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1992年出生的柴某某在福建醫科大學某某臨床醫學院攻讀碩博研究生期間,套取科研經費1426.82899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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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開該案二審裁定書,駁回柴某某上訴,維持原判。此前一審中,柴某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柴某某案發前系某某臨床醫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一審法院認定,2018年至2023年,柴某某在某醫科大學某臨床醫學院(以下簡稱“某某醫院”)攻讀外科學碩士研究生、外科學博士研究生。作為導師科研團隊隊員,柴某某參與導師團隊相關科研工作,并作為經辦人員協助導師團隊辦理科研經費報銷等業務。
期間,柴某某在沒有開展真實科研實驗的情況下,通過陳某禹、魏某峰(均另案處理)等人實際控制的公司虛開購買科研課題試劑耗材發票,冒簽某某醫院醫生丘某煌、胡某南、周某、盧某、李某楨等人姓名,將相關材料提交某某醫院財務部門辦理報銷,以此套取某某醫院科研經費。某某醫院將報銷的科研試劑費用轉入開票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某禹、魏某峰(均另案處理)實際控制的福州智裕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福州市倉山區康恒實驗器材經營部等公司銀行賬戶,開票公司扣除與柴某某約定的手續費(票面金額10%)后再將剩余資金轉入柴某某指定的田某月等人銀行賬戶,后由柴某某支配、使用。
經統計,柴某某通過上述方式套取某某醫院科研經費達1426.828998萬元。案發后,柴某某向某某醫院退出款項524.331081萬元。
2024年9月18日,柴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案件審理期間,柴某某退出2000元款項用于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
一審判決認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套取科研經費1426.82899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柴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多次詐騙,酌情從重處罰;案發后退出部分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案發期間系在校生,酌情從輕處罰;以虛開發票方式套取某某醫院科研經費,其詐騙行為已既遂,其對詐騙資金的事后處置行為不影響其犯罪行為及犯罪金額的認定。
據此,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柴某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10萬元。同時,責令柴某某退賠福建醫科大學附屬某某醫院902萬余元;柴某某所退款項2000元,以及查封在案的田某名下兩處房產依法處置后屬于柴某某部分均用于上述退賠。
因不服一審判決,柴某某提起上訴。二審期間,柴某某沒有提交新的證據。二審法院認為,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今年3月18日,福州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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