪圖的,還應當記錄現場拍照的內容、數量、繪制現場圖的種類、數量、繪制時間、方位以及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記錄是否存在陳述申辯情況。記錄完成后頁面有空白的,應當注明“以下空白”。
(5)勘驗結束時,筆錄應當由勘驗人員、在場相關人員簽名,并告知當事人勘驗的事實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當事人要求重新勘驗,理由充分的,應當重新勘驗。
(6)實地執法結束時,應當將筆錄交當事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筆錄有修改的,應當由當事人在改動處簽名、捺指印或者蓋章確認;核對無誤后,由當事人在尾頁結束處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者向我宣讀過),與現場情形相符”,并逐頁簽章。當事人經通知不到場或者拒絕在現場筆錄上簽章的,執法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有第三方人員在現場的,可由其簽名見證,并填寫姓名、職務。
(7)勘驗過程同步音像記錄的,相關音像資料應當一并歸檔。
7.文本內容為示例,使用時文本內容應包含示例中的相關要素,其中“稅務執法主體”“當事人、具體事由”“申辯內容”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8.本筆錄為A4豎式,一式一份,裝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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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1.本筆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八條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設置。
2.適用范圍:檢查人員在詢問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涉稅費情況時使用。
3.本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書寫工具書寫,也可使用計算機記錄并打印,保證字跡清楚。
4.本筆錄主頁上方已設定的內容應逐項填寫,“詢問(調查)人”項應填寫姓名及稅務檢查證號。
5.本筆錄的正文部分采用問答形式。在筆錄的起始部分,稅務檢查人員應表明身份,并明確告知被詢問(調查)當事人法定義務與法定權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接受稅務機關詢問(調查)的法定義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要求詢問(調查)人員回避的法定權利。
6.記錄詢問(調查)的內容要真實、準確、詳細、具體,不能隨意取舍。重要情節要盡量記下原話,以保持其原意不變。對于被詢問(調查)人所提供的每一事實或情節,應當記明來源。對證人提供的物證、書證,要在記錄中反映出來并記明證據的來源。詢問人出示證據提問,也必須寫明出示何物。
7.詢問(調查)結束,應當將筆錄交被詢問(調查)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筆錄有修改的,應當由當事人在改動處簽名、捺指印或者蓋章確認;核對無誤后,由當事人在尾頁結束處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者向我宣讀過),與我說的相符”,逐頁簽章、捺指印,并在騎縫處押印;被詢問(調查)人拒絕的,應當注明。見證人到場見證的,應當填寫姓名、職務,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最后,詢問(調查)人、記錄人要簽署日期并簽名,詢問(調查)人與記錄人簽名不得相互代簽。
8.記錄完成后頁面有空白的,應當注明“以下空白”。
9.文本內容為示例,使用時文本內容應當包含示例中的相關要素,其中“稅務執法主體”“當事人、具體事由”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10.本筆錄為A4豎式,一式一份,裝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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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1.本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設置。
2.適用范圍:檢查人員在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稅務檢查(稽查、涉稅專業服務執業情況檢查以外的情形)時記錄檢查情況。
3.檢查情況主要填寫檢查事項、標準、方式、內容和存在的問題等。結合實際,以條目化的形式規范填寫內容,盡可能采用勾選框等方式,快速、便捷、準確記錄檢查情況,同時使被檢查人清晰知曉檢查情況。
4.檢查結果能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及時告知。
5.通過信息平臺統一公示檢查結果的,應當在檢查時告知被檢查人查詢途徑。
6.本通知書為A4豎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對象,一份裝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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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1.本記錄表依據《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設置。
2.適用范圍:檢查人員在對提供涉稅專業服務執業情況進行檢查時記錄檢查情況。
3.檢查情況主要填寫檢查事項、標準、方式、內容和存在的問題等。結合實際,以條目化的形式規范填寫內容,盡可能采用勾選框等方式,快速、便捷、準確記錄檢查情況,同時使被檢查人清晰知曉檢查情況。
4.檢查結果能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及時告知。
5.通過信息平臺統一公示檢查結果的,應當在檢查時告知被檢查人查詢途徑。
6.本通知書為A4豎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對象,一份裝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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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1.本表適用于對涉稅專業服務執業情況檢查中發現違規情形的記錄。被檢查人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應當填寫“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各欄次信息;涉及涉稅服務人員的,應當同時填寫“涉稅服務人員”各欄次信息。被檢查人為涉稅服務人員的,應當填寫“涉稅服務人員”欄次信息,在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任職或者受雇的,應當同時填寫“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各欄次信息。涉稅服務人員為2人以上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加行。
2.檢查人員在《稅務檢查情況記錄表(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適用)》中勾選“有問題”時,應當在附表中勾選具體違規情形。附表依據《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分別設置了違規情形,檢查人員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條或多條情形,并勾選具體情節;若存在“逾期不改正”情形,應當在備注欄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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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收到上述文書,只需要做4件事
1.看版本:6月1日起必須是新版,舊版無效
2.核信息:企業名稱、檢查期間、檢查范圍、聯系人、是否受頻次限制
3.辨權利:是否可申請回避、是否可投訴、未出示證件可拒絕檢查
4.善留存:所有文書紙質+電子歸檔,留存期限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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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國家稅務總局2026年第10號公告,雖然是對執法文書格式的修訂,不改變稅收實體法律規則,但程序上的變化直接影響企業如何行使權利、如何應對執法行為。
作為財稅工作者,我們不必關心文書“怎么填”,但必須關心文書“寫了什么”——尤其是權利告知、期限起算和送達確認。
請務必轉發給企業內負責簽收稅務文書、處理稅務通知的同事,避免因信息不對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 THE END —
?本文由審計之家(ID:shenjizhijia) 整理發布,素材來自:稅籌學堂、稅務大講堂、梅松講稅、中國會計視野。內容僅供讀者學習、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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