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營造良好的治安環境,昌平警方持續加大出租房屋入戶走訪檢查,對出租房屋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開展查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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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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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4月18日,回龍觀派出所民警在轄區回龍觀街道回龍觀新村西區一出租房檢查時,發現房屋出租人陳某某違反規定出租短租住房。昌平公安分局依法責令陳某某停止出租,并處以行政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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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4月21日,史各莊派出所民警在轄區史各莊街道七小西路8號院一出租房檢查時,發現該房屋出租人李某某違反規定出租短租住房。昌平公安分局依法責令李某某停止出租,并處以行政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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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4月22日,松園派出所民警在轄區城北街道清秀園北區一出租房檢查時,發現該房屋出租人陳某某違反規定出租短租住房。昌平公安分局依法責令陳某某停止出租,并處以行政罰款處罰。
法律法規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 第二十四條:本市對按日或者按小時收費的短租住房實行區域差異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鎮地區出租短租住房的,應當符合本市相關管理規范和本小區管理規約,無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無相關約定的,應當取得本棟樓內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內其他業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應當與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短租住房的出租人應當在住宿人員入住前當面核對住宿人員身份信息,即時通過規定的信息系統申報登記信息。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 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出租,對個人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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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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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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