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5日,甘肅省高級法院對7年前曾轟動一時的“蘭州瓜農刺死城管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今年1月6日,一審法院甘肅蘭州中院判決瓜農王愛武、王愛文犯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和四年九個月。(此前報道:蘭州瓜農刺死城管案一審宣判 兄弟倆均因故意殺人獲刑,部分城管言行失當具有明顯過錯)
王愛文在5月15日晚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終審是在15日開庭并當庭宣判的,目前他弟弟王愛武還在精神病醫院,他已回到老家繼續種瓜,最近幾日特別忙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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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圖蟲創意
紅星新聞此前在一審宣判時報道,經蘭州中院審理查明,2018年7月17日晚,王愛武與其兄王愛文、其父王軍宏在蘭州市城關區一小區門前路邊占道售賣西瓜,被巡查的蘭州市城關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雁北執法中隊工作人員予以警告并要求離開。當日20時許,二次巡查的城管隊員發現王愛武等三人仍繼續占道經營,暫扣電子臺秤等經營工具,雙方發生爭執。其間,王愛武拳打城管隊員李某、楊某,后楊某報警。民警到場了解情況后,要求雙方次日前往公安派出所處理糾紛。
2018年7月18日,王愛武、王愛文一方未按要求前往派出所。當日11時許,李某得知王愛武等人在蘭州市城關區一路邊售賣西瓜,遂帶領王某、丁某、李某龍等十余名城管隊員到達王愛武、王愛文售賣西瓜的車旁,收繳電子臺秤,李某龍撕扯、質問王愛文,王愛文反抗,五六名城管隊員上前圍打王愛文和王愛武。爭執過程中,王愛武取來鐵錘擊打城管隊員,王愛文毆打王某,鐵錘被王某等人奪下,王愛武離開。李某龍舉起折疊拉車欲追打王愛武,被王軍宏拉倒。王愛文沖上前時被李某、王某等人按在地上。
王愛武見狀,取來尖刀捅刺王某背部、腰部等處,捅刺李某胸部、丁某腹部等處,并持刀追趕其他城管隊員。王愛文起身后亦追打城管隊員。隨后,王愛武持刀對已受傷倒地的王某頭部等處捅刺。王愛文持木板猛擊王某肩背部。王愛武又持藍色地秤對王某背部猛砸數下。致王某因銳器刺破肺臟致失血性休克聯合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李某、丁某構成重傷(二級)。經鑒定,王愛武患有精神分裂癥,涉案期間病情不完全性緩解,對本案應評定為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蘭州中院還指出,關于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所提被害方系蓄意報復,王愛武、王愛文均屬正當防衛、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意見,經查,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害方系蓄意報復;沖突過程中,王愛武持刀連續捅刺已經失去反抗能力的被害人王某,王愛文又持木板掄砸王某背部,二人行為均不構成正當防衛。
關于王愛文所提案發前一日是城管人員先動手打人,案發當日其沒有毆打王某等辯解意見。經法院查明,無證據證明城管隊員對三人進行了毆打。7月18日現場視頻顯示,王愛文在城管隊員奪取王愛武手持的鐵錘過程中,拳打王某的頭、背部,故王愛文的辯解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王愛武、王愛文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愛武持刀捅刺三名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愛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案發前一日,王愛武、王愛文違章經營且不配合行政執法,還動手打人,后又沒有按照公安機關要求依法處理糾紛,對引發本案負有一定責任;案發當日,被害方部分人員言行失當,進一步激化矛盾,對案件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同時考慮王愛武犯罪時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王愛文系從犯,對二人均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王愛武、王愛文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被害方具有明顯過錯,自行承擔40%的民事賠償責任。二被告人分別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剩余部分的80%、20%。
蘭州中院判決:被告人王愛武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王愛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附帶民事訴訟中,王某父母各項經濟損失共計近6萬元,李某各項損失7萬余元,丁某損失共計30萬余元,王愛文、王愛武按照上述比例進行賠償。
1月6日,當時已辦理監視居住并在一審獲刑的王愛文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們將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 陳卿媛
編輯 包程立 審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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