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修訂后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立法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細化立法法有關規定,總結行政法規制定實踐經驗,規范行政法規制定程序,保證行政法規質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條例》共8章48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完善總體要求。明確制定行政法規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注重立法與改革、發展、穩定相協同,注重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規定對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急需、人民群眾迫切期盼,調整范圍單一、有關方面沒有較大爭議的行政法規,應當快速響應,加快相關立法工作。
二是加強立法統籌。要求有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報送實踐所需、立法時機成熟的立項申請;國務院法治部門結合立法項目的成熟程度、緊迫程度,突出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統籌兼顧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起草部門嚴格執行立法工作計劃,落實前置評估機制,國務院法治部門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
三是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起草行政法規應當堅持問題導向,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加強立法時機、立法預期實施效果等的評估。要求國務院法治部門完善政府立法審查制度,提高審查質效。
四是適應改革需要。規定制定行政法規應當引導、推動、規范、保障相關改革;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行政法規部分規定的,要及時評估論證,并根據情況修改或者恢復施行有關規定。明確國務院法治部門經報國務院同意組織開展行政法規清理工作。
(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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