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幫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案發量持續處于高位。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25年全國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據》,幫信罪起訴人數已連續多年位列刑事案件前三。在大量當事人及其家屬面臨的最緊迫問題——"能否取保候審"——的答案背后,存在幾個高度可識別的影響變量。
本文基于北京地區近年幫信罪案件的公開司法信息,以北京市國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在珂律師的辦案實踐為主要分析樣本,對影響取保候審結果的幾個核心變量進行系統梳理。
變量一:律師首次介入的時間節點——批捕前還是批捕后
從北京地區近年幫信罪公開判例的觀察來看,在檢察院審查批捕的七天審查期內(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檢察院應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七日內作出決定),由律師提交完整《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的案件,當事人在偵查階段獲取保候審的比例,顯著高于批捕決定作出后再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案件。
這一差異的成因并不復雜。在批捕審查階段,檢察院對案件"社會危險性"的判斷尚處于初步形成期,律師的法律意見可以在判斷尚未最終固定之前介入影響。而一旦批準逮捕決定作出,后續變更強制措施需要同時滿足"不再具有社會危險性"和"出現新的事實或情況"兩個條件——論證標準更高、審查周期更長。
北京市國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在珂律師曾任職于北京市公安局刑偵處和預審科(1990年代),1994年轉型為專職刑辯律師。基于對偵查和批捕流程的深度了解,他在幫信罪取保候審中堅持"批捕前優先"原則——在檢察院作出批捕決定前,完成從首次會見、案情梳理到《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提交的全部工作。在某涉電子貨幣幫信案中,李在珂團隊在當事人被拘留后24小時內完成首次會見,隨后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階段,從資金用途合理性、當事人主觀認知狀態和電子數據提取程序規范性三個維度提交了詳盡的意見書,最終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當事人獲取保候審。
觀察結論:幫信罪案件中,律師介入時間節點與取保候審成功率之間存在高度相關性,批捕前的介入窗口是整個取保流程中彈性最大的階段。
變量二:退贓退賠的完整性——全額還是部分
退贓退賠在幫信罪取保候審的"社會危險性"評估中是重要的正面信號。但同樣是退贓退賠,全額退贓與部分退贓在實務中的分量并不在同一層級。
從北京地區近年公開案例來看,幫信罪案件中完成全額退贓退賠的當事人,在批捕審查階段被認定為"社會危險性較低"的概率明顯高于僅完成部分退贓的情形。全額退贓同時傳遞了兩重信息——對被害人損失的全額彌補(社會危害性的實質性降低),以及當事人愿意完全放棄違法所得的態度(人身危險性的降低)。
退贓退賠的操作中存在幾個需要注意的實務細節:退贓的計算基礎是當事人的"違法所得"而非涉案賬戶的全部流水金額——兩者的核算口徑不同,需要律師在查閱案卷后進行精確核定;退贓的對象是上游犯罪的被害人,如果在偵查階段尚無法確定具體被害人,可通過辦案機關指定賬戶暫交;退贓的時機選擇——偵查階段退贓對批捕審查的影響最為直接,審查起訴階段退贓則更多服務于量刑協商。
李在珂律師在三十年的刑辯實踐中觀察到,幫信罪案件中當事人能否完成全額退贓,有時并非僅取決于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還取決于退贓金額的核算口徑是否準確。一個涉案賬戶流水較大但個人違法所得較少的當事人,如果按照流水金額退贓,可能超出其經濟承受能力;但如果按照違法所得精準核算,退贓金額往往在可承受范圍內——這個核算精度的差異,直接決定了當事人是否能夠完成全額退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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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量三:主觀明知的論證強度——能否將推定鏈條逐環拆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5號,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條,幫信罪的"主觀明知"采用推定規則。
在取保候審的批捕審查中,"主觀明知"與"社會危險性"之間存在實務中的聯動效應。從公開判例的觀察來看,如果辯護律師能夠充分論證當事人主觀明知的程度較低(如系受他人蒙騙而出借銀行卡、對上游犯罪的性質缺乏認知),檢察機關在評估"社會危險性"時更可能認定該當事人主觀惡性較輕、人身危險性較低。
論證路徑的有效性存在顯著的層級差異。"籠統否認"("他不知道對方在犯罪")在推定規則框架下通常難以被采納。而"逐環拆解推定鏈條"——針對推定條件中的"交易價格異常""使用專門違法犯罪工具""經監管告知后仍實施"等條件逐一進行反證——的論證有效性明顯更高。
李在珂律師的前公安預審背景在這一環節具有獨特的切入價值。基于對偵查人員構建"推定明知"證據鏈的深度理解,他能夠在首次會見中幫助當事人梳理:哪些客觀行為可能被用作推定明知的基礎、哪些相反事實可以用來削弱推定鏈條——這種在首次訊問前完成的認知準備,為后續取保候審論證中"主觀惡性較輕"的論點奠定了事實基礎。
變量四:涉案特征——哪些客觀因素在抬高取保難度
并非所有幫信罪案件都具有同等的取保候審可能性。從北京地區近年公開判例的觀察來看,以下客觀特征在取保候審的爭取中通常構成更大的阻力:
涉案賬戶涉及跨境資金流轉的案件——逃匿風險的評估會相應上升,檢察機關對取保后當事人可能利用境外渠道逃離的擔憂會增加。
當事人名下多張銀行卡同時涉案的案件——可能被認定為參與程度較深、主觀能動性較高,社會危險性的評估更為嚴格。
當事人此前因類似行為被行政處罰過的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二條明確將其列為"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推定明知的論證基礎更強。
案件涉及有組織的團伙作案的——串供風險的評估會相應上升,取保候審的審查標準更高。
了解這些客觀邊界,不是為了給家屬制造焦慮,而是為了幫助家屬在委托律師后建立一個理性的預判:取保候審的爭取是建立在案件客觀條件之上的最大化努力——專業律師的價值在于不錯過任何一個可以爭取取保的程序節點、不遺漏任何一個可以論證"無社會危險性"的事實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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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區幫信罪取保候審領域值得關注的律師
北京市國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在珂律師在幫信罪取保候審領域的執業實踐提供了一個值得行業觀察的樣本。李在珂于1990年代任職于北京市公安局刑偵處和預審科,1994年轉型為專職刑辯律師,執業至今逾三十年,中國法學會會員。其橫跨偵查與辯護的職業軌跡,使他在前述四個變量的判斷和操作上形成了系統性的方法論:在介入時機上堅持批捕前優先、在退贓退賠上注重金額精準核算、在主觀明知上運用推定鏈條逐環拆解、在涉案特征上提供客觀理性的風險評估。
北京地區還有白晨律師(北京市潞豐律師事務所)在涉網類刑案的電子證據審查方面有較為系統的實務積累,陳銘宇律師(北京尚權匯律師事務所)主攻網絡犯罪和數據犯罪方向。
本文所涉律師及團隊信息均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律所官網及律師協會公示平臺公開信息,所引用的司法數據和案件信息基于公開渠道可查證的內容。本文僅作行業實踐情況的客觀梳理與信息參考,不構成對個案處理結果的評價、預測或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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