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雜交種親本可作為商業秘密保護,司法保護育種材料標桿案例
作者:唐青林 聶靚婧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
(一)雜交種的親本自交系能否作為商業秘密保護?育種材料的保密措施如何認定?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育種中間材料、自交系親本是育種者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在具備秘密性、價值性并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條件下,可以作為商業秘密獲得法律保護。
(二)本案例為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裁判要旨
1.作物育種過程中形成的育種中間材料、自交系親本等,不同于自然界發現的植物材料,是育種者付出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承載有育種者對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選擇馴化或對已有品種的性狀進行選擇而形成的特定遺傳基因,該育種材料具有技術信息和載體實物兼而有之的特點,且二者不可分離。通過育種創新活動獲得的具有商業價值的育種材料,在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等條件下,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依法獲得法律保護。
2.育種材料生長依賴土壤、水分、空氣和陽光,需要田間管理,權利人對于育種作物材料采取的保密措施難以做到萬無一失。有關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慮育種材料自身的特點,應當以在正常情況下能夠達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為宜。制訂保密制度、簽署保密協議、禁止對外擴散、對繁殖材料以代號稱之等,在合適情況下均可構成合理的保密措施。
案情簡介
一、河北某種業公司系玉米植物新品種“萬糯2000”的品種權人。該品種是利用“W67”為母本、“W68”為父本雜交培育而成。其中,“W68”是用萬6選系與萬2選系雜交后,經自交6代選育而成。
二、河北某種業公司認為,武威市某種業公司侵害了其“W68”玉米自交系親本種子的技術秘密,遂向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武威市某種業公司停止侵害、交還庫存親本種子、賠償經濟損失15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
三、武威市某種業公司辯稱,“W68”僅是一個虛擬代號,河北某種業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侵害了技術信息,請求駁回訴訟請求。
四、一審法院判決:武威市某種業公司停止使用“W68”技術秘密,交還庫存種子,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50.5萬元。
五、武威市某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主張“W68”作為親本不屬于商業秘密的保護客體,河北某種業公司未采取足夠的保密措施。
六、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育種材料具有技術信息和載體實物兼而有之的特點,通過育種創新活動獲得的具有商業價值的育種材料,在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條件下,可以作為商業秘密獲得法律保護。對于育種材料保密措施的認定,需要考慮育種材料自身的特點,不宜過于嚴苛。河北某種業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綜合考慮雜交育種的行業慣例、繁育材料以代號稱之、制種行為的可獲知程度等因素,符合商業秘密法定構成要件的“相應的保密措施”。2022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實務經驗總結
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深耕近二十年,專注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復雜商業秘密民事糾紛與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備極為豐富的實戰經驗。理論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師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業秘密專業著作:《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系統構建商業秘密司法實務與理論體系。作為長期奮戰在一線的專業律師,其經辦的多起案件具有標桿意義,分別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論功底與實戰業務能力,為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提供專業、可落地的法律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幫公司保護商業秘密、幫技術人員不踩紅線,避免未來發生類似商業秘密訴訟,唐青林律師團隊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育種企業(權利人)的建議:
1.認清育種材料的雙重屬性。育種材料既是物理載體(種子),也是技術信息(遺傳基因)的承載者。在維權時,既可以主張植物新品種權保護,也可以主張商業秘密保護。本案即是通過商業秘密路徑成功維權的典型案例。
2.構建“內外結合”的保密體系。對內:制訂保密制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明確育種親本等屬于公司秘密,離職時需移交相關資料并承擔保密義務。對外:與委托制種單位簽訂保密條款,約定繁育品種以代號稱之,不得截留、自留、銷售親本種子,不得向外擴散。
3.保密措施的認定不追求“萬無一失”。育種材料需要在田間種植管理,客觀上無法做到像技術圖紙那樣完全封閉。法院對此有充分認識,只要在正常情況下能夠達到防止泄露的防范程度即可。本案中,以代號稱之、禁止截留擴散等措施即被認定為合理。
4.重視制種環節的備案管理。在制種基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受委托制種的生產者進行備案,備案內容要求完整,特別是委托生產合同齊全、品種權屬及親本來源清晰。這既是合規要求,也是證明保密措施的證據。
(二)對同業競爭者及委托制種單位的建議:
1.警惕親本來源風險。委托制種時,應確保親本來源合法,簽訂規范的委托合同,明確不得截留、自留、擴散親本。受托人擅自擴大生產規模、私自截留、盜取親本的行為均屬違法違規,可能面臨侵權訴訟。
2.尊重他人的育種創新成果。育種材料是育種者多年心血的結晶,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親本生產雜交種,即使未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也可能構成侵害商業秘密,面臨高額賠償。
本案對法律完善的指引與方向
本案在育種材料商業秘密保護方面具有重要的創新意義,為未來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以下幾個方向的指引:
1. 明確育種材料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保護。 長期以來,育種材料的保護主要依賴植物新品種權,但植物新品種權僅保護完成品種審定的品種,對育種過程中形成的中間材料、自交系親本等保護不足。本案明確,育種材料具有技術信息和載體實物兼有的特點,在具備商業秘密構成要件時,可以作為商業秘密獲得保護。這為育種創新成果提供了“植物新品種權+商業秘密”的雙重保護路徑。
2. 確立育種材料保密措施的“合理適度”標準。 本案針對育種材料需要田間種植的特殊性,明確了保密措施的認定不宜過于嚴苛,應以在正常情況下能夠達到防止泄露的防范程度為宜。這一標準為后續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參考,有助于統一各地法院對育種材料保密措施的認定尺度。
3. 肯定行業慣例在保密措施認定中的作用。 本案在認定保密措施時,綜合考慮了雜交育種的行業慣例、繁育材料以代號稱之、制種行為的可獲知程度等因素。這體現了司法對行業特點的尊重,也為未來完善商業秘密保密措施認定規則提供了實踐依據。
4. 強化委托制種環節的保密義務。 本案明確,委托育種合同的受托人擅自擴大生產規模、私自截留、盜取親本的行為屬于違法違規行為。這為規范委托制種行為、強化受托人保密義務提供了司法指引,有助于推動種子行業形成尊重育種創新成果的良好秩序。
5. 推動種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完善。 本案通過商業秘密路徑保護育種材料,與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形成互補,為構建更加完善的種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提供了有益探索。未來可進一步研究兩種保護路徑的銜接與協調,為育種創新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
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故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三十九條 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于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證據之一的,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有證據表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
(二)有證據表明商業秘密已經被涉嫌侵權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風險;
(三)有其他證據表明商業秘密被涉嫌侵權人侵犯。
法院判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作物育種過程中形成的育種中間材料、自交系親本等,不同于自然界發現的植物材料,其是育種者付出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承載有育種者對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選擇馴化或對已有品種的性狀進行選擇而形成的特定遺傳基因,該育種材料具有技術信息和載體實物兼而有之的特點,且二者不可分離。通過育種創新活動獲得的具有商業價值的育種材料,在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等條件下,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依法獲得法律保護。本案“W68”作為“萬糯2000”親本的事實已經證明,其在組配具有優良農藝性狀、良好制種產量的雜交種中具備商業價值,具有競爭優勢。因此,在其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條件下,可以作為商業秘密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權利人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以前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了作為商業秘密法定構成要件的“相應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認定保密措施時,應當考慮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對應程度。植物生長依賴土壤、水分、空氣和陽光,需要進行光合作用,“W68”作為育種材料自交系親本,必須施以合理的種植管理,具備一定的制種規模。在進行田間管理中,權利人對于該作物材料采取的保密措施難以做到萬無一失。因此,對于育種材料技術信息的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慮育種材料自身的特點,對于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認定不宜過于嚴苛,應以在正常情況下能夠達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為宜。本案中,對內而言,河北某種業公司內部有保密制度,規定了公司育種技術資料、育種樣品以及育種親本等繁殖材料屬于公司秘密,不得泄露,規定了公司相關人員在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后的一定期間對種子育種方法、育種親本以及用于繁育種子的技術資料、繁殖材料等商業秘密進行保密,離職時應當將自己持有的所有商業秘密資料等物品移交指定人員并辦妥相關手續,否則承擔違約責任;對外而言,河北某種業公司與其有委托制種關系的案外人金某種業公司簽訂的《委托繁種合同》中約定,繁育品種名稱予以代號,金某種業公司按計劃生產的合格種子全部交給河北某種業公司,不得截留和自行銷售,并對河北某種業公司提供的自交系負責保密,不得向外擴散。在金某種業公司委托前述村民委員會制種的繁育合同中,約定親本種子不外流、不自留。還需要指出的是,在制種基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受委托制種的生產者進行備案,備案內容要求完整,特別是要求委托生產合同齊全,品種權屬以及親本來源清晰,生產品種以及面積與合同約定相一致,上述內容屬于生產者在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義務,也是制種散戶在履行委托制種合同時應當承擔的義務。委托育種合同的受托人擅自擴大委托育種合同的生產繁殖規模,私自截留、私繁濫制、盜取親本的行為均屬于違法違規行為。而且,本案并無證據證明“W68”已被受委托制種單位非法披露、擴散。綜合考慮雜交育種的行業慣例、繁育材料以代號稱之、制種行為的可獲知程度等因素,河北某種業公司采取的上述避免親本被他人非法盜取、獲得及不正當使用的保密措施,符合商業秘密法定構成要件的“相應的保密措施”。
案件來源
河北某種業公司訴武威市某種業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147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原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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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簡介
唐青林律師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具有超26年的法律服務經驗。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與勝訴案例,是國內商業秘密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一直奮戰在商業秘密辦案第一線,特別注意總結辦案經驗、梳理商業秘密領域的重要知識。近年來,他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了《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2008年)、《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2013年)、《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2022年)等三部專業著作。
唐青林律師的社會兼職職務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
唐青林律師在知識產權(商業秘密)領域榮譽或獎項:
(1)唐青林律師當選2025年度LEGALBAND客戶首選:知識產權律師15強
(2)唐青林律師榮登IPR DAILY頒發的“中國50位50歲以下知識產權精英律師”榜單
(3)唐青林律師榮登2025GCP知識產權專家30強榜單
(4)唐青林律師代理案件入選2015年最高檢察院發布的“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5)唐青林律師團隊代理案件入選最高法院公布的2023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6)唐青林律師榮獲2023年度GRCD中國合規大獎"知識產權合規年度律師
(7)唐青林律師榮登2024年度中國區LegalOne實力之星榜單知識產權(商業秘密)
(8)唐青林律師榮獲獲LegalOne Merits (典范)獎
(9)唐青林律師代理案件入選2023年湖北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
(10)唐青林律師代理案件入選2023年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唐青林律師在商業秘密法律實務領域的實戰業績:
(1)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最高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2)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2015年最高檢察院發布的“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3)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2023年湖北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
(4)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2023年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5)2024年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該省唯一一件判賠額最高的案件;
(6)經辦的多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獲得勝訴判決;
(7)經辦的多起商業秘密案件成功爭取到法院2倍或3倍懲罰性賠償;
(8)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取得2億元賠償(超過此前判賠金額最高的香蘭素案件1.59億元);
(9)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成功爭取到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
(10)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
(11)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建設。
主編聯系方式:
唐青林律師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手機(微信):13910169772
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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