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反對打假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事實證明:食藥安全形勢依然嚴峻,反打假已經造成嚴重護假后果。民間打假不是市場秩序的敵人,制假售假才是。食品藥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假冒偽劣、非法添加、虛假宣傳不僅侵犯消費者權益,也損害國家誠信建設,破壞公平競爭,造成劣幣驅逐良幣。正確對待民間打假人,利國利民;反對打假、打壓舉報,客觀上就是縱容違法。
一、正確對待民間打假人,利國利民
(一)制假售假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制假售假首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直接損害國家誠信建設;其次,對守法經營者構成惡性競爭,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破壞良好營商環境;再次,食品、藥品等商品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假冒偽劣產品未經有效監管,質量無法保證,危害極大。打假不是破壞市場秩序,而是幫助市場回到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軌道。
(二)食品藥品安全形勢仍然嚴峻
2019年11月29日,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工作組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召開十大典型案例專題新聞發布會。市場監管總局稽查局局長楊紅燦介紹,自開展聯合行動以來,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7.8萬件,罰款9.1億元,責令停產停業2431戶,吊銷許可證157件,從業資格限制168人;公安機關偵破食品犯罪案件8758起,打掉窩點5257個,抓獲犯罪嫌疑人1.6萬名1, 2。
2023年10月24日,公安部食藥偵查局局長李劍濤表示,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深入開展“昆侖2023”專項行動,對食品“兩超一非”犯罪集中打擊,偵破網紅食品非法添加、濫用“瘦肉精”、制售假牛羊肉等刑事案件5300余起,抓獲犯罪嫌疑人6300余名。2023年1月至9月,全國公安機關共偵破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偽劣商品犯罪案件2.8萬起,有力維護了消費者和企業合法權益1, 2。
本人陳勝金與楊某在2018年6月至12月半年時間內,向多個省份市場監管部門提供了600余個單位銷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犯罪證據進行舉報,且不要求賠償。截至目前,得到書面、電話、短信回復的約500起,其中,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拘役的約近百起;被檢出有毒有害物質并作行政處罰的200多起;被認定為假藥并作行政處罰的約200余起1, 2。
國家機關一次聯合行動就查處7.8萬件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公安機關九個月偵破制售偽劣商品犯罪案件2.8萬起、食品“兩超一非”等刑事案件5300余起;本人和楊某半年內也提供了約600件食品藥品違法犯罪線索。這些數據足以說明:食品藥品安全問題仍然嚴峻,仍然需要社會公眾參與監督。
(三)民間打假人是行政資源的重要補充
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數據,截至2021年6月,全國實有市場主體約1.7億戶。市場監管系統共有工作人員約18.5萬人,除去領導、內勤等崗位,真正用于一線執法的力量更少。這些執法人員還要承擔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價格欺詐、知識產權等多項監管任務,面對各種檢查、會議和專業性極強的新型違法行為,監管壓力可想而知1, 2。
更現實的是,很多違法經營者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手段非常隱蔽:藏起來賣、不開小票、制造虛假進貨記錄、否認交易關系、拒不承認涉案產品是其銷售產品。即使監管部門日常檢查發現問題,違法者也常辯稱產品并非用于銷售,增加行政機關取證難度。民間打假人的投訴舉報,通常能夠提供購買過程錄像、交易憑證、實物樣品、檢測報告等證據,形成行政處罰所需的證據鏈,使制假售假者難以逃避法律責任。這不是浪費行政資源,而是補充行政資源。真正浪費行政資源的是制假售假者,不是舉報者。
(四)依法兌現打假人的合法收益,是一筆劃算的經濟賬和政治賬
隨著制假售假手段越來越科技化,發現食品藥品非法添加的成本也越來越高。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網發布的2018年第四季度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情況分析報告顯示,共抽檢保健食品7290批次,不合格153批次,不合格率為2.1%。而本人同期在全國范圍內的舉報中,檢出西地那非200多批次,檢出率高達95%以上。若按國家抽檢不合格率換算,發現200多批次西地那非,理論上需要采樣10000多批次。按當時市場單檢西地那非700元/件計算,僅第三方檢測費就可能需要700多萬元。相比之下,民間舉報為國家節省了大量抽樣檢測支出1, 2。
更重要的是,這是政治賬。誠信是政府獲得百姓擁護的基礎。戰國時期秦國“徙木立信”,用重賞兌現承諾,換取的是民眾對政府的信任,而不僅僅是搬木頭的勞務報酬。依法兌現舉報獎勵和懲罰性賠償也是如此。它不是讓打假人為政府增加罰款收入,而是讓公眾相信政府守信、法律有用,進而敢于舉報食品藥品違法犯罪,實現社會共治。賦予打假人舉報獎勵或者懲罰性賠償權利,是法律和政府對公民的承諾。兌現合法收益,本身就是履行承諾;用本就該兌現的合法收益鞏固政府誠實守信形象,是一筆極其劃算的政治經濟賬1, 2。
綜上,正確對待民間打假人,是利國利民的大好事;反對打假,則直接損害公共利益。
二、一些地方反打假已經造成明顯護假后果
現階段,相當一部分市場監管部門公開或隱性反對打假,并在反打假過程中不擇手段,已經造成赤裸裸的護假局面。
(一)大量檢出有毒有害物質、涉嫌犯罪的案件未被追刑,反被降格處理
本人舉報的案件中,大量產品檢出有毒有害物質,依法已涉嫌犯罪,卻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甚至被違法降格處罰。涉及地區包括:曲靖市師宗縣7件、富源縣5件、宣威市4件、會澤縣3件、沾益區1件;廣西玉林市玉州區8件、北流市7件;河池市金城江區10件、東蘭縣1件;北海市海城區6件;賀州市八步區8件;梧州市2件。
上述地區檢出刑法規定的有毒有害物質“西地那非”共200多批次。所有銷售者均從非法渠道購進,均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以曲靖市師宗縣為例,本人舉報醫療機構、醫藥公司、個體工商戶共9個主體。當地在其中7家店面查獲大量涉舉報產品,經送檢,大幾十批次檢出有毒有害物質“西地那非”。“西地那非”系《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所列物質。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的物質,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西地那非”屬于有毒、有害物質。涉舉報主體均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屬于明知有假而銷售,依法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沒有一件被追究刑事責任1, 2。
本人深知,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現象突出。但本人手握如此多“有毒有害食品被檢出而生產經營者未被依法懲處”的證據,誰又能把這些污垢從歷史中抹去?
(二)大量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后久拖不決,犯罪嫌疑人長期逍遙法外
以貴州省織金縣、六枝特區為例。我們舉報織金轄區假藥案5件,織金縣市場監管局立案、扣押產品后,以涉嫌銷售假藥罪將5件案件移送織金縣公安局。織金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后,對5名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2019年9月16日,本人與共同舉報人楊運通應織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電話要求,從云南駕車前往織金縣公安局,以報案人身份接受詢問。之后,該局相關領導職務調整,該系列案件至今未處理,久拖不決、不了了之。
六枝特區方面,我們舉報6件,6件均移送特區公安局。除2件已經判刑、1件不起訴后由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外,仍有3件在特區公安局未進一步處理1, 2。
(三)大量案件檢察院不起訴或建議公安不立案后,未依法退回行政機關處罰
以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安順市鎮寧縣為例。我們在六盤水市鐘山區舉報的其中3個案件,六盤水市鐘山區檢察院2019年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退回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我們在鎮寧縣舉報的其中2件案件,鎮寧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后,也曾傳喚我們作證。后來鎮寧縣檢察院建議鎮寧縣公安局撤銷案件。撤案后,辦案警官吳鵬電話告知我案件已經撤銷。我建議他將案件退回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他卻稱自己沒有職責退回,并粗暴掛斷電話。刑事不追,不等于行政不罰。不起訴不是違法事實消失,更不是違法經營者免責通行證1, 2。
(四)大量案件扣押食品藥品后未進一步處理
以云南省陸良縣、昆明呈貢區為例。陸良縣市場監管局在回復中稱,我們舉報的其中5家店面查獲大量食品、藥品,但其以“請示曲靖市市場監管局,該局未作出處理指導意見”為由,至今未對查實的5件案件進一步辦理。呈貢區市場監管局在2019年給我打電話,告知其在我們舉報的店面查扣大量食品、藥品,并請示昆明市市場監管局。因昆明市市場監管局未作出處理意見,至今未進一步處理。查扣不是終點。查扣后不處理,本質上還是放任違法1, 2。
(五)大量案件無視視頻證據和產品物證,以“舉報不實”為由不查
以云南省曲靖市馬龍區、昭通市巧家縣為例。我們舉報時均提供了被舉報店面銷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的視頻,每個被舉報店面也購買了一盒涉案產品作為證據提交。但相關市場監管局卻以“舉報不實”為由,不進行調查處理。有視頻、有實物、有購買過程,仍說舉報不實,這已經不是普通判斷偏差,而是拒絕履職1, 2。
(六)大量案件未核實虛假標簽信息,就以“有標簽、有說明書”為由不立案
以云南蒙自為例。我們舉報7件案件,均為成人用品店。涉案產品基本以“偉哥”命名,如“植物偉哥”“黃金偉哥”等。蒙自市市場監管局在對云南省市場監管局網上回復中稱,該局對7家成人用品店進行了核實,發現所有成人用品店銷售的“偉哥”都有說明書、都有標簽信息。因此,蒙自市市場監管局認為舉報不實,不予立案。事實上,中國沒有一款以“偉哥”命名的合法食品、藥品。我們俗稱的“偉哥”,其藥品名稱一般為“枸櫞酸西地那非片”“他達拉非”。凡是直接命名“偉哥”的食品、藥品,基本全假;其標注的生產者更是子虛烏有。裁判文書網檢索“偉哥”,就能印證這一事實。監管部門不能看到“有標簽、有說明書”就認為合法。假貨當然也會印標簽,假藥當然也會編說明書。問題恰恰在于:標簽和說明書本身是不是假的1, 2。
(七)大量案件被降格處理
我們舉報的600件案件中,至少有20個縣級單位、約200件案件被降格處理,此現象在云南省尤為突出。以羅平縣為例,羅平縣市場監管局在我們舉報的7家店面查獲大量保健食品,所有保健食品均屬于非法生產,且其他縣區對同類產品送檢均檢出有毒有害物質“西地那非”。但羅平縣市場監管局僅以食品標簽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進行處罰,未送檢,也未對非法生產事實進行處罰。再如銅仁市碧江區市場監管局,對我們舉報的8個案件,僅以當事人未取得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證銷售保健食品進行處罰。事實上,其查獲產品名稱均為各種“偉哥”,并非合法生產的保健食品。該局既未對查獲產品送檢,也未對非法生產事實進行處罰1, 2。
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將此類口服壯陽產品不作食品藥品認定,僅以商品信息虛假、誤導消費者為由降格處罰,涉及云南水富市、鎮雄縣等地幾十件案件。把涉嫌有毒有害食品、假藥的問題降格成標簽問題、許可問題、信息問題,本質上就是替違法者降責。
(八)大量案件以罰代刑
以云南省威信縣為例。我們舉報15件,威信縣市場監管局立案12件,并在涉舉報店面查獲大量假藥。銷售假藥屬于行為犯,不以貨值金額和危害后果為構罪標準。被舉報人均系非法渠道購進假藥銷售,依法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明知”。被舉報人涉嫌銷售假藥罪的事實非常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沒有一件被追究刑事責任。類似案例在云南至少涉及一百件以上,且均為我們舉報。以罰代刑,表面上是處罰,實質上是降格保護1, 2。
(九)監管缺位導致大量藥店老板反復售假
以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為例。我們在裁判文書網發現,左衛東于2017年7月在昭通市昭陽區13家藥店分別購買到大量假“偉哥”,并投訴至市場監管局、起訴至法院。市場監管局未依法辦理,法院均認定產品屬于非法購進的非法產品,但未支持左衛東的懲罰性賠償請求。2018年8月24日,本人陳勝金再次在昭通市昭陽區16家店鋪購買到上述“偉哥”假藥,其中幾家正是左衛東此前舉報過的藥店。由于藥店老板此前未被處罰,并未停止銷售假藥1, 2。
我們舉報后,昭通市市場監管局、公安局壓案不辦。直到2019年3月底,我本人被曲靖市麒麟區檢察院以無犯罪事實不予逮捕后,涉及我們舉報的昭通市85家主體銷售假藥案件,才轉至各區縣市場監管局辦理。而昭通市昭陽區市場監管局在辦理“福康安大藥房”“萬有藥行”時,僅認定左衛東投訴的事實進行處罰,并未提及本人舉報事實。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從2017年7月左衛東投訴,到2018年9月本人舉報,再到2019年中旬昭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述藥店銷售假藥至少持續20個月。其社會危害可想而知。
再以四川邛崍市為例。2018年12月19日,我們舉報邛崍市9家成人用品店銷售假藥,均被邛崍市市場監管局降格處理。2020年1月9日,上述被舉報人中的馬世林、吳久芳,再次因銷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假性藥被馬某舉報。2020年7月17日,馬世林又因再次銷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假性藥被陳勝金舉報。邛崍市市場監管局迫于壓力,才對馬世林、吳久芳經營店鋪的產品進行查扣并送檢,多款產品檢出有毒有害物質西地那非,且二人均屬于非法渠道購進。2021年1月4日、3月18日,邛崍市市場監管局分別對吳久芳、馬世林處以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已經被舉報,之后幾年仍繼續從事同類違法犯罪活動,這種縱容程度,也只有市場監管部門能解釋1, 2。
(十)大量舉報案件未依法辦理,也未告知舉報人
我們在昆明市舉報65件案件,基本均未依法辦理,也未告知處理結果。我曾向昆明市市場監管局申請復議,要求各區縣局將辦理結果告知于我,但昆明市市場監管局未支持。隨后,我起訴至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60多件案件全部被認為我是公益舉報、沒有訴權,全部不予受理。昆明中院、云南高院均維持一審結果。而我為取證、訴訟花費2萬多元。至今我仍想不明白:做公益就活該虧錢?做公益就沒有獲得獎勵的權利?食品藥品違法者、不作為監管部門就可以逍遙法外?更荒唐的是,三級法院都認定我打假是公益行為,卻又多次對我打擊報復1, 2。
三、反打假已經異化為護假,必須正視
通過上述事實可以看出,許多市場監管部門在食品藥品監管工作中存在嚴重失職瀆職。有些案件一開始依法受理、依法扣押、依法送檢,但后期卻不依法辦案。原因之一,是前期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督辦,后期機構合并至市場監管局后,一些地方市場監管系統自上而下形成反打假傾向。他們認為,只要是打假人的案件,一律不受理。當然,這種真實理由不會寫進文書,不受理的理由五花八門,但辦案人員之間心照不宣。
也有部分原因,是掃黑除惡期間,一些司法機關籠統地把打假人歸入打擊對象。如果再對打假人舉報對象立案偵查并判刑,就等于證明當初把打假人列為打擊對象是自扇耳光。一個客觀事實是:許多監管人員在反對打假中不擇手段,護假過程中“指鼠為鴨”已成常態。結果就是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者逃脫法律制裁,制假售假者不再擔心承擔責任,法律在市場監管領域被虛置。
更嚴重的是,守法商家看到違法者不受懲罰,內心也會動搖。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最終必然誘導更多經營者走向制假售假。這就是反打假的最大惡果:不是消滅假貨,而是消滅發現假貨的人;不是優化營商環境,而是優化欺詐環境。
四、沒有一部法律反對打假
所有立法、執法、司法人員都必須尊重一個客觀事實:我國沒有一部法律反對打假。《食品安全法》第三條規定食品安全工作實行社會共治;第十二條賦予任何組織和個人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權利;第十三條規定對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獎勵;第一百一十五條和第一百四十八條分別規定舉報獎勵和懲罰性賠償。《藥品管理法》第三條同樣規定社會共治原則;第十五條規定對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獎勵;第一百零六條和第一百四十四條分別規定舉報獎勵和懲罰性賠償。全國人大法工委在對上述兩部法律的解讀中,明確表示懲罰性賠償不以人身損害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也明確支持知假買假,也就是打假行為1, 2。
法無禁止即可為,這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反打假,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在實踐中已經造成嚴重護假后果。
五、請相關部門給公眾一個客觀評價
我將附上相應證據并制作證據清單,寄往包括相關單位在內的至少100個部門。我只想請大家給一個客觀評價:現階段一些地方反打假的方式,是不是已經變成護假?
請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捫心自問:消滅了民間打假人,假貨就會絕跡嗎?把舉報人擋在門外,非法添加就會消失嗎?不受理打假人的舉報,假藥就不會繼續賣嗎?把食品藥品違法降格處理,消費者生命健康就更安全嗎?答案很清楚。
真正該被治理的,不是依法舉報的人,而是制假售假的人。真正該被追責的,不是揭露違法的人,而是放任違法的人。真正損害公共利益的,不是民間打假,而是反打假造成的護假局面。
民間打假人:陳勝金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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