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子太奇葩、太荒唐了,男女都是荒唐之人。
這事發生在2025年的承德。男的叫王明(化名),1995年生,碩士畢業,有個正經工作。女的叫劉麗(化名),其他信息不詳。
雙方均單身,相識于網絡,2024年10月開始網戀。2025年1月26日首次線下奔現。
見面那天晚上,兩人在車里摟抱、親吻,并發生了X關系。第二天,男方被刑拘了,罪名是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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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什么獵奇新聞,是判決書上白紙黑字寫著的真實案件。
王明被關了將近一年。從2025年1月27日到12月25日,,他始終不認罪,稱對方是自愿的。
法官辦案總得講證據吧。證據很有意思:兩人在車里,先是摟抱,再是親吻,女方還給他進行了K.交,然后兩人下車,去藥店買了避孕套。
回到車上,繼續摟抱親吻,女方又給他口了一次,然后發生了X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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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驚掉下巴。
這些細節要不是出現在判決書里,還以為是看小黃書呢。
那問題來了:一個女方完全不自愿的強奸案,怎么會有這些前戲?
雖然在這些前戲中,女方很是主動,又是抱又是口,但不妨礙她事后指控男方強奸。
女方的說法是,雖然做了那么多前戲,也一同去購買了避孕套,但當男方提出發生性關系時她是明確拒絕的,但男方仍通過掐脖子、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強行與自己發生了性關系。
于是,男方就被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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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母親看兒子被抓肯定捉急,就去找劉麗賠禮道歉,還拿出30萬補償。對方收錢,簽了刑事諒解書。
拿到錢的劉麗態度來了個180°大轉彎,在接下來的幾個月里,先后5次向警方改口,說自己是自愿的。
理由五花八門:“當時情緒激動”“覺得對方不戴避孕套不衛生”“后來想想其實也算是同意了”“想和王明往情侶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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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大跌眼鏡的是,三天之后她又翻供了。說之前說的“自愿”不屬實,因為她當時以為“諒解”就等于“自愿”。
現在她明白了,諒解和自愿是兩回事,所以要糾正錯誤。
我讀到這兒的時候,說實話,有點暈。一個案子,女方的前后陳述能變這么多次,換了誰也搞不清楚到底哪次是真的。
這樣的口供可信度必定大打折扣,甚至已經失去法律效力了。
但法院任憑女方怎么改口,反正最后她說什么都采信,像是被什么附體一般。
最后,一審判決:強奸罪成立,判三緩四。
男方肯定不服啊,立即提起上訴。
王明說法與女方截然相反:兩人發生關系后,因為避孕套的問題吵了起來。女方突然暴怒,掐他脖子、打他臉、掐他下體。他只是用手擋,沒有主動傷害對方。沖突之后,劉麗報了警。
各自都說自己被對方打了。
此案還有一個關鍵細節:兩人發生關系的姿勢,是女方背對男方。
很多人在討論這個細節,在車內那么狹小的空間里,如果女方完全不配合,這個姿勢能不能完成?
這顯然不是一個“完全被動”的姿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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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0日,二審在承德中院開庭審理,截至2026年5月18日尚未宣判。
目前本案最大的法律爭議在于:女方此前多次進行kJ等親密行為,是否能視為“同意發生性關系”的信號?
按照一審法院的結論:是否定的——性同意是持續性的,女方有權隨時撤回同意。即便前一秒還在親熱,后一秒明確說“不”,男方繼續強行發生關系就構成強奸。
根據判決書中來看也證實了這點:在劉麗“明確表明不愿意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下”,王明仍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這是一審定罪的關鍵依據。
問題是,這個案子里,“事發時是否自愿”這個核心問題,恰恰因為女方的反復改口而變得極其模糊。
更大的質疑來自女方證詞前后反復了11次,這樣的證詞能不能作為證據?30萬賠償后改口,又收回,讓人懷疑是否存在“敲詐勒索”或“交易化司法”的成分。
還有另一個角度觀點認為,當地警方在女方改口后仍推進案件,可能存在“騎虎難下”的辦案困境——若判無罪,前期11個月的羈押需要國家賠償,辦案人員會受影響。
站在王明的角度,被關了11個月,花了30萬,最后換來的還是一份強奸罪的判決。哪怕是個緩刑,案底也一輩子抹不掉。
他無論如何也接受不了。不知道二審會怎么判。依照中國的S法慣例,二審推翻一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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