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極大的精神壓力下才簽訂和解協議的,這不是我的本意。”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賠償和解協議,本是一種高效化解糾紛的方式。但協議簽訂后當事人反悔了,是否還能推翻重來?近日,通州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
交通事故后雙方和解,事后一方要求撤銷
不久前,通州區某道路發生一起交通事故,騎電動車的李某與駕駛小型貨車的劉某相撞,李某嚴重受傷,被送往醫院兩周后不治身亡。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李某均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雙方負同等責任。
事發時,劉某正在為雇主孔某送貨,其駕駛的貨車僅投保了交強險,沒有投保商業三者險。
李某去世后,貨車司機劉某、雇主孔某和李某的親屬李某甲簽署了《交通事故賠償和解協議》,協議約定:本次交通事故李某的死亡賠償共計193萬余元(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保險公司承擔的限額為18萬元。對于剩余損失,因事故是同等責任,劉某、孔某向李某甲賠償96萬余元。三方約定貨車司機劉某承擔30萬元、雇主孔某承擔66萬余元,孔某為劉某3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協議簽訂后,李某甲與另一位親屬李某乙向雇主孔某出具了《刑事諒解書》,同意對貨車司機劉某的過失行為予以諒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后,貨車司機劉某后悔簽訂了和解協議,他將雇主孔某、李某甲、李某乙一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三方簽訂的《交通事故賠償和解協議》。
劉某主張,在簽訂和解協議過程中,他受到了李某親屬的脅迫、言語威脅,在精神壓力極大的情況下才簽訂了協議。事后他了解到,事故發生時他屬于職務行為,應由雇主承擔責任,不應自己支付賠償。因此劉某要求撤銷和解協議,并要求李某甲返還已支付的賠償款5萬元。
法院:無證據顯示原告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或者危困狀態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李某親屬與劉某、孔某簽署的和解協議是否應予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合同可撤銷的情形包括重大誤解、受脅迫、受欺詐、乘人之危導致顯失公平。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對劉某是否符合以上情形導致合同可撤銷,進行分析認定。
劉某稱簽訂協議時不清楚法律規定的雇主替代責任,誤以為自身需擔責,屬于重大誤解。法院認為,根據雇主替代責任相關法律規定,確應由雇主孔某承擔向李某家屬的賠償責任,然而,孔某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后,仍有權向對于本次交通事故發生負有重大過錯的劉某追償。
和解協議并沒有給劉某創設新的義務,這樣的賠償方式,在法律層面有助于明確責任歸屬、減少訴累,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助于及時彌補李某家庭因本次事故導致的重大損失。劉某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
所謂脅迫,系施行者故意采取身體、心理或其他行為,致使被脅迫人采取違背真實意愿的行為。
劉某稱受到了李某親屬的威脅,但提交的書面證據并沒有明確體現出相應情形,出庭證人在作證過程中雖提及李某親屬對劉某采取了辱罵、威脅等行為,但并無對應證據予以佐證。同時,作為相關主體的雇主孔某,對于劉某所述受到脅迫的相關事實并不認可。
考慮到李某親屬在經歷喪親之痛的情況下,在言語方面存在一定程度失當雖有不妥,但在劉某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存在脅迫的情況下,劉某主張被脅迫簽署和解協議不能成立。
合同簽訂時是否存在乘人之危導致顯失公平?通州法院解析,構成顯失公平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方利用對方危困弱勢、故意牟取不正當利益、行為與危困弱勢存在因果關系、合同成立時即顯失公平。
本案中的和解協議依據事故責任核算賠償,數額及責任分配合理,無明顯不當;也無證據顯示劉某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或者危困狀態,因此他的顯失公平的主張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各方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王穎昕
編輯 劉倩 校對 賈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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