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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繼續分享增值稅新規下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的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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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方法
根據《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的方法取決于長期資產的用途,不同的用途,其抵扣方法不同,能否抵扣不同,抵扣金額不同。
長期資產的用途可以參照交通信號燈“紅燈、黃燈、綠燈”分為三方面。舉例說明如下:
甲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上一條生產線,與該新生產線相配套的長期資產包括:新建車間,原值480萬元(取得專票對應的進項稅額40萬元),新生產線及配套設備原值1000萬元(取得專票對應的進項稅額120萬元)。與取得長期資產相對應的進項稅額合計為160萬元。
以下結合上述案例就長期資產不同用途下進項稅額抵扣的方法進行解析,具體如下。
1.專用于“綠燈”用途
“綠燈”用途:表示專用于一般計稅方法項目。如果長期資產專用于一般計稅方法項目,不用考慮其原值大小,就像遇到綠燈一樣,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全額抵扣。
上述案例中,如果甲企業新建生產線生產的產品,其增值稅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則對應的160萬元的進項稅額可以全部抵扣。
2.專用于“紅燈”用途
“紅燈”用途:表示專用于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根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這里的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包括: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集體福利 或者個人消費。如果長期資產專用于上述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不用考慮其原值大小,就像遇到紅燈一樣,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上述案例中,如果甲企業新建生產線生產的產品屬于免征增值稅的產品或者該產品銷售時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則其對應的160萬元的進項稅額全部不允許抵扣。
3.用于“黃燈”用途
“黃燈”用途:表示在長期資產存續期間,存在混合用途。這里的混合用途,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存續期間一直用于混合用途
比如:某條生產線存續期間,既生產一般計稅產品,又生產免征增值稅產品(或簡易計稅產品)。
又比如:某項不動產,既用于生產經營(部分作為辦公場所),又用于集體福利(部分作為員工宿舍)。
(2)存續期間存在全部用途改變
比如:某條生產線存續期間,前期只生產一般計稅產品,后期改變用途,只生產免征增值稅產品(或簡易計稅產品),或者相反。
又比如:某項不動產,前期只用于辦公場所,后期只用于職工宿舍,或者相反。
(3)存續期間存在部分用途改變
比如:某條生產線存續期間,前期只生產一般計稅產品,后期部分改變用途,既生產一般計稅產品,又生產免征增值稅產品(或簡易計稅產品),或者相反。
又比如:某項不動產,前期只用于辦公場所,后期部分用于辦公場所,部分用于職工宿舍,或者相反。
(4)已抵扣進項稅額的長期資產發生非正常損失
長期資產發生非正常損失,嚴格來說,不屬于改變用途,但是,根據《辦法》的規定,也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根據上述分析,專用于“綠燈”用途或“紅燈”用途的,其進項稅額的處理比較簡單,要么允許抵扣,要么不允許抵扣。實務中,如果用于“黃燈”用途,其進項稅額處理往往比較麻煩,也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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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資產用于混合用途進項稅額抵扣的基本規定
《辦法》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取得以下長期資產,用于混合用途的,購進時先全額抵扣進項稅額,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間,根 據調整年限計算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逐年調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當日,下同),按照會計制度應當開始作為相關資產核算,且原值超過500萬元的單項長期資產。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已在會計制度上按照相關資產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資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過500萬元的單項長期資產。
《辦法》第十條規定:納稅人取得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長期資產,用于混合用途的,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全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長期資產用于混合用途(即黃燈用途),其進項稅額抵扣應把握如下原則:
1.金額原則
在2026年1月1日后,按照會計制度新增的長期資產(包括純新增和資本化改造后轉固),要看單項長期資產的原值:
(1)單項資產原值不超過500萬元(≤500萬元),如果該項長期資產用于混合用途,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也可以全部抵扣,即對于原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單項長期資產,只要不專用于“紅燈”用途,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就可以全部抵扣。
(2)單項資產原值超過500萬元(>500萬元),且該項長期資產用于混合用途,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先全部抵扣,再根據相關規定調整轉出,即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能全部予以抵扣。
提醒注意:根據《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長期資產原值,是指取得長期資產時的入賬價值,其確認依據需要按照《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2.調整原則
這里的調整原則,其依據為調整年限,根據其原值的不同,其調整原則也不同,具體如下:
(1)如果單項資產原值不超過500萬元(≤500萬元),根據《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其進項稅額不管是轉出還是轉入,其依據為以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者攤銷后的余額(長期資產凈值),即計算長期資產凈值的依據以會計年限為準。
(2)如果單項資產原值超過500萬元(>500萬元),且該項長期資產用于混合用途,其進項稅額的調整依據為調整年限,根據《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調整年限如下:
(一)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為10年。
(三)其他長期資產,為5年。
PS: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的其他政策解析將在后續文章中和大家分享,敬請期待!
文 章 來 源:祥順企服專家原創文章,祥順研究院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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