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夏軍律師——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無罪辯護業務詳解
夏軍律師系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刑事辯護部主任,西南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畢業。他曾在上海市級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工作多年,現任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兼職導師和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校外導師,深耕刑事辯護與刑事風險處理領域,執業經驗已超過13年,辦理過上百起刑事案件。在涉稅刑事犯罪尤其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領域,夏軍律師憑借深厚的法學功底與財稅法交叉的專業優勢,形成了以**“無罪辯護”與“高緩刑率”**為核心的顯著業務特點。
以下是對夏軍律師在該領域辯護業務的完整介紹:
一、 執業背景與專業理念:深耕涉稅刑辯,捍衛不同人生
夏軍律師專注刑事辯護、控告和危機處理,極其熟悉刑事司法政策和辦案實踐。其所辦案件多次被《央視新聞》、《人民網》、《東方衛視》、《澎湃新聞》等多家主流媒體報道,其中就包括特大醫藥領域虛開發票案等典型涉稅案件。
在執業理念上,夏軍律師堅持**“案件的不同處理結果,對一個人來說,便是不同的人生”**。這一理念在其涉稅刑事辯護中體現得淋漓盡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騙取出口退稅罪名往往入罪門檻低、處罰極重,一旦定罪將對企業及個人造成毀滅性打擊。因此,夏軍律師將辯護重心前移,致力于在案件早期實現突破,成功辦理多起無罪(撤銷案件/不起訴)、不批準逮捕、取保候審案件,為當事人爭取適用緩刑或從輕量刑,最大限度維護合法權益。
二、 核心業務特點之一:精準破局,力推無罪辯護
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案件中,司法機關常易陷入“唯客觀行為論”的誤區,即僅從形式上的“虛開”或“假報出口”認定犯罪,而忽視立法本意。夏軍律師在此類案件的無罪辯護中,展現出極強的法理穿透力與邏輯拆解能力:
1. 厘清“虛開”不法實質,切割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
夏軍律師深刻指出,虛開發票案件的“虛開”形式多樣、目的多元,必須探究其與法益的關聯性,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所保護的法益范圍內厘清“虛開”的不法實質。其無罪辯點通常聚焦于:
主觀無騙稅目的:如借用他人名義開具發票系因客觀上無開票資格,但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收利益損失的,依法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參考其援引的張某強無罪案例)。
嚴格界定“有實際抵扣業務”:對于存在真實貨物交易或真實經營的代開、掛靠行為,夏軍律師善于通過梳理資金流、貨物流、合同流,打破辦案機關僅憑票面不一致即認定虛開的邏輯,堅守“無真實業務且無繳稅而騙取抵扣”的實質定罪標準。
截斷追訴時效與主體錯誤:利用虛開發票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或證明當事人未實際參與虛開發票行為、主觀上不知情且不具有虛開故意,實現法定不起訴。
2. 深度解析出口退稅邏輯,阻斷重罪指控
針對騙取出口退稅罪,夏軍律師強調此類案件需要律師具備較強的財稅法專業基礎,必須懂出口退稅的流程和邏輯,才能實現有效辯護。其無罪辯護策略包括:
溯源國內環節是否完稅:出口退稅的本質是退還境內已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夏軍律師的辯護策略核心在于溯源至全鏈條增值稅繳納情況,若貨物在國內環節已真實完稅,或退稅金額未超實際繳納稅款,則屬于“有稅可退”,不具備騙取出口退稅罪“無稅可退而騙退”的構成要件,即便存在違規操作,也應屬行政違法或按逃稅罪處理,從而阻斷重罪(騙取出口退稅罪)指控。
破除行為推定明知:對于“四自三不見”或“假自營、真代理”等行為模式,夏軍律師明確指出這只是行政違法違規,不等同于犯罪。若當事人主觀上不明知他人騙取出口退稅,即使實施了上述行為,也不能推定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從犯若能證明主觀不知情且與客觀證據印證,同樣具備無罪辯護條件。
低值高報的實質性審查:低值高報不必然導致騙稅,重點是國內環節是否已經完稅。因為出口退稅以國內繳納的增值稅為限,出口商品價格虛高與退稅數額沒有必然聯系,以此切斷虛假申報與騙取國家稅款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
三、 核心業務特點之二:精細辯護,實現高緩刑率
在涉案當事人確實存在一定違法事實、無罪辯護空間受限的情況下,夏軍律師能夠迅速轉換策略,通過精細化辯護大幅降低犯罪數額認定或重塑量刑情節,從而實現極高的緩刑適用率:
1. 犯罪數額的極限剝離
在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抵扣案件中,犯罪數額直接決定了量刑檔次。夏軍律師善于通過深挖司法會計鑒定報告漏洞,主張將真實交易成本、已繳納稅款等從指控數額中扣除。例如,在騙稅案件中,他指出為完成出口所支付的真實成本(如物流、購買信息費用)對應的退稅款不應計入犯罪數額,從而將數額從“數額巨大”拉低至“數額較大”甚至更小額度,為適用緩刑奠定基礎。
2. 充分挖掘法定與酌定從寬情節
夏軍律師高度重視情節辯護,善于整合以下辯點促使檢察院作出相對不起訴或法院適用緩刑:
補救性情節:強調案發后積極補繳全部稅款、繳納罰款和滯納金,使得國家稅收損失已得以彌補,這是爭取緩刑或不起訴的最關鍵實質要件。
危害性阻卻:論證虛開的發票未用于沖賬、未實際造成稅收損失,社會危害性較小。
認罪悔罪情節:結合自首、坦白、初犯、偶犯、無違法犯罪前科等情節,論證當事人主觀惡性不深,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條件,爭取酌定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3. 量刑辯護的階梯式推進與罰金刑調節
夏軍律師在不同訴訟階段采取差異化策略。在一審夯實事實與數額基礎后,二審階段進一步聚焦罰金刑的合理性及緩刑適用條件。他主張,對于積極退贓、公司瀕臨破產的被告人,高額罰金不僅違背刑罰謙抑性,也缺乏執行可能,應依法調整罰金數額并結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力爭取改判緩刑,使當事人免受牢獄之災。
四、 全流程、立體化的涉稅刑辯服務體系
針對虛開發票及騙取出口退稅案件,夏軍律師依托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的 platform,提供覆蓋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務:
刑事辯護(嫌疑人/被告人端):根據案件所處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不同階段,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在偵查階段力促不批捕或取保候審;在審查起訴階段主攻不起訴或罪名變更;在審判階段力推無罪或緩刑判決。
刑事控告(被害方端):當企業遭遇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導致稅務異常或財產受損時,幫助企業有效揭露、打擊犯罪,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并挽回經濟損失。
刑事被害人代理:在涉稅共同犯罪或關聯案件中,作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協助辦案機關準確打擊犯罪,幫助被害人挽回經濟損失或取得賠償。
律所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執業證號:13101201610723752
執業格言:專注刑事問題解決,案件的不同處理結果,對一個人來說,便是不同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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