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務類犯罪案件辦理中,從辯護人、家屬及被告人的視角,能真切感受到核心特點:相關委員會對案件的干預和影響十分突出。本人辦理過諸多職務犯罪案件,成敗案例皆有,從未遇到法檢辦理此類案件不受相關委員會協調、干預的情況。而實務中可以明確感知,職務犯罪案件一旦提級管轄,相關干預影響會顯著降低。市一級督辦的職務犯罪案件,一審由中院審理,案件進入高院二審后,市級相關力量對高院的影響力,遠小于對一審中院的影響,這也是辯護工作中重點考量提級管轄的核心原因。
本次重點解讀《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相關規定,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均圍繞級別管轄展開。刑事訴訟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地區管轄和級別管轄,我們聚焦核心的第二十條。該法條內容簡潔: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依照本法由上級法院管轄的除外。這一條明確了刑事一審案件的基礎管轄層級,絕大多數普通刑事案件均由基層法院審結,僅有少量特殊案件由中院、高院等上級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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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事辯護實務來看,談及級別管轄,核心思路就是爭取提級管轄。律師接手案件后,首要考量的關鍵問題,就是判斷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還是提級至中院審理,更有利于維護當事人權益。這一考量源于兩類常見司法現狀:一是職務犯罪案件受地方相關力量干預嚴重;二是部分案件地方保護主義突出,被害人通過基層公安、檢察、法院的人脈關系施壓,刻意加重被告人罪責。辯護人不能無視這類現實影響、消極應訴,必須主動爭取最優案件結果。但《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劃定了硬性規則,普通刑事案件默認由基層法院管轄,辯護人無法僅憑案件存在干預就隨意申請提級,多數案件難以自主提級。因此實務中,我們需要明確兩大核心問題:一是哪些情形可以依法爭取提級管轄;二是無法提級時如何應對化解不利影響。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七條,是級別管轄辯護的核心法律依據。該條第一部分規定,基層法院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一審案件,應當移送中院審理,這也與《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相呼應,無期、死刑案件的一審管轄權歸屬于中院。這一規則暗藏重要辯護風險:若案件并非辯護人主動申請,卻突然從基層法院移送至中院,辯護人必須高度警惕。這代表法院已預判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且基層法院大概率已與中院提前溝通、達成共識,中院對案件量刑已形成先入為主的判斷,會大幅增加后續辯護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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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司法解釋第十七條還明確,基層法院對部分一審刑事案件,可以主動請求移送中院審判,這便是辯護人爭取案件提級管轄的法定依據,也是我們與法檢抗辯、爭取管轄變更的合法支撐。律師在庭審中提出的所有訴求、申請,都必須依托明確法律依據,這是辯護工作的核心準則。以本人近期重慶的庭審為例,該案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已初步達成認罪認罰從輕量刑的協商意向。為固定辯護成果、保障當事人權益,我方提出需先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再開庭審理。我方始終對司法辦案流程保持審慎態度,若未提前固化協商結果,先行開庭后,法院大概率會推翻此前量刑意向,最終受損的只有被告人權益。
對此審判長當庭質疑,主張開庭時間是法院法定職權,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要求我方出示訴求的法律依據。我方當庭援引兩項依據抗辯:第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法院審理階段可依法簽署具結書;第二,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庭前認罪認罰與當庭認罪認罰的量刑減幅不同。本案被告人已認定自首,自首加認罪認罰最多可減基準刑60%,僅自首最多僅減40%。法院強行跳過具結環節開庭,會直接剝奪當事人20%的量刑從寬權益,屬于侵害被告人合法訴訟權利。審判長采納我方抗辯理由,最終選擇休庭另行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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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確立了基層法院管轄普通一審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結合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為刑事辯護提供了清晰路徑。針對受地方干預、地方保護影響的案件,辯護人可依托法定依據積極爭取提級管轄,最大限度規避不當干預,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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