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遼陽市應急管理局官網獲悉,2026年5月12日,遼寧省遼陽市應急管理局官網發布了2024年10月8日22時40分許,在燈塔市沈營線(S101)46公里處發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10月8日22時40分許,在燈塔市沈營線(S101)46公里處發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輛小型轎車與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80萬元。
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10月8日22時40分許,韓XX駕駛遼K99J77號小型轎車(乘車人:張XX、王XX、陸XX、高XX),沿燈塔市沈營線由北向南超速行駛至沈營線46公里處,未減速靠右行駛,與丁X駕駛的由南向北且超速行駛中的遼K9B868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遼K8242超(臨時號牌)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發生碰撞,引發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韓XX、王XX、陸XX和高XX死亡,張XX受傷,兩車損壞的后果。
直接原因
1.韓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遼K99J77號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事故發生前駕駛過程中有吸食含有丙烷、正丁烷、異丁烷成分的氣體的行為,且在事故發生前駕駛車輛由南向北經過事故中心現場高壓電線塔占路變窄路段,在事故發生時中心現場其他車道有條件行駛與相對方向行駛的車輛會車,而沒有采取措施避讓。
2.丁X駕駛的遼K9B868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遼K8242超(臨時號牌)重型低平板半掛車載有不可解體的液氬儲罐,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行駛速度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未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機動車載物裝載長度、寬度超出車廂。
對有關責任人員和相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免于追究責任人員
駕駛員韓XX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責任。
(二)對事故有關人員處理建議
1.駕駛員丁X,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遼陽市公安交警部門調查處理,處理結果報遼陽市安委辦備案。
2.岳XX,遼陽萬鑫達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履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職責,公司成立以來一直沒有參加過本公司安全例會,也未部署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未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管理。建議由遼陽市交通運輸局調查處理,處理結果報遼陽市安委辦備案。
3.王XX,遼陽萬鑫達運輸有限公司實際經理,未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對運輸車輛動態監管不到位,建議由遼陽市交通運輸局調查處理,處理結果報遼陽市安委辦備案。
4.王XX,遼陽萬鑫達運輸有限公司安全員,未嚴格企業落實安全管理人員職責,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對運輸車輛動態監管不到位,建議由遼陽市交通運輸局調查處理,處理結果報遼陽市安委辦備案。
5.陳X,遼陽萬鑫達運輸有限公司動態監管人員,對運輸車輛動態監管不到位,其行為違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由遼陽市交通運輸局調查處理,處理結果報遼陽市安委辦備案。
(三)對涉事路段相關工程項目單位處理建議
關于事故調查中發現的涉事路段2014、2018年兩次工程項目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存在的問題,建議由遼陽市交通運輸局依法依規處理,處理結果報遼陽市安委辦備案。
(四)對有關部門及屬地政府處理建議
1.對于事故調查中發現的燈塔市政府存在的問題,建議移交遼陽市紀委監委依規依紀依法調查處理。
2.對于事故調查中發現的燈塔市公安局交管大隊存在的問題,建議由遼陽市公安局依規依紀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報遼陽市安委辦備案。
3.對于事故調查中發現的燈塔市路政地鐵執法大隊、太子河區交通運輸局存在的問題,建議由遼陽市交通運輸局依規依紀依法調查處理,同時就日常養護工作對燈塔市公路服務中心進行約談,相關處理結果報遼陽市安委辦備案。
來源:遼陽市應急管理局官網、中安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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