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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有人騎電動車上下班途中受傷能認定工傷,有人申請工傷認定卻被駁回?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今天結合一個案例為大家明確工傷認定的標準。
2022年6月,呂某入職某公司從事注塑操作工作。2025年1月8日晚上7點半左右,呂某騎著二輪電動車去上夜班。經過一個還沒啟用的公交站臺附近時,電動車碾到路面的石子,失控摔倒。同事路過看到,趕緊打120送醫。經診斷,呂某脾破裂、腹腔內出血,傷得不輕。
事發后,呂某當晚報警,交警兩天后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確認了“碾壓路面石子后失控摔倒”這個事實,但并沒有劃分事故責任。公司替呂某向人社局申請了工傷認定,理由也很樸素:上班路上出的事,不就是工傷嗎?
人社局收到申請后,去現場實地查勘了一下,發現路面平整,路邊有路燈,道路本身沒有問題。公司內部也出了份《事故報告》,分析說是員工“未及時觀察路面情況和未注意行車安全”。綜合這些情況,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呂某不服,起訴到法院,一審、二審全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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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會覺得都摔得這么重了,憑什么不算工傷?這個案子恰恰說明,不是所有發生在上班路上的傷害都算工傷,法律有明確的三個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一、屬于“上下班途中”。你得是正在去上班或者下班回家的路上。上班路上順路去辦個私事(比如先去買菜、先去學校接孩子,再繞一大圈去公司),可能就會被認為不屬于上下班途中。
第二、路線和方式必須合理合法,你不能明顯繞路或者為了抄近路違法違規。重慶一位職工夏某,凌晨下夜班為盡快回家,把電動自行車騎上內環快速路,那是非機動車禁行路段,屬于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途中與貨車發生碰撞,雖然責任認定是同等責任,但法院認定夏某選擇的返程路線不具備法律層面的合理性,不屬于工傷認定所要求的合理路線,因此不予認定工傷。
第三、事故責任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也就是你得無責任、次要責任或者同等責任。如果在事故中自己負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比如自己闖紅燈、逆行撞上別人),那即便是在上下班路上,也不算工傷。
呂某這個案子,交警沒有出具正式的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現場勘查也沒有證據證明有第三方應承擔責任,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呂某應當盡到謹慎駕駛的義務,最終被認定為系自身原因造成事故,不予認定工傷。在這類案件中,對于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原則上應由有權機構出具法律文書,但在沒有此類文書或內容不明確的情況下,人社部門可以綜合交通事故是否發生、是否依法報案、交通事故證明書內容、各方提供的證據以及現場勘察等因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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