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期間,將公司業務介紹給朋友所開設的公司及其他案外主體促成交易,并收受回扣,其行為已構成侵害商業秘密。日前,松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涉及前述違法行為的吳某進行了宣判,判決吳某與其朋友孔某停止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并賠償相關公司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6萬元。本案系知識產權服務領域員工違反保密義務、“飛單”侵害商業秘密的典型案件。
![]()
吳某向孔某提供相關信息
據悉,吳某曾在上海某知識產權公司商務部擔任銷售。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商業秘密的具體范圍,涵蓋客戶名單、客戶合作內容、商品價格、銷售政策、銷售計劃和數據等。同時,公司明確要求吳某嚴格遵守相關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該公司已經開發或者正在開發的客戶信息資料及其他商業秘密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此外,該公司《員工手冊》也明確規定,員工個人不得購買或販賣資料、與他人置換資料,不得拷貝、私自存儲公司的商業秘密。為進一步強化保密管理,公司還在分配給員工的工作電腦中安裝了辦公電腦監控系統,對員工日常工作進行相應監控,形成了完善的保密防護體系。
經查,吳某與孔某系男女朋友關系,孔某與案外人共同設立了多家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及合伙企業,其經營范圍與吳某所在公司高度重合。吳某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朋友處價格更低”等為由,擅自將公司業務介紹至孔某所開設的公司及其他案外主體,促成交易,并從中收受回扣,嚴重損害了所在公司的合法權益。
事發后,吳某所在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吳某與孔某停止侵害商業秘密行為,并賠償公司經濟損失。該公司訴稱,吳某作為公司銷售人員,可直接接觸客戶信息、交易機會等商業秘密,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負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但吳某無視義務,擅自披露、使用并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并將有關交易機會攫取給自己及他人獲利,構成商業秘密侵權。孔某與吳某共同實施相關行為,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員工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深度客戶信息、交易機會、磋商報價等經營信息,若具備秘密性、價值性且權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吳某違反保密義務,將任職期間掌握的商業秘密泄露給關聯方,私自截留客戶、繞開公司“接私單”、協助同業競爭主體與公司客戶交易牟利,屬于典型侵害商業秘密行為;孔某作為吳某的親友及關聯方,明知員工實施“飛單”,仍共同獲取、使用相關商業秘密并協助完成交易,與吳某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法院介紹,該案的裁判有力規制了知識產權服務行業背信竊密、截留客戶、私接訂單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進一步強化了對創新服務鏈條、經營信息資產、市場交易安全的司法保護,切實維護了知識產權服務市場秩序與專業服務公信力。目前,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記者 陳菲茜 文圖
■編輯 陳菲茜
■欄目責編 朱俊輝 ■欄目主編 顏瑾
上觀號作者:上海松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