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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民航局適航司一口氣發布8部適航審定文件制修草案,分別是:
1. 《設計機構審定和監管程序》草案;
2. 《生產機構審定和監督程序》修訂草案;
3. 《無生產機構批準書生產的監管程序》修訂草案;
4. 《型號合格審定程序》修訂草案;
5.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合格審定程序》修訂草案;
6. 《補充型號合格證和改裝設計批準書合格審定程序》修訂草案;
7. 《批準放行證書的簽發和管理程序》修訂草案;
8.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管理程序》修訂草案。
其中,《設計機構審定和監管程序》屬于新制定文件, 適用于民用航空產品(含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零部件及遙控臺(站)設計機構的設計機構批準書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以及對設計機構批準書持有人的管理與監督。
其余7部均為修訂版,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生產機構審定和監督程序》修訂稿旨在全面落實新版《民用航空法》要求,將《輕小型航空器生生產機構審定和監督程序AP-21-AA-2026-31R3 產許可及適航批準審定程序》整合納入《生產批準和監督程序》,并對后者進行系統性優化修訂。 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1) 依據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將“生產許可證”更名為“生產機構批準書”; (2)擴大適用范圍,明確涵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遙控臺(站),并將原《輕小型航空器生產許可及適航批準審定程序》的適用對象一并納入; (3)將“權益轉讓協議書”更名為“設計生產協調協議”,細化設計機構與生產機構的責任劃分; (4)新增“生產放行人員”定義,明確其經授權后簽發“批準放行證書”的權限和職責; (5)新增“審定項目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置,完善審定項目管理機制; (6)明確生產機構批準書有效期為2年,并建立到期延續機制,強化持續監督; (7)新增原型機、試驗件以及設計更改批準前實施生產活動的相關要求; (8) 細化不符合項分類,將系統性不符合項進一步細分為嚴重不符合項和一般不符合項,并明確各類不符合項的整改時限; (9)新增首件檢驗及轉階段評審的審查準則,確保批生產前各項條件的充分驗證; (10) 完善附錄和表格,新增附錄6“符合性檢查清單”,更新附錄 7至附錄9、以及第8章的表格模板; (11)新增安全管理要素相關要求,增設安全經理崗位,補充安全 管理要素審查準則; (12) 對全文文字表述進行優化,并完善生產質量系統審查準則 (QSAC)相關條款。
《型號合格審定程序》修訂稿的主要修訂內容包含:適用范圍增加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遙控臺(站)的型號合格審定;刪除原程序中關于設計保證系統的審查內容,明確型號合格審定與設計機構審定的協作機制;調整型號合格審定組織模式,新增審定項目管理監督委員會取代原型號合格審定委員會;調整審查組的設置和職責界定,充分考慮設計機構批準和生產機構批準持有人的權利;明確了修理設計的審批程序。
《無生產機構批準書生產的監管程序》修訂草案依據CCAR-21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規定對無生產機構批準書 生產的要求進行相應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1)程序名稱更改為“無生產機構批準書生產的監管程序”,將無生產機構批準書生產的監管程序程序中“生產許可證”統一改為“生產機構批準書”,將“型號合格證”統一改為“設計批準”。 (2)修訂1.5條“適用范圍”內容,按照CCAR-21第五章要求,增加程序對“零部件及遙控臺(站)”的適用性。 (3)修訂3.1條“概述”相應內容,按照CCAR-21第五章要求,增加制造人資格相關要求內容,修訂無生產機構批準書生產的計劃安 排相關要求。 (4)將3.3條“局方開展生產檢驗系統評審”修改為“生產檢驗系統評審”,按照CCAR-21第五章要求,完善生產檢驗系統所需程序 的要求,并刪除“供應商控制程序”相關要求。 (5)將 3.4 條“依據型號合格證生產的計劃安排簽署”修改為 “簽署計劃安排”,按照 CCAR-21 第五章要求,增加制造人開展無 生產機構批準書生產應符合的要求。 (6)將3.5 條“評審組的工作要求”更改為“局方的監督檢查要求”,并將內容與原“6.不符合CCAR-21-R4 第五章相關規定的處理” 進行合并。 (7)將4條“航空器、發動機和螺旋槳的試驗”更改為“民用航空產品的試驗”。 (8)增加“5.制造符合性聲明提交”,按照CCAR-21第五章要求, 增加制造符合性聲明內容及提交要求。 (9)將“5.依據型號合格證生產的制造人的責任”更改為“6.制造人的責任”,按照CCAR-21第五章要求修訂制造人責任相應內容。 (10)將 7 條“六個月期限的延長”更改為“生產期限的延長”, 按照CCAR-21 第五章要求,完善生產期限延長的相關要求。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合格審定程序》修訂草案適用于CTSOA的申請、受理、審查、頒證及證后管理。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1) 對“技術標準規定(CTSO)”的定義進行了補充說明,明確其包括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中所用的特定零部件。 (2) 將“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CTSOA)”的定義從“局方頒發給符合特定技術標準規定的零部件的制造人的設計和生產批準書”修改為“局方頒發給符合特定技術標準規定的零部件(項目)的設計批準”,使其證書性質從“設計和生產的雙重批準”變為“設計批準”;并相應調整了本程序的審定流程、相關要求,同時設置了與生產相關程序的接口。 (3)更改了申請書(附件4),并編制了必要的填寫說明。 (4) 優化了程序第3.1.1節(申請)和第3.2節(受理),體現更明確的呼應和對應關系。 (5) 給出了更適用于CTSOA的審定計劃示例(本程序附件3)。 (6)新增一項申請人文件要求:設計與性能聲明(DDP),并在程序附件5中給出了示例。 (7)不再強制要求“設計大改及小改的管理程序”和“使用困難報告程序”——前者為《設計機構審定和監督程序》中對設計機構批準書(DOA)的要求,而取得DOA是獲得CTSOA的前提之一;后者是CTSOA持有人必須承擔的責任(CCAR-21-R5第21.5條款),局方將對此進行事后監管。 (8)優化了偏離審查流程(第3.3.4.4節),根據性質將偏離的審批流程明確分為“審查組直接批準”和“上報民航局批準”兩類,并設計了兩個新的表格:《CTSO偏離申請書》(申請人,本程序附件7)和《CTSO偏離評估與批準表》(審查組及/或民航局,本程序附件8),使流程更標準化;此外,根據審查實踐,適當擴大了可由審查組直接批準的偏離范圍。 (9)刪除了“零部件制造符合性聲明”及相關要求,改為引用制造符合性聲明(表-21-106)。 (10)重新設計了CTSOA的證書模板(本程序附件6)、不再設置項目單。證書不設統一的有效期、可以轉讓。 (11) 細化了CTSOA持證人的責任(第3.5節),調整了標識要求(第3.5.4節)。 (12)更改了證后設計小改的管理要求(第3.6.5節),規定CTSOA持有人可在其DOA授權范圍內自行批準已明確列入DDP的證后設計小改。 (13)更改了“符合性聲明”(原AAC-100)。 (14)針對本程序生效之前已經取得CTSOA,或已提交申請并獲受理的項目制定了過渡政策(第5章)。
《補充型號合格證和改裝設計批準書合格審定程序》修訂草案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取消了該程序上一版本及《民航局適航司關于改進通用航空適航審定政策的通知》(民航適發〔2018〕2號)和《民航局適航司關于改進通用航空適航審定政策實施細則》(民航適發〔2018〕7號)中的通航小改備案政策,相關設計小改可由設計機構批準書持有人在權限范圍內批準;適用范圍新增了無人駕駛航空器和遙控臺(站),明確了設計機構批準書持有人在權限范圍內開展的設計更改和相應的修理設計不適用本程序;進一步明確了基于風險的審查原則;規定局方在頒發補充型號合格證之前,應確認申請人已獲得相應的設計機構批準書;新增審定項目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審定項目管理機制;刪除了一次性生產的有關內容。
《批準放行證書的簽發和管理程序》修訂草案:根據新版《民用航空法》,原“適航批準標簽”(AAC-038表)不再作為行政許可,而是生產機構簽發的合格證明。為此,結合國際通行做法和實踐經驗,對《 <批準放行證書 航批準標簽> 的簽發與管理程序》(AP-21-AA-2022-52)進行修訂。此次修訂主要包括: (1) 將文件名稱更改為《批準放行證書的簽發與管理程序》。 (2)明確AAC-038表格可由局方、局方授權人員(委任代表)或生產批準持有人的生產放行人員根據不同用途簽發,其中證明適航性的由生產批準持有人的生產放行人員簽發。 (3) 明確AAC-038表格適用于發動機、螺旋槳、遙控臺(站)及零部件,并區分證明“制造符合性”與“適航性”兩種用途。 (4) 完善了表格填寫規范和要求,如第12欄“備注”的填寫要求、附件清單的編制和簽署要求等。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管理程序》修訂草案1擬在實施后取代《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管理程序》(AP-45-AA-2023-01R5)、《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AP-45-AA-2017-03)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國籍登記管理程序》(AP-45-AA-2023-04)三份文件,適用于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臨時登記、變更登 記、注銷登記、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的補發或更換、未登記函件的 辦理,以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實名登記。根據該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標志包括實名登記標志字母“UAS”和第1.5.1節所述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號(僅在室內飛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可不進行實名登記)。
1. 《設計機構審定和監管程序》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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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產機構審定和監督程序》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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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無生產機構批準書生產的監管程序》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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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型號合格審定程序》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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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合格審定程序》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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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補充型號合格證和改裝設計批準書合格審定程序》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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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批準放行證書的簽發和管理程序》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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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管理程序》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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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民航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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