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法院,“依法處理”與“妥善處理”有了云泥之別!
該院審理一起行政訴訟時,竟以“為了化解行政爭議,妥善處理行政糾紛” 為由,裁定中止訴訟,并口頭告知 “不會超過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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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審理、依法裁判,這才是法治社會“析分止爭”的最佳方式吧?但在該院法官眼里,“拖著”成了最妙的處理!
眾所周知,在“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中,“拖著”不僅會讓受害方的利益遭受更持久的侵害,還會進一步損害政府公信力、司法公信力。
這不是在逼迫受害方舍棄更多合法權益“求和”么?!
來簡單梳理一下這起訴爭緣由。據媒體披露,2011年,山東民營企業家馮承強通過德州市政府的招商引資項目,投巨資重組收購了虧損嚴重的國有企業——德州凱元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凱元熱電公司”)。
由于當地政府遲遲未兌現當初“直供電、直供熱”的承諾,直接導致凱元熱電公司連年虧損,時任德州市委書記曾兩次批示仍未得到妥善解決。
2019年6月,山東省政府發文要求關停“非所在地區唯一、不可替代民生熱源”的30萬千瓦以下燃煤機組。同年7月,山東省能源局公示名單明確將凱元熱電公司列為“所在地區唯一、不可替代民生熱源”,按政策不屬于立即關停范圍。
然而,僅三個月后,在山東省能源局魯能源電力字〔2019〕240號文件下達的第一批關停計劃中,凱元熱電公司兩臺機組被突然列入,擬關停時間定為2021年12月。
2021年5月,這個曾經服役20年的“民生熱源”,被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現改名“德州天衢新區”)管委會一紙紅頭文件通知關停。
同年12月,在供熱替代方案未完全落地、資產處置未達成一致、人員安置未妥善解決、補償標準未確定的情況下,凱元熱電被強制關停。
筆者注意到,白鹿新聞就凱元熱電公司的遭遇進行調查報道時點出,曾被中央環保督察組點名的山東德州,再陷“關停小煤電機組造假”風波。事件背后,為收回民企獨家供熱經營權,區管委會提前3年關掉“免關”熱電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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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關停決策和過程頗具爭議,但在關停前后,雙方成立工作專班,就資產核資、職工安置、補償標準等多輪協商,并共同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報告,認定凱元熱電相關資產估值約4.5億元。
此后,補償之事又生風波。時間來到2023年7月。天衢新區管委會單方作出《補償決定》,核定補償金額約1.73億元,與評估值相差近2.8億元。其爭議核心在于:管委會將高溫水管網、蒸汽管網、換熱站等關鍵資產排除在補償范圍之外。
凱元熱電公司主張,關停后其供熱管網、換熱站等設施被無償移交至管委會下屬國有供熱企業恒益熱力持續使用;而管委會辯解說,相關資產因融資租賃糾紛被法院查封,所有權歸屬華夏金融租賃公司,己方系 “經協商并獲法院許可租賃使用”,并非無償侵占。
雙方各執一詞,矛盾徹底激化。2025年,凱元熱電公司在溝通無果后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案涉關停通知違法、撤銷補償決定、依法給予公平補償。
民營企業家馮承強在接受白鹿新聞采訪時感嘆道,真正擋住他和企業的,不是資金和市場,而是公權力聯手導演的“關停造假”事件,致使企業錯過發展黃金期。之后,關停補償遲遲不到位,導致企業債務訴訟不斷,一度瀕臨倒閉,他也從昔日風光的民營企業家變成了“老賴”。
2026年2月6日,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雙方完成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全部程序。2026年3月13日,法院作出裁定,以“為了化解行政爭議,妥善處理行政糾紛” 為由,裁定中止訴訟。
裁定書未載明中止期限,主審法官僅口頭告知原告代理人 “不會超過18個月”。
即便事實基本清晰、法律爭議明確,該起行政糾紛案件被法院“意外叫停”。這家民營企業依法維權再次遇到天塹。
筆者注意到,對于中止訴訟,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2018年2月施行的最高法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在第八十七條進行列舉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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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行政案件“中止訴訟”的事由,跟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的前六款情形明顯不符。若法官想硬套法條,那就只有第七項“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但該案適用第七項這個“兜底條款”是否合適?凱元熱電公司日前向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多位權威法學專家求助。
專家們論證后一致認為:德州市德城區法院作出的“中止訴訟”裁定,缺乏法定依據。
法學教授解釋,“化解行政爭議” 是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而非導致訴訟無法繼續的客觀障礙。該案根本不屬于前六項明確情形,也不符合第七項兜底條款的適用條件。
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兜底條款必須遵循同類解釋規則,即擬適用情形應與列舉情形性質、價值、影響程度相當。若法院裁定違反 “同類解釋規則”,則會導致兜底條款被隨意擴大。
第八十七條前六項的共同特征是:出現客觀、不可歸責于法院、導致程序客觀無法推進的障礙,如主體變故、不可抗力、需以他案為前提等。
而 “化解爭議” 是法院審判職能本身,不是程序障礙。將審判目的當作中止理由,屬于曲解法律、濫用裁量,完全背離中止制度初衷——中止制度是為保障公正,而非為拖延審判、回避裁判提供借口。
專家們還提到,行政訴訟法規定,第一審行政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判決。中止訴訟期間不計入審限。上述案中,法院未明確中止期限,僅模糊承諾“不超過18個月”,實質導致案件無限期擱置,六個月法定審限被徹底突破。此舉將使企業起訴權虛化、救濟權凍結,陷入 “告狀無門、久拖不決”,嚴重侵害程序性權利與實體權益,損害司法公信力。
據悉,截至本文發布前,凱元熱電公司仍未收到法院撤銷中止訴訟的裁定文書。
希望德州天衢新區別做“禍水東引”之事,德城區法院也“背鍋”。以“化解糾紛”之名、行“拖延審判”之實,損害的不僅是個案當事人權益,還有當地司法公信力和營商環境。
最后,筆者強調,撰寫文章只為觀察司法個案、探討現實問題,絕無任何惡意。涉民營企業的案子,切記,嚴格執法,審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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